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不簽字是違建!簽字獎勵!草簽協議!律師提醒認清這些套路!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毫無疑問,徵收方屬於處於較為強勢的地位,利用這一特點,他們往往頻出奇招,讓被拆遷人一步一步走入他們早已佈置好的套路中,等被拆遷人發現時,可能早已簽下補償安置協議,為時已晚。

在此,北京眾成拆遷律師團提醒您,擦亮眼睛,為了自身合法權益,小心前行。

拆遷不簽字是違建!簽字獎勵!草簽協議!律師提醒認清這些套路!

套路一:拆遷獎勵

“越早籤,獎勵越多,過期就沒有獎勵了”,這是很多被拆遷人知道提前搬遷有獎金後的第一個想法。為了加快搬遷速度,徵收方一般會採取一個慣用的套路,那就是“讓先走的人拿更多的錢;整棟樓提前搬遷每戶都有獎金……”,許多被拆遷人得到消息後便迫不及待的在安置協議上簽字,恨不得當第一個簽字的人。

但是,要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獎金拿得是否划算,就看這筆錢是在被補償總價款(按市場價計算的補償款,而不是按補償方案定的標準計算的價款)之外還是之內?如果你拿的獎金本來就屬於自己補償款部分裡的,那麼你還會覺得賺嗎?在此提示大家,遇到提前搬遷有獎金時,需要明白補償總額是否公平合理,要看清楚這些獎金出自何處,不要僅僅因為些許“獎勵”而丟棄了本應獲得的其他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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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二:簽訂空白協議或者協議條款不完備

在拆遷過程中,徵收方的目的是儘量降低補償的成本,就會採取各種方式降低被拆遷人的補償款,拆遷方往往會抓住民眾不懂法、貪小便宜的弱點,威逼利誘被拆遷人簽訂“空白協議”或者是協議約定的條款不完備、不清晰,以很小的代價便拆掉了被拆遷人的房屋。

因此,幾乎所有簽訂空白協議的被拆遷戶,或者協議條款不完備、不清晰的被徵收人,往往會陷入被動的境地,當初籤協議時拆遷方許諾的種種“好處”卻沒有實現。口說無憑,立字為據,拆遷補償協議是徵收雙方權利義務憑證,無論拆遷方威逼還是利誘,我們也要擦亮眼睛,堅決不能簽訂空白協議並且詳細審查協議條款。除此之外,拆遷補償協議簽訂之後我們一定要留一份,以防在後期無法或者不合格兌現協議約定時,提供證據支持。

套路三:無證就是違建

被拆遷人最大的困惑就是: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修建起來的房子,這麼多年了,怎麼一到拆遷的時候就說我是違建,就要少補償或者不補償呢?

“不簽字就是違建,拆了一分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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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8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築,即為通常意義上的違法建築。簡單地說,政府的認定思維就是,有證,就是合法的;沒證,就是違法的。

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基於此,在未做此程序前,無證房屋究竟是否是違建,尚處於待定的狀態。不能簡單地通過有證還是無證判斷房屋是否是違建。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四、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妥善解決遺留問題 各地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切實解決城市房屋拆遷中久拖不決的遺留問題。對拆遷範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對拆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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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當被拆遷人的房屋被認定為違建而面臨拆遷或者面臨拆遷遭到“違建”說法時,還是建議大家諮詢專業的律師尋求幫助。及時在60天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6個月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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