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僱主籤保密競業協議成“標配” 律師:支付補償金是關鍵

員工和僱主簽署保密、競業協議,幾乎成為互聯網等高新技術行業內公司的“標配”。不過,需要簽訂保密或競業協議的工種並不侷限在高科技行業中,無論你是廚師、房產中介、培訓老師還是美容師,都有可能在僱主的要求下籤署一份保密或競業協議。

员工与雇主签保密竞业协议成“标配” 律师:支付补偿金是关键

資料圖 馮晨清 製圖

餐飲業廚師

拷過來的菜單被判違約賠償

“我在一個非常有名的餐廳做廚師工作,我們餐廳的菜譜有些是我們老闆獨家傳下來的。現在我想辭了這份工作回鄉,餐廳要求與我簽訂一份競業限制的協議,還會給我一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我就想問一下競業限制補償金時間是多久,法律有具體規定嗎?”這是一位廚師發在網上的諮詢帖。

據記者瞭解到,廚師和餐廳簽署保密和競業協議,已經成了餐飲行業內較為普遍的現象。尤其是部分擁有獨家配方的餐廳,為了防止秘方外洩,常常會和聘用的廚師簽署協議。由於廚師離職後違反協議而引發的訴訟,也比較常見。

馮師傅原本是北京順義一家鐵板燒餐廳的總廚。2016年4月,馮師傅從餐廳離職,離職前一個月的3月20日,他和餐廳曾簽署了一份保密和競業禁止約定。內容中寫道,乙方不得在餐廳所在區和甲方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有競爭關係的其他企業兼職,不得以股東包括隱名股東形式參股競爭企業,不得向競爭企業洩露本協議第一條所含的經營信息。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與乙方終止勞動關係,且乙方按照不低於在甲方任職最後一年的總體年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分紅等)之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不過,早在3月17日,馮師傅就和別人成立了一家鐵板燒餐廳,並註冊公司,佔股33%。這家店,就開在老東家餐館所在的順義區。

老東家不服氣,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結果要求馮師傅給老東家賠償11萬餘元,馮師傅不服,選擇了上法院起訴。

馮師傅稱,自己簽訂保密和競業禁止約定時,原東家早已知道他成立了自己的公司,並且合同裡沒有約定經濟補償,所以約定應該無效。但是原東家否定了馮師傅的這一說法,稱當時並不知情。

原東家出示了一份用戶在網上對馮師傅新店的點評,用戶評論說:“……菜單是從那拷過來的麼,怎麼那麼相似……”

法院認為: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馮師傅屬於店長和行政總廚,能接觸到公司的商業秘密,符合競業限制人員條件。馮師傅雖成立公司在前,簽署保密和競業禁止約定在後,但其在簽署該約定之後仍在老東家任職,故根據該約定,馮師傅應當支付給老東家違約金。

最終,法院支持了仲裁裁決,判決馮師傅向老東家支付違約金11萬餘元。

培訓機構教師

跳槽後兩年內不能從事教育行業

另一類普遍與員工簽署競業和保密協議的公司就是各大教育培訓機構。據記者瞭解,培訓機構和僱用的教師之間簽訂保密和競業協議的現象較為普遍,主要是為了防止課件、講義、案例和學員檔案等信息被洩露。而對於員工離職後違反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的行為,有的公司會追究,而有的公司則基本不管。

一位在北京某中小學教育培訓機構工作的老師表示:“我所在的教育機構會利用競業協議阻止和威脅要離職的優秀老師,但是始終只給優秀老師市場價一半左右的薪酬。”

就職於全國最大的公務員培訓機構的一位老師告訴晚報記者,其公司也要求籤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要求員工不得洩露講義,離職後半年內不得再從事公務員培訓工作,但是同事也有跳槽到競爭對手那裡去工作的。

一份新東方學校和教師簽署的競業協議顯示,其內容非常詳盡,不僅限制了員工在勞動存續期間和勞動終止後一定年限內從事有競爭關係的業務,並且對“有競爭關係的業務”做出了規定:與甲方境內外所有學校和公司經營領域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向任何類型的客戶以任何形式提供各類型各領域教學產品或教學服務。這就意味著,在勞動終止後的一定年限內,離職的教師不得再參與大部分和教育相關的工作。

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審理的新東方學校和與一名離職教師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員工離職後便加入了另一家通過視頻錄製進行教學的公司工作。此前,該英語教師曾和新東方學校簽署競業協議,規定其離職一年內應該履行競業協議。同時,新東方學校也向其支付了一定數額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新東方學校以要求該教師返還已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違約金為由向海澱區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仲裁結果支持了新東方學校的申請,要求該教師退還競業限制補償金和支付違約金四十萬元。雙方均不服裁決,選擇對簿公堂。

最終,海淀法院判決該教師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並支付30萬元違約金。判案法官認為,該教師必然瞭解甚至掌握新東方學校教育在培訓業務相關的商業秘密,其自新東方學校離職後從事高度重合的競爭業務,違約行為勢必給新東方學校造成了經濟損失。

置業顧問美髮美容師

僱主不能證明損失索賠未獲支持

除了餐飲、教育培訓行業以外,房產中介、美容美髮行業的一些公司也會和員工簽署保密或競業協議。

在上海市二中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某中介公司和其聘用的置業顧問均簽署了競業協議,要求置業顧問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相競爭的業務。但是一名置業顧問在離職後,自立門戶成立了房產諮詢公司。中介公司將該置業顧問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不過,因為法院認為原告中介公司未能證明被告員工成立公司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最終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7年,湖南湘潭的一家美容院將離職的美容師告上法庭,原來,在雙方簽訂的競業協議中,規定了被告在離職後兩年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亦不得在與公司有業務競爭關係的單位或機構任職。原告美容院稱,該美容師離職後馬上接手了一家美容美體中心,因此便將該美容師告上了法庭。不過,原告美容院最終因為證據不足而敗訴。

■律師說法

支付補償金是關鍵

不管是掌握尖端高科技的勞動者還是其他各類技能型勞動者,企業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與勞動者簽署競業、保密協議都是法律允許的。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婧楠認為,這是基於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需要,避免企業間惡性競爭,維持市場良好的競爭秩序。

但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來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利益和損失。上海協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孔慶說:“如果沒有特殊約定,三個月沒有給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需要注意的是,競業協議約定的履行協議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孔律師還提醒勞動者,在離職和跳槽前,可以研究一下新公司和原公司的經營業務範圍,崗位職責是否重合,必要時可以徵求律師意見。

孔律師認為:“如果競業協議約定的競業範圍太廣會涉及無效,比如一個鄉鎮企業約定整個市的競業區域,一個公司非重要崗位(出納、行政)也要求競業限制,這些都可能屬於無效約定。”

但也有網友認為,一些企業羅列出一堆競業限制的企業的行為有失公平:“競業協議每列一個企業,每月競業補償增加月薪10%,感覺起碼這樣才合理,畢竟一個領域有實際競爭壓力的公司也就那麼幾家,現在競業協議把企業都列完了,就那麼點補償,完全是霸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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