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後墜亡,約酒者負20%責任。與親友同桌飲酒出意外,怎樣才能不擔責?

無冕之王啊


能做到不以惡小而為之,就根本不用擔心類似酒“友”傷亡的連帶責任。

首先是自己喝酒有分寸,不酗酒,就會減少很多上桌酗酒的場合。

如果自己平時結交的朋友,都是靠譜的佔多數,又減少了很多遇到不靠譜的酗酒人的概率。

再加上自己做事認真,一旦遇到有交情又喝多了的,事後肯定要負責的送到家,交情夠的話甚至要守到其酒醒恢復自我負責的能力,這樣也會避免意外帶來的責任。

就算沒啥交情的,還非要酗酒的人,遇到了不僅自己不勸酒,還要儘快找藉口離開——就是古人說的君子不立危牆之下。

以上所說,酗酒不是啥大惡,酗酒的朋友多也不是大惡,遇到醉酒的朋友/飯友放任不管也不是啥大惡,撞上明顯要酗酒的場合好面子不敢主動撤出也不是啥大惡。

但如果這些小惡你都不會主動避開,那麼被類似醉酒傷亡的“朋友”搞出連帶責任,也就不能算無辜了。

所以,自己平時注意修養自己的言行,是結交什麼樣的朋友的根本。

有關聯的人酗酒後自己如何對待,用事先負責到底避免事後沾包,也是如何做人、如何免責的關鍵。


理得心安


四川會理關羊回答此問題。


飲酒文化在我國曆史悠久,傳承至今仍經久不衰。說實話,我也是喜歡飲酒之人,前些年由於工作性質和朋友同事的原因,每個月喝酒都不會少於20天,但基本都是下班後單位的接待應酬、朋友同事間的聚會等,有時中午喝了接待酒,下午又接著喝,酒量是喝出來的,一餐喝個七八兩白酒無醉意。那時單位200餘名職工,有20餘位喝酒的同事自發地組織了一個酒協,一個月活動一次,半年和年底還帶上家屬一起活動。後來隨著單位有兩位同事因喝酒致使身體出了毛病早逝,酒協解散,同事們喝酒才沒那麼瘋狂,次數和量都大為減少了。


在日常生活中,喝酒從看到的、聽到的和一些報道瞭解的,少喝有益健康,多喝傷害身體,過量飲酒發生意外,既害了自己又貽害別人和家人。那麼與親友同桌飲酒出意外,怎樣才能不擔責,我個人認為:

1、喝酒不要呈能,自以為酒量大,了不起,上桌就不僅自己喝,而且想方設法勸別人喝,人們常說賭錢人的心爛,喝酒人的心好,在酒桌上,千萬不要當這種好心人,不要去勸別人的酒。我們現在喝酒都不給別人倒酒,要喝的能喝多少自己倒,不勉強別人喝。

2、自己不酗酒、不勸酒、不拼酒。遇到勸酒的人進行制止,特別是對於興高勸酒,拼酒比量大、刺激別人喝酒的人好言堅決制止,如果不聽勸阻,自己離開此桌避之。

3、自己不主動給同桌的人敬酒,也不到別桌敬酒,人的酒量大小不一樣,而有的人根本就不能喝酒,礙於面子勉強喝了容易出事,別人敬酒奉勸別人少喝點。


4、假若在一起飲酒,遇到有人酒醉了,自己能護送將其送交親人,自己不能送指定人員將他送去交給親人處理,或是要他留在飲酒處聯繫親人接回去,千萬不要將他一個人丟在一邊或只送至半途就不管。

總之,一起飲酒發生事故死人的事例不少,教訓深刻,呼籲人們飲酒不要呈能,不要勸酒,適可而止,清醒而歸,自我珍重,好自為之,你好我好他好,平平安安大家好!


四川會理關羊


個人覺得是社會道德缺失的問題。

而社會道德缺失又跟個人道德行為緊密相關。說到底,是這個社會變得冷漠了!冷漠到不管對方是親人,朋友還是僅一面之緣的陌生人,都懶得關注了!

十幾年前,我爸在外面喝醉了會有人把他駝回家,因為不放心路上不安全。現在,我哥喝醉了,直接就進交管局裡去了。事後,才明白原來把車開到陰溝裡去了。

首先,這樣的醉酒事件自古皆有,只是在這個社會結婚被放大了。擺在唐朝,那些個詩人哪個不愛酒,可也沒聽說掉水坑淹死了。因為那個年代的人很溫暖,即使朋友未挽留,路上碰到個陌生人也會被關注被照顧的。

再者,社會不安全不溫暖了,就更加要,要求自己自尊自愛,隨時隨地為自己負責。一個連自己都負責不了的人,又如何對他人負責呢?

仁愛之心,鮮矣!


夏青卿的日記


同桌飲酒不勸酒,酒後對過量飲酒、醉酒者安全護送回住處併合理照顧,對於過量飲酒、醉酒失去認識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安全護送至醫院併合理照顧,對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果斷勸阻可免責。

從兩起案例中,我們以看出端倪。第一起案例中,對女子過量飲酒墜亡的結果,組織者因未履行安全護送其回住處的義務而擔責,其他人因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勸酒的過錯而免責。在第二起案例中,對女子過量飲酒墜亡的結果,組織者因為未履行安全護送其回住處併合理照顧的義務而擔責。

據百度百科顯示,中國是酒的王國。中國又是酒人的樂土,地無分南北,人無分男女老少,飲酒之風,歷經數千年而不衰。在社會現象中我們也能發現,同學聚會,老鄉聚會,親友聚會,各種各樣的聚會一般都離不開酒參與其中。或者把酒言歡,或者借酒消愁,只要想喝酒總能找到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推杯換盞,你來我往,或者不亦樂乎,又或者愁上澆愁。但是,不要忘了凡事要都個度,這是是至關重要的。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看到這,有的人會擔憂:怎麼算是沒有過錯,以後聚會只要要喝酒就不參加了?其實大可不必,同桌飲酒只要不勸酒,對過量飲酒者、醉酒者盡保護、照顧、勸阻義務,就可以認定為沒有過錯,是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的。

當前,還有一種社會現象。同桌喝酒的人,喝酒前要共同籤一份喝酒免責承諾書。那麼,這個免責承諾任書真免責嗎?答案是否定的,不免責。《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據此,可以看出喝酒免責承諾書違背了法律對行為人相關責任的強制性規定,因而是無效的。

小酌怡情,大酌傷身。我們要健康飲酒,文明飲酒,對醉酒者要行保護、照顧、勸阻之責。

愚見,請批評指正。




秋宇飛鴻


這個責任是必須得擔的,國家出臺這樣的法律就是為了讓這類意外的事情少發生,也是 對所有喝酒的人負責,事故少了身體好了,如果能讓你不擔責這法律還有什麼用。

做到少喝不勸,儘量少跟那種好酒一喝就多的人喝,儘量少跟那種喝完酒就作的人喝,如果有這樣的人一定要安全送回,即使再不願意也要這麼做,這是你的責任,也是避免意外發生的有效方法。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到聚會喝酒籤責任狀的,我們這有一些上了年紀的人同學聚會,飯前籤責任狀,想想都好笑,不說這個責任狀有沒有效,就是感覺這聚會太容易出人命,還是別聚了。把握好度,出事說什麼都沒用,酒可以增進感情,也可以埋葬太多!


s我家蜂蜜s


法官說法:四種情形下酒友需擔責

共同飲酒行為引發的賠償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因為個人酒量和身體狀況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難準確判斷,故而對飲酒後果本人應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

但如果有以下4種情況,“酒友”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是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無論“酒友”是否明知,都應承擔責任,不過“明知”時責任更大。

二是強迫性勸酒——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應承擔責任,但強迫性勸酒不是暴力行為,賠償亦只是相應的。

三是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一般認為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

四是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視情況而定,若醉酒到無法自控,酒友負有一定的監護義務,將其送往家中或醫院,若出現意外,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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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酒談心。只要在酒桌上都是成年人,何必勸酒呢?即使多年沒有見到好不容易聚在一起的人也沒有必要過量飲酒。如果意外有醉酒的人,同桌的你我應該做該做的事情:該去送家就送家,該去醫院就去醫院。如果是飲酒出意外的話,我以為同桌的你我不可能不負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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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人道主義,和人性話,都脫不了關係,錢肯定要出,多少說話,因為死者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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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這樣的事件己經很多次了,啥碰到這種事都有責任,不過呢:勸酒的人責任多點,不勸酒在一起喝的責任少點,如果你人也在那裡沒有喝酒那是沒有責任的,喝酒人自己也有很大的責任明知道自己酒量不夠還要拼命真是找死害了自己又害人家,別人請你喝酒反而吃力不討好得不償失。回答完畢謝謝。


大浪淘沙159609684


不要勸酒!能喝就喝!不能喝千萬別勸!勸酒就是逼人家!自己不喝酒應該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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