小神燒香
我奶奶去世時,老太太明確要把房子給我二叔,但她當年單位集資房的時候我爸三兄弟就商量過了,我爸出十萬裝修,二叔出5萬電器,小叔出8萬房款,奶奶百年之後房子給小叔,原因是當年只有小叔沒房子。兩個姑姑根本不參與。奶奶臨終時因為覺得小叔沒兒子,想把房子給二叔,也好留給大孫子,大家就瞎答應著,等過世了,按照口頭約定交給小叔!家和萬事興,這東西又不是命,沒必要爭來爭去的
張琳
法海一粟認為,這個問題比較簡單,這就是,既然房產證上是奶奶的名字,這個房子就應當屬於奶奶所有,除非有相反的證據。
1、爸爸出資購房,登記在奶奶名下,涉案房產應為奶奶所有。從這個基本事實來看,爸爸當初出資購房時,其目的就是為奶奶購房,換句話說,就是購買房子給奶奶。所以,爸爸才會將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登記在奶奶的名下。如果他購房只是讓奶奶居住,那麼,就沒有必要將產權登記在奶奶名下。因此,涉案房屋應當屬於奶奶所有。
當然,不排除爸爸當初是借名購房的意思。但是,在目前,題主的姑姑們提出賣房治病的情況下,如果爸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是借名的話,那麼,借名的觀點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2、奶奶的房產只有奶奶才有權處置。現在奶奶已經意識不清了,就是說,在法律上,她已經沒有意思表示的能力了。這時,任何人以奶奶的名下處分房產的行為都是無權處分行為。
因為,此時奶奶雖然意識不清,但是,在法律上她還是一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還沒有在法律上為設立法定代理人的需要。對於她自己的房產處置,當然需要她自己決定,或者委託他們決定。在沒有得到她授權的前提下,其他人對於涉案房產的處分,當然是無權處分。3、題主著急是沒有意義的。因為,無論是買賣或者贈與,都需要奶奶發話,而奶奶現在又意識不清,其他人又有不同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怎麼可能實現房產所有權由奶奶名下轉到題主名下呢。題主現在應當做的事是:讓奶奶恢復意識,然後,讓奶奶將她的房子處分給題主。買賣也好,贈與也罷,都得等奶奶病好了,意識清楚了,才好辦理。因此,與其報怨,不如行為,搶救奶奶是上策。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哎,我家現在也有這個煩惱,我家房子只寫了我爸的名字。剛買了2年我爸就去世了,因為當時要加我媽的名字,剛好我準備念大學,就拿不出更多錢了。我爸走了以後都是我媽在還貸款。我工作後就是我跟我媽還。但是我爺爺奶奶還健在,我還有一個姑姑。基本屬於消失不贍養老人。但是住在一個縣城。如果我爺爺奶奶不放棄他們這房子的繼承權。等他們過世,我家這房子也要分我姑姑一份。我都不知道這是什麼法律。我媽也說,房子我辛苦在供,憑什麼法律上要分給我姑姑。
瘦瘦丶阿姨
我姥姥的房子本來子女都有份,但是我姥姥挨家鬧讓女兒放棄繼承權說老了也不需要贍養,然後大家都放棄了。誰知道我那唯一的舅舅連房子都沒住上可去世了,然後我姥姥把房子都給了她孫子,我弟弟26了天天泡網吧,也沒個贍養老人的能力。我們家做生意但也不是大富人家,爸媽省吃儉用白手起家,好歹有那個能力去養這個老人,就把姥姥接過來了,誰知道養了8年,姥姥不但不感恩還覺得都是我們該的,姥爺和舅舅遷墳我們家辦,弟弟結婚我們家辦,姥姥腿疼不舒服我爸媽不遠萬里家裡生意在忙抽空也帶她去看。最可氣的是姥姥住我們家冬天暖氣夏天空調米麵備全的,到我們家在生意上急用錢時她和我二姨合夥騙我們家,她偷偷把錢給二姨讓二姨說都是二姨的錢,然後讓我們家出高息,他們倆平分。姥姥在我們家摳的一分錢都不捨得花,還哭窮老讓我媽給她錢她攢著都拿去給弟弟。這麼些年,我那幾個姨能躲就躲能不來看老人就不來。我爸媽想著她老了還能多少的年頭,所以逢年過節不管去哪玩也好,朋友們有酒席也好都想著姥姥帶著姥姥,可以說,在她的晚年裡我媽帶她快遊遍了大半個中國。跟我們家熟悉點知道我們家情況的人都說姥姥跟著我們享福了,可她呢,不但嗤之以鼻還在街坊鄰居那到處說我們家壞話,說我媽不給她錢花,她各種可憐,連剪頭髮的錢都沒有,她老宅基地拆遷8年翻了多少倍的拆遷款和每個月的退休金一兩千我們可從來沒見過。搞得街坊鄰居看我們家眼神就跟十惡不赦似的。陳芝麻爛穀子的不知道猴年馬月的一句話都記著仇了,一家人吃過飯後和和美美的說著話她就開始什麼養閨女不好了養兒子也不好了,然後各種翻舊賬難聽話。總之就我們一家都不是東西。我獨生女帶兒子回孃家說話都得小心翼翼,總怕觸碰了她不知道哪根敏感的神經。動不動就說我兒子外孫是狗吃了就走,還說我媽就我一個閨女也不知道想給我留多少家產。媽媽身體不好,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多年,還操心著家裡生意。姥姥也不見關心過,反而各種難聽話嗆我媽媽,我媽也嘴笨,只能自己氣的整晚整晚睡不著,我是看在眼裡心疼的不得了,但我要跟姥姥頂嘴了我媽還護著,各種罵我。我也知道我晚輩不該摻攪,可我是真心疼她。前幾天我實在犯渾把姥姥趕走了,這幾天一直挺難受挺內疚也心疼她是個老人,我不是個壞人,也不是不知道心疼老人,多少次買東西我都也想著給姥姥也買點,而且她喜歡吃什麼我甚至比她孫子都清楚。可是想想她這些年做下的事情,本來的好心惦記就一點也不想對她好了。現在我又糾結把她趕走了我到底錯了嘛……她不是沒有房子住,只是在我們家住,吃喝拉撒看病什麼的我們都管完了。我媽還有四個妹妹,可姥姥就跟耗羊毛似的就逮著我們一家摘,都快摘禿了還說我們家該……今天終於借這個平臺把心裡的事說了出來,錯也好對也好,總之我已經做了,我也不會不讓我媽媽不要她的媽媽,只是我不會再讓我媽再大包大攬的管下去,畢竟老人快80了,剩下那四個女兒也得儘儘心。我姥姥家的東西我們也真不稀罕,但贍養老人必須都有份。還有養我姥姥剛開始我媽是自願的,可她後來做的事傷透我媽的心,我媽媽也說她要是這樣的話就去我姨們家住吧,但我姥姥就說,她懶定我們了,想趕她走沒門………唉,我們家軟柿子好捏。
還不讓隨便取名了
這種情況是可能的。
我們一個親戚家就是這樣。父母有一套小院子,裡邊住著奶奶👵和兩個兒子,其餘幾個兄弟姐妹有自己單獨的住房。
後來拆遷時,兩個兒子各自分了一套房,老太太的部分因為老太太八十多了就不再單獨買房,將回遷名額給了大姐,但是幾兄弟姐妹約定好,房子大姐回遷,大姐自己出錢,還要按照補償費給老太太部分錢。
但是!!!!!!
房產證要登記在老太太名下,去世後才能過戶給大姐,而且不管大姐住不住,老太太都要住在這套房子裡養老直到百年。
老太太去世後,大家協助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大姐象徵性的補償了幾個兄弟姐妹一些,而且還多花了過戶的各種費用。
所以,題主如果能提供父親當年買房的資金來源和證明,就可以和姑姑們講道理了,但相應的補償也是必不可少的,畢竟房產是在奶奶名下,而且這些年增值不少!
不過題主想在奶奶昏迷不醒時過到自己名下的想法不太好,還是先把心思放到老人身上吧,如果清醒了豈不更好?再說,就你這小心思,過也是過到爸爸名下的好!
我的房子我做主
會說的不如會聽的,你和你爸真是奇葩,不愧為一家人,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這個房子讓你們父子倆,原形畢露,人性無存。這就是你的邏輯。
按照你的邏輯,只能理解為,你爸為了防著你和你媽,買房寫你奶奶名字,你為了要這個房子說你姑姑賣房子給你奶治病是要分財產,你們父子真沒誰了,天生一對,上樑和下樑。
你說是你爸爸買的房子,寫你奶奶名字,只有三個可能,一個是你爸在防著你們母子,一個是孝順老人,第三個就是房子就是老人的,而不是你爸買房寫奶奶名字,你覺得哪個更可能?
如果防著你們娘倆這是沒人性,如果真要是孝順,你爸缺心眼呀,還有好幾個兄弟姐妹,自己給母親買房寫母親名字?自己買房送母親住就可以了,再說了,從你的德行也很難推論出你的父親是個孝子,你的父親是孝子的話,你怎麼如此不堪?所以結論我就覺得這是老人自己的房子。
現在你奶奶有病,姑姑們提出賣方治病,這是一個非常合理的建議,你卻認為她們目的是為了分財產,你還有點人性嗎?你的奶奶是不是你的親奶奶呀。當務之急,就是給老人治病,賣房子治病是個挺好的方案,要不你和你爸不是孝順嗎?你們出錢給老人治病,就不用賣房子了,這更好。
韓東言
題主的老爸全款買房,應該是在以前房改的時候買的,那個時候很多人通過自己出資,別人關係買單位的福利房,而且你奶奶應該是單位的員工,才能享受這種低價買房的福利待遇。
那麼問題就來了,既然你爸爸拿出錢買房子,按道理房子應該是歸於你爸的,可是如果是以上情況買房,你爸是通過奶奶的特殊身份獲得的這種機會,不然就算有錢也買不到,你的姑姑們也是你奶奶的繼承人,說不定他們也想買,可是機會給了你爸爸呢。
這樣來說,你奶奶這種特殊身份的福利,一定程度上你姑姑也能享受的,按照目前我國的遺產繼承相關法律和目前你家的情形,這房子共同分割的幾率比較大。
與此同時,按照題中描述,你奶奶還沒有去世,你們就準備賣房子分家產了,而不是好好照顧老人,是不是也要反省一下各自。
安眠冬夜
對於這一問題,首先要看的是房子屬於誰。儘管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登記薄是房屋不動產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但這並不是說房產證寫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一方買房,登記在另一人名下,主要存在三種情形:房產贈與所形成的贈與關係、借款買房所形成的金錢債務關係以及借名買房關係。
該房產是題主父親購買贈送給奶奶的。
如果說房子是你父親贈送給你奶奶的,那麼贈與已經完成,這套房子就是屬於你奶奶的個人財產。你奶奶在世時,除奶奶自願出讓或出售外,任何人都無權分割這套房產。即使奶奶現在已經神志不清,但是作為其監護人的子女也無權處分這套房產,因為這樣做是違揹我國《民法總則》保護被監護人利益原則的。你奶奶死後,這套房產應當按照繼承法規定處理。這裡又有兩種情況:
1. 奶奶生前訂立了合法有效的遺囑。那麼,其死後這套房屋按照她遺囑中所述辦法處置,無論遺囑是將房屋交由一個或多個繼承人繼承或者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 奶奶生前未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此時,房產進行法定繼承。由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你的父親和即為姑姑進行分割,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協商後不均等分配。
該房子系奶奶購買,但購房款系爸爸借給奶奶的。
這種情況下,該房屋所有權歸屬於奶奶,爸爸對奶奶享有購房款的金錢之債的債權。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系非要式合同,在出借人將借款交付借款人時生效。
在這種情況下,奶奶尚在人世時,這筆債務是屬於她對尼父親的個人債務。但是,他死後,如果你的姑姑們要求分割房產就必須同時在集成的範圍內繼承她的這筆債務,承擔向你爸爸償還債務的責任。
但是,如果缺少證據支撐,這一主張往往很難得到採納。
題主爸爸借奶奶的名義買房。
借名購房是指由於不方便或者是沒有購房指標的人購買房子後假借他人的名義,將房子登記在對方名下。但自己實際佔有和使用該房屋。
若如果題主家裡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屬於借名購房的,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屬。
題主說這房子是自己父親全款買的,家裡肯定是不願意姑姑分房走的,現在奶奶神志不清也不能訂立遺囑,借錢買房的主張因為沒有還款的有關憑證比較難證明,所以主張是借名買房關係,請求確權會更合適。
劉輝律師
爸爸全款買房,房屋登記於奶奶名下,對於該房子的權屬問題從三個方向進行討論。
一、房子為爸爸贈予給奶奶,房屋所有權歸屬於奶奶。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登記薄是房屋不動產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因此房屋所有權屬於奶奶。
此種情況下,有以下幾種情況:
1.若奶奶沒有意識清醒的時候,作為奶奶的監護人,民法總則規定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此姑姑們並無權直接決定賣掉該房產進行財產轉移。
該房產若最後作為遺產由奶奶的繼承人進行法定繼承。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人一般情況下均等平分,協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對於被繼承人盡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多分。
2.若奶奶仍有清醒的時候,且爸爸或你具有該房購房資格的情況下,可由其經公證將房屋贈予爸爸或你,並及時辦理過戶手續。
3.也可由奶奶通過有見證人的書面遺囑或公證遺囑等方式明確表示該房屋由爸爸或你繼承。根據我國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效力上,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則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二、該房子房款為爸爸給奶奶的借款,房屋所有權歸屬於奶奶,爸爸對奶奶享有債權。
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由借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可由當事人採取口頭的形式。
但因此需要足夠的證據證明借款關係的存在,證明爸爸確實對房屋的購買存在出資的事實。在此種情況下,該房產在奶奶離世後,爸爸可以要求繼承人在繼承範圍內償還債務。
但實際中存在法院未予採納借款關係的抗辯意見的情形。法院認為若雙方真實存在借款關係,還款方應陸續向借款方償還借款,由於還款方5年內從未進行過償還,因此證明雙方並不存在借款關係。
2.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夫妻以共同財產出資購房,產權登記於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購買該房屋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但此情況僅於夫妻離婚進行財產分割時可適用。
三、實際為借名購房,該房屋所權歸屬於爸爸。
借名購房是指因借名人不符合某種條件或者不便使用自己的名義購買房屋,因此與出名人達成合意,由借名人出資及辦理相關手續,房屋登記於出名人名下,但借名人實際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若具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屬於借名購房,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屬。根據最高法院權威判例,借名人可以根據借名協議確認房屋所有權。
但在實踐中,家庭內部的借名購房因家庭關係的封閉性和親密性,往往不會存在書面合同,因而真實意思難以探究。
當事人在訴訟中推翻不動產登記薄上的記載,要求達到的證明標準極高,需要證明雙方合意借名購房的事實和實際支付房款的事實。
且實踐中因實際所有人不具備購房資格,法院為避免執行難的問題而判決認為違反限購政策的借名購房協議應予解除或不支持借名人過戶登記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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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
題主的問題涉及到了借名購房。由於題主內容產述不清楚,需要通過幾個方面來分析一下。
一、先來說說房屋權屬。
爸爸全款買的房屋,產權卻登記在了奶奶名下,這種借名購房的情況其實很常見,多數發生在房改時期,於是就出現了有購買房屋資格的奶奶沒有錢而子女中一人有購房意願的情況,所以大家商量後一致同意:由奶奶多名子女中的一人即題主的爸爸出全部房款、而房子將來在奶奶去世後歸爸爸所有。
但這種商量或是協議多是口頭的,一旦發生糾紛時,面對鉅額上漲的房價,那些無權分房的大多數人就不再承認當時這種協議了。(最糟糕的是,房改時代付房款的都是現金交易,沒有銀行流水證明,而出資人拿到手的收據及合同,也只能是記載著是以奶奶名字交來的購房款,所以很難證明出資人是誰。)
所以,題主提到的房屋,其產權人是奶奶(由於題主沒有提到爺爺,所以假設爺爺過世的早,產權沒有爺爺的份,不然解釋起來更麻煩),奶奶若是去世,則房屋視為奶奶的遺產;奶奶有遺囑的,則按照遺囑繼承辦理;奶奶沒有遺囑的,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而爸爸的出資,只能視為爸爸對奶奶的債權,由奶奶的遺產優先償還。
二、再來說說賣房。
基於奶奶的精神狀況,得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說明。
(一)奶奶清醒的情況下
由於奶奶是房屋所有權人,所以姑姑們可以以治病為由要求奶奶賣房,奶奶可以簽署授權委託公證書讓子女代為辦理。
(二)奶奶意識不清醒的情況下。
奶奶意識不清醒是指什麼呢?奶奶是一直昏迷不醒還是時爾清醒時爾糊塗呢?但不管是哪種,只要奶奶意識不清醒,爸爸和姑姑們,誰都無權出賣奶奶的房子。
題主可以請醫生為奶奶進行精神健康診斷。如果醫生確診奶奶精神意識不清醒,則題主或題主爸爸可向法院申請確認奶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要求指定監護人。通常法院會將和老人共同生活、或是對老人照顧較多的人指定為監護人。
當法院指定了監護人以後,是否需要賣房則需要看監護人的意思了,通常監護人無權處分被監護人財產,但為了被監護人利益也是可以處分的,比如題主的奶奶無錢治病面臨生死關頭了,監護人是可以賣掉奶奶的房子為奶奶籌集醫療費的。
但賣房治病這是屬於最後沒有辦法的辦法了,因為監護人有權要求奶奶的所有子女共同分擔老人的醫療費和生活費,他們不給或是拒絕支付的話,監護人有權將他們告上法院,要求共同承擔的。
三、再來說說房屋直接過戶。
如果題主的奶奶是清醒的,只要奶奶願意(前提必須是在奶奶取得房屋產權證之前爺爺早就去世了,否則房屋視為爺爺奶奶共同財產,即使爺爺事後去世了,奶奶也無權處分屬於爺爺那部分的份額),奶奶是可以將房屋以贈與的形式直接過戶給題主的。
這需要奶奶本人持房產證原件、身份證原件等與題主一起去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管理機構一同辦理。當然,奶奶也可以辦理授權委託公證書,公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不能公證給題主本人)。
但如果奶奶是不清醒的,則這種直接過戶的方式是無法實現的。即使爸爸是奶奶的指定監護人,但監護人是無權將奶奶的房屋贈與他人的,親孫子也不可以。
四、最後說說補救方法。
1.如果奶奶還有清醒的時刻,如果身體及精神狀況不錯,可以帶奶奶直接去辦理房屋贈予的過戶登記手續,贈予爸爸或是贈予題主都可以。
2.如果奶奶身體狀況不允許外出,儘量抓緊時間給奶奶進行錄像(最好有不相關的人在場,有條件的可以同時讓奶奶親自寫下遺囑並按下指紋),奶奶在錄像中一定要親口說出百年之後房屋由何人繼承這種話,錄像中的奶奶一定要神智清醒,如多問幾句奶奶姓名、年齡、家庭成員姓名、住在哪裡、身體及精神狀況等等,以此來證明奶奶精神狀況良好,可以立遺囑處分自己身後財產,當然有條件的可以讓醫生出具奶奶精神狀況良好的證明。
3.奶奶的遺囑,能公證最好公證,不能公證的,也可以找律師上門進行見證;但不論公證或見證,都需要奶奶精神狀況良好,否則均無法進行。
4.也可以邀請鄰居或居委會、村委會的人員當作證人;由於涉及遺產訴訟時,證人一般需要出庭作證,所以證人人選也很重要。
5.如果奶奶一直神智不清,始終無法辦理房屋贈予過戶或是進行公證遺囑、錄像遺囑、自書遺囑的,則題主只能為以後可能產生的繼承官司作準備了,如提前找好爸爸的出資證明(如銀行轉賬憑證、或是同時期的提現證明、人證等)、同時儘量蒐集一些爸爸對奶奶盡了主要照顧義務的證據,如果醫生、護士、鄰居、居委會等的證人證言(由於這些人可能不願意出庭,否則儘量的提前進行錄像)、以及為照顧老人的請假證明、支付老人醫療費的證明、為老人購買飲食起居生活必須品的證明、為老人請保姆的證明等,為請求多分遺產作準備,爸爸支付的購房款,需要以奶奶的遺產優先進行償還。
五、最後補充說一下借名買房。
借名買房合同並不是全部有效或是全部無效,是有區別的。
1.借名購買商品房合同。
只要能證明雙方之間有借名購房合同、且實際購買一方全部出資的,則借名購房合同有效,出名人(即名義登記人)應當按照借名購房合同約定,配合借名人(即出資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2.借名購買房改房、福利房合同。
借名購房合同無效。
3.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合同。
各地區不同,這裡僅以北京為例。
北京地區則要看出賣人轉讓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原購房合同是否是在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簽訂,且借名購房合同中約定的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屆滿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該房屋已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總之,借名購房的風險非常大,實際購房人不僅要承擔被借名人的違約風險,還要承擔幾乎全部的舉證責任,所以不論任何情況,都不建議借名購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