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内外」以非常手段讨薪被打,他认为公安处罚太轻……

「法庭内外」以非常手段讨薪被打,他认为公安处罚太轻……

公司员工以非常手段讨薪

遭人殴打致轻微伤

因不服对打人者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他两度状告市政府和公安局

究竟孰是孰非?

……

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

行政复议程序又是否合法?

下面法官带你了解真相!

「法庭内外」以非常手段讨薪被打,他认为公安处罚太轻……

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孙立凡

对张先生来说,他想通过损坏他人财物的手段来追讨欠薪,本身带有一定的违法性;对于杨先生,以暴易暴,以身试法还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他们两个来说。维权是可以的,但首先手段必须得合法。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难免会有当事人不服或不理解,这不要紧,但必须要做到依法依规,实际上法律是最好的说服工具。

随着我市法治进程不断推进

咱老百姓的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

可以说是越来越强

这不

张先生就因一宗行政处罚纠纷

将政府和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下面一起来关注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事件回放

用“非常”手段讨薪被殴打

「法庭内外」以非常手段讨薪被打,他认为公安处罚太轻……

对簿公堂的一方是市民张先生,另一方则是东莞市人民政府和东莞市公安局的相关代理人。说起这件案件的起因,还要从去年9月份说起。

张先生是我市一家公司的司机,不过运气不太好,就在公司快要发工资的时候,公司老板因为涉嫌违法被抓,张先生的工资发放也因此受到了影响。

「法庭内外」以非常手段讨薪被打,他认为公安处罚太轻……

后来,张先生又多次找到老板娘叶某讨要拖欠的工资,但一直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法庭内外」以非常手段讨薪被打,他认为公安处罚太轻……

老板娘叶某的行为让张先生很气愤,于是就曾拿针放过叶某汽车车胎的气,希望用这样的手段能要到拖欠的工资。不过,让张先生感到郁闷的是,这样的非常做法却丝毫没有解决欠薪的问题。

「法庭内外」以非常手段讨薪被打,他认为公安处罚太轻……

去年11月1日晚上7点多钟,张先生看到了叶某的车停在路边,于是找来油笔,在车上涂写上了大大的“还钱”二字,而这一切恰好被杨某撞到了,当时杨某称自己租用了叶某的车辆,是这台车的实际使用人,于是就对张先生实施了殴打。

不服对打人者的行政处罚

「法庭内外」以非常手段讨薪被打,他认为公安处罚太轻……

事发后,张先生随即报警,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依法对打人者杨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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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张先生表示不服,他坚持认为杨某是受了老板娘叶某的指使才殴打他的,同时认为公安机关只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太轻。于是就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最终被驳回。

「法庭内外」以非常手段讨薪被打,他认为公安处罚太轻……

今年1月,张先生一纸诉状,将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人民政府一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先生不服,遂提出上诉。

怀疑打人者受指使却缺乏证据

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张先生再次提出公安机关对杨某的行政处罚决定过轻,在他看来,他用油笔涂写的那辆车并非是杨某从老板娘叶某那租的,认为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的这一点与事实存在出入。

他认为,如果车辆不存在租用的事实,那就是叶某指使杨某打人,而叶某并没有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法庭内外」以非常手段讨薪被打,他认为公安处罚太轻……

对于涉案汽车是否是租用的问题,作为行政首长的郭向阳当庭宣读了案发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给当事人杨某、叶某做的讯问笔录,并提供了相关的书面证据,印证汽车租赁的事实。

「法庭内外」以非常手段讨薪被打,他认为公安处罚太轻……

两次庭审中,张先生反复提到杨某是受人指使对其进行殴打,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而经公安机关调查,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

行政处罚考虑多方因素 量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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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张先生故意在他人车辆上涂写,被人殴打致轻微伤,过错在先,公安机关根据主观故意、伤害后果、悔过情况、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全面考虑,确定违法行为人的过错情况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量罚适当。

「法庭内外」以非常手段讨薪被打,他认为公安处罚太轻……

作为被上诉人之一的东莞市人民政府代理人在庭审中也表示,有关行政复议程序的问题,市政府在受理、送达、审查期限等方面均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审判结果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真审查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之后,当庭驳回了张先生的上诉。二审开庭当天,东莞市公安局百余名民警到庭参加了庭审。

法官说法

「法庭内外」以非常手段讨薪被打,他认为公安处罚太轻……

主持人:在这起民告官的上诉案件当中,我们可能有些观众朋友不是特别了解,在本案中被处罚的一方是有资格作为原告的,但本案中张先生并不是行政处罚的被处罚对象,他为什么有资格来作为原告?

孙立凡法官:在行政诉讼当中,具有原告资格的有两类人:一是直接的相对人,也就是被处罚人;第二是利害关系人。本案的张先生是殴打事件被打的一方,他是利害关系人同样也是有原告资格的。

主持人:回到本案的核心问题,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当庭宣判,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呢?

孙立凡法官:在行政审判当中,核心的问题是要合法性审查,也就是要审查原行政行为,它所认定的事实到底证据充不充分?第二审查办案的程序和最终作出决定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本案当中,被告东莞市公安局已经举证证明了所查明的事实 和作出5日处罚的合法性,是应该予以维持的。在我们的实际审判当中,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我们力求当庭宣判。

主持人:从本案我们不难看出,案件的起因是因为讨薪,但是张先生因为讨薪的问题,本来他是一位受害者,但最后打起了官司,咱们的第三人杨某应该说跟本案没什么关系,却因为打人被行政拘留了五天,还有市公安局也被告上了法庭,通过这起案例,你觉得能够给到各方当事人一些怎样的启示呢?

孙立凡法官:对张先生来说,他想通过损坏他人财物的手段来追讨欠薪,本身带有一定的违法性;对于杨先生,以暴易暴,以身试法还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他们两个来说。维权是可以但首先手段必须得合法。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难免会有当事人不服或不理解,这不要紧,但必须要做到依法依规,实际上法律是最好的说服工具。

主持人:在本案当中,其实有个亮点就是咱们的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郭向阳是代表市公安局出庭应诉了,通过今天的这起案例,能否也给我们介绍下,近些年我们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这方面的一些变化?

孙立凡法官:在2012年之前,东莞的行政首长出庭,每年可能只有个位数。在之后到现在这些年来,每年有一、两百件,行政首长出庭而且是积极发言,据理力争。这些变化来看,东莞行政机关的这些领导们,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重视程度到了一个全新的水平。行政诉讼当中成为被告是一件非常平常的事情,本身并不可怕,也不可耻,关键是要正视问题,找到问题所在,要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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