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后,出嫁女能否要回属于自己在娘家的那份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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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后,出嫁女能否要回属于自己在娘家的那份土地补偿款?

农村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款是直接补给被征收土地所属的户主,也就是交给整个家庭,不涉及家庭之内的个人利益分配。所以出嫁女自己的那份土地补偿,只能靠你们自己去商量分配来解决。

农村承包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出嫁女出嫁之后如果在丈夫的村集体没有分配到新的土地,那么在原来父母所在的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是不能被收回的。反之亦然,既在丈夫家分配给了土地,原父母家的土地则会被收回。

只是因为我国的农村耕地承包政策,整体是主张大稳定、小调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以户为单位的承包政策。如果出嫁女另分配了土地,那么父母家的土地既便没减少,其实已不属于出嫁女了。

再就是独女户或全女户的情况,如在父母家有土地承包权的,既便父母不在了,也是可以继承的,特别是父母的房子等。而征收土地的补偿款是应该给予他们的继承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的土地征收款被别人拿走了,那肯定是不行的。

所以,出嫁女在父母家的土地补偿款,一般只能通过你们自己去与父母或兄弟商量分配,别人是不能直接去干预的。因为征收土地的补偿款都是以户为单位发放的。

出嫁女从父母那边解决征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大家都是如何分配的?欢迎一起来谈谈!是通过商量要回、还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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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后,出嫁女能否要回属于自已在娘家的那份土地补偿款?国家土地政策规定,在土地确权以后,出嫁女因出嫁户口迁往他地,如若在他地没有享受土地分配的人员,在娘家分配的土地,且经确权,村集体无权收回。

假设,娘家的土地被征收,出嫁女有权要回自已在娘家的那份土地补偿款。

出嫁女因出嫁,户□迁往他村,在他村分到了应分配的土地,这时她在娘家的土地应由村集体收回。娘家征收后的土地,出嫁女无权讨要土地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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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回答您的问题。出嫁女在征拆过程中,能否作为被安置对象,需要从几个方面来认定,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答案。

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况,且大多以村民会议、村委会决定或者是以当地风俗等形式剥夺妇女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京平征地律师为大家梳理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及其有无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供被征地人了解、学习,进而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或生活在该组织,而对该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人。有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又取得了承包土地经营权,并生产生活在该组织内的,应被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从该条的规定看,旨在保护出嫁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来看,应当理解为禁止发包方因承包方家庭成员出嫁等情形收回相应份额承包地而损害承包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是维持出嫁妇女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能成为确定“农嫁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妇女未出嫁或嫁到本经济组织内,不涉及户口的迁移问题,对其成员资格并无异议。但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结婚到城镇的,其成员资格就应予以区别认定。

一、出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嫁到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

户籍没有迁出,居住生活在婆家,承包土地亦存在,得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参加原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户籍已迁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则不能享有原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依附于娘家的承包农户,应当作为安置对象,对娘家的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则享有分配权

2.嫁到城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

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业户口,承包地亦保留,但在城镇婆家居住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原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不设区的市)户口,居住城镇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再有成员资格,不能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但可因保留有承包土地,应当享有承包土地被征收后的安置补助费分配权。

二、嫁入妇女在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后女方可以到男方家庭落户,男方也可以到女方落户。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嫁入妇女的户口迁入了男方集体经济组织地,并且获得了家庭承包的土地,因此应当认定嫁入妇女的成员资格,对土地征收补偿款依法应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三、离婚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离婚的妇女户口没有迁出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且其在出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没有承包地的,应当认定具有其夫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费。丧偶妇女也是一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应予以支持。”因此离婚的妇女不因为离婚而丧失分配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的权利。

京平征地律师说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果出嫁女的合法权利遭受到侵害,可以先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调、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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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情况

    这种情况应当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2. 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的情况(国家明文规定不设区的小城镇)

    这种情况出嫁女也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国务院<2000.11>号文件精神鼓历和支持而进城镇的,该文件特别提到:对进镇落户的农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出嫁后户口迁入大城市后的情况

    这种情况,出嫁女已经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也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了

  4. 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的情况

    这种情况一般也无法分得征地补偿款,因为户籍迁出,出嫁女在婆家已经取得土地,娘家土地被收回。所以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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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继承法》来讲,子女出嫁,户口迁出,在父母过世拥有继承权,而出现土地征收后,家庭会拥有一大笔补偿款,对于子女来讲都有合法分配权,在过去,很多子女都拥有土地,因为一直以来都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低”的政策。长期以来,出嫁女子法律意识薄弱,加上一直以来的封建思想,在农村,很多出嫁女出嫁后,娘家所有东西都跟自己没关系,尤其是财产,拥有的只有亲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85后的人都已经没有了土地分配,也就是说大部分婚嫁女都符合此条规定,那么,在娘家土地取得经济补偿时,是可以分配补偿款的,出现这种情况大部分都是协商解决,但是真正的自身利益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也是各地的习俗所决定出嫁女权利剥夺情况。

一旦出现巨额土地补偿款时,可以根据自身家庭情况,去争取这份属于自己利益的补偿,首先得通过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才会运用法律武器。在很多案例面前,由于考虑到亲情维护及长期以来的习俗,很多出嫁女是没有去索要这份补偿的。

如果是你娘家土地得到补偿款,你会怎么做?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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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主要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成员有权承包由本集体发包的土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当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时,原承包被征土地的集体成员就无法继续承包土地。征地补偿款的目的正是对因土地征收而无法继续承包集体土地的承包方作出的补偿。因此,“外嫁女”只要仍然承包本集体土地即所有权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而不论其是否在本村居住或者户籍是否在本村。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承包本集体土地”仅指“有权承包本集体土地”,而不要求实际承包了本集体土地。换言之,本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权被非法剥夺的村民当然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受农村传统习俗的影响,女性村民结婚之后一般都迁往丈夫所在地共同生产生活。由于许多的地方存在人多地少的问题,一旦女性村民因结婚嫁出村外,其原来所在的村集体通常会收回其承包地。基于同样的原因,迁入的新集体往往实行“赠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拒绝为嫁入本村的妇女分配承包地。这样一来,“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两地相互推诿而实际上被剥夺了。

为了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因结婚而迁出本集体的女性村民,只要没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就仍有权承包原集体发包的土地。如果原集体的土地被征收,当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由此可见,本案中,外嫁的两姐妹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规定:

一、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利。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较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的以"测婚测嫁"等理由,对未婚女性不分土地或少分土地;有的地方出嫁妇女特别是离婚丧偶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其他与土地承包相关的经济利益也受到损害。产生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些地方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利;政策规定不尽完善,执法不力;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挫伤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也损害党和政府以及农村基层组织的形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

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各地县委、县政府要组织一次检查,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对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乡规民约等进行一次清理,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

上述案例中还涉及了“村规民约”的效力问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规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上述案例中的“村规民约”虽然经村民一致通过,但其实侵犯了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的外嫁到其他地方女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因此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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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收后,出嫁女能要回自己的土地补偿款吗?

这要看出嫁女的户口是否已迁移走了。如果户口还在娘家,就有权要补偿款。如果己迁移到婆家,就无权再要补偿款了。补偿款就是她娘家的了。村里也无权要补偿款,因为是减人不减地,地还是出嫁女娘家的地,补偿款也还是出嫁女娘家的款。

这是我的个人观点,是否适合土地法。请大家讨论。



农家评述122


如果出嫁女出嫁前分有土地,且出嫁后户口没有迁到夫家,那么在法律上是可以要回属于自己在娘家的那份土地补偿款。


那人灯火


土地第二次调整时,你分到了土地,土地合同没有到期,只要你土地没有流转。不管户口迁没迁出。承包田地还是你的。因为土地没有调整政策。你仍然可以享受土地一切待遇的。任何人没有权利扣留你的承包地。


老狼王123


我也是出嫁女,但我户口从未迁出,也在娘家建自己的房子住,征收士地我也可以分到一间宅基地,三年的拆迁安置费我儿子也可以享受但不得参与分配宅基地,我这里附近征收的都是这样,不知道别的地方是不是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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