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創智能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涉及訴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立案受理階段;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額:人民幣4500萬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該訴訟事項尚未開庭,暫時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後利潤的影響。

一、本次重大訴訟起訴的基本情況

1、受理日期:2018年11月27日

2、受理機構: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3、受理機構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區

4、申請人(原告):杭州永創智能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邦毅,職務為董事長;

5、被申請人(被告):南京輕工業機械廠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國輕工業機械總公司南京輕工業機械廠),

法定代表人:楊孝民,職務為執行董事。

二、訴訟的案件事實、請求的內容及其理由

2018年11月27日,杭州永創智能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起訴被告南京輕工業機械廠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國輕工業機械總公司南京輕工業機械廠)(以下簡稱“南京輕機廠”)合同糾紛一案,公司於2018年11月27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書》【(2018)浙0106民初11403號】。

(一)訴訟的案件事實及理由

2015年8月12日,公司與南京輕機廠簽訂《意向保證金協議》,約定公司以繳納意向保證金的形式參與南京輕機廠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南京輕機廠子公司南京輕機包裝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輕機包裝公司”)新增股權的認購。

《意向保證金協議》簽訂後,公司於2015年8月31日將協議約定的4500萬元意向保證金打入南京輕機廠的銀行賬戶。

2016年1月29日,公司與南京輕機廠簽訂《投資框架協議》,約定輕機包裝公司的混合改制方案獲上級主管部門和國資委批准並且南京輕機廠取得相關批覆文件後,公司與南京輕機廠將另行簽署《增資協議》,將已支付的4500萬元意向保證金作為增資輕機包裝公司的增資款項,增資完成後,公司將持有輕機包裝公司15%的股權。

公司認為,公司支付意向保證金的基礎是為認購輕機包裝公司的新增股權,但自《意向保證金協議》和《投資框架協議》簽訂、公司支付4500萬元意向保證金以來,南京輕機廠針對輕機包裝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項目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推進,公司已無法繼續承受鉅額意向保證金的資金使用成本,並且《意向保證金協議》和《投資框架協議》均約定公司有退出的權利。故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特訴至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二)訴訟的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解除公司與南京輕機廠於2015年8月12日簽訂的《意向保證金協議》;

2、請求依法判令解除公司與南京輕機廠於2016年1月29日簽訂的《投資框架協議》;

3、請求依法判令由被告南京輕機廠向公司返還已支付的意向保證金4500萬元,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0月23日的貸款利率為4.6%;2015年10月24日之後的貸款利率為4.35%,公司向被告南京輕機廠的打款時間為2015年8月31日,故: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23日的利息,以4500萬元作為計算基數,4.6%作為年利率計算;2015年10月24日至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以4500萬元作為計算基數,4.35%作為年利率計算)。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由於本案現處於立案受理階段,尚未開庭審理,暫時無法準確判斷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杭州永創智能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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