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遇到員工離職未提前三十天申請,單位扣發一個月工資的情況,這樣合法嗎?

July-黃小晶


四川會理關羊回答這個問題。

《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經協商一致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離職未履行提前30日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同意自動離職,視為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此給單位造成的相應經濟損失。

用人單位扣發離職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只要互相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此約定,就是不合法的。

員工未經同意離職,用人單位不能及時按規定給辦理離職相關手續(違約、賠償約定,因為離職是否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核算等)。如按正規合法程序辦,員工提出離職經單位同意後,單位做好工作交接安排,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橋歸橋,路歸路,經過結算,如離職員工沒有什麼款可扣,單位結算工資給員工,如果有約定或扣款,計算後該繳的繳,該扣約扣,當面結算清楚,互沒怨言。

員工未經單位同意離職,違反合同約定,自己造成的錯誤,雖然單位的做法不妥違法,但吃虧的員工也只有自認倒黴,已無顏再去單位清算,自己承擔損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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