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內外」以非常手段討薪被打,他認為公安處罰太輕……

「法庭內外」以非常手段討薪被打,他認為公安處罰太輕……

公司員工以非常手段討薪

遭人毆打致輕微傷

因不服對打人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他兩度狀告市政府和公安局

究竟孰是孰非?

……

行政處罰是否合法適當?

行政複議程序又是否合法?

下面法官帶你瞭解真相!

「法庭內外」以非常手段討薪被打,他認為公安處罰太輕……

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孫立凡

對張先生來說,他想通過損壞他人財物的手段來追討欠薪,本身帶有一定的違法性;對於楊先生,以暴易暴,以身試法還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對他們兩個來說。維權是可以的,但首先手段必須得合法。公安局在辦案過程中難免會有當事人不服或不理解,這不要緊,但必須要做到依法依規,實際上法律是最好的說服工具。

隨著我市法治進程不斷推進

咱老百姓的法治思維和法律意識

可以說是越來越強

這不

張先生就因一宗行政處罰糾紛

將政府和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下面一起來關注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

事件回放

用“非常”手段討薪被毆打

「法庭內外」以非常手段討薪被打,他認為公安處罰太輕……

對簿公堂的一方是市民張先生,另一方則是東莞市人民政府和東莞市公安局的相關代理人。說起這件案件的起因,還要從去年9月份說起。

張先生是我市一家公司的司機,不過運氣不太好,就在公司快要發工資的時候,公司老闆因為涉嫌違法被抓,張先生的工資發放也因此受到了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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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張先生又多次找到老闆娘葉某討要拖欠的工資,但一直都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法庭內外」以非常手段討薪被打,他認為公安處罰太輕……

老闆娘葉某的行為讓張先生很氣憤,於是就曾拿針放過葉某汽車車胎的氣,希望用這樣的手段能要到拖欠的工資。不過,讓張先生感到鬱悶的是,這樣的非常做法卻絲毫沒有解決欠薪的問題。

「法庭內外」以非常手段討薪被打,他認為公安處罰太輕……

去年11月1日晚上7點多鐘,張先生看到了葉某的車停在路邊,於是找來油筆,在車上塗寫上了大大的“還錢”二字,而這一切恰好被楊某撞到了,當時楊某稱自己租用了葉某的車輛,是這臺車的實際使用人,於是就對張先生實施了毆打。

不服對打人者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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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張先生隨即報警,後經鑑定為輕微傷。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後,依法對打人者楊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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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安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張先生表示不服,他堅持認為楊某是受了老闆娘葉某的指使才毆打他的,同時認為公安機關只對楊某作出行政拘留五天的處罰太輕。於是就向東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但最終被駁回。

「法庭內外」以非常手段討薪被打,他認為公安處罰太輕……

今年1月,張先生一紙訴狀,將東莞市公安局、東莞市人民政府一併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撤銷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張先生不服,遂提出上訴。

懷疑打人者受指使卻缺乏證據

在二審庭審中,上訴人張先生再次提出公安機關對楊某的行政處罰決定過輕,在他看來,他用油筆塗寫的那輛車並非是楊某從老闆娘葉某那租的,認為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中的這一點與事實存在出入。

他認為,如果車輛不存在租用的事實,那就是葉某指使楊某打人,而葉某並沒有被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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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涉案汽車是否是租用的問題,作為行政首長的郭向陽當庭宣讀了案發時公安機關第一時間給當事人楊某、葉某做的訊問筆錄,並提供了相關的書面證據,印證汽車租賃的事實。

「法庭內外」以非常手段討薪被打,他認為公安處罰太輕……

兩次庭審中,張先生反覆提到楊某是受人指使對其進行毆打,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而經公安機關調查,也沒有證據證明這一事實。

行政處罰考慮多方因素 量罰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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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張先生故意在他人車輛上塗寫,被人毆打致輕微傷,過錯在先,公安機關根據主觀故意、傷害後果、悔過情況、社會影響等多方面因素全面考慮,確定違法行為人的過錯情況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楊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量罰適當。

「法庭內外」以非常手段討薪被打,他認為公安處罰太輕……

作為被上訴人之一的東莞市人民政府代理人在庭審中也表示,有關行政複議程序的問題,市政府在受理、送達、審查期限等方面均符合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複議程序合法。

審判結果

經過公開開庭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認真審查案件所有證據材料之後,當庭駁回了張先生的上訴。二審開庭當天,東莞市公安局百餘名民警到庭參加了庭審。

法官說法

「法庭內外」以非常手段討薪被打,他認為公安處罰太輕……

主持人:在這起民告官的上訴案件當中,我們可能有些觀眾朋友不是特別瞭解,在本案中被處罰的一方是有資格作為原告的,但本案中張先生並不是行政處罰的被處罰對象,他為什麼有資格來作為原告?

孫立凡法官:在行政訴訟當中,具有原告資格的有兩類人:一是直接的相對人,也就是被處罰人;第二是利害關係人。本案的張先生是毆打事件被打的一方,他是利害關係人同樣也是有原告資格的。

主持人:回到本案的核心問題,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什麼當庭宣判,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呢?

孫立凡法官:在行政審判當中,核心的問題是要合法性審查,也就是要審查原行政行為,它所認定的事實到底證據充不充分?第二審查辦案的程序和最終作出決定的結果,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在本案當中,被告東莞市公安局已經舉證證明了所查明的事實 和作出5日處罰的合法性,是應該予以維持的。在我們的實際審判當中,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我們力求當庭宣判。

主持人:從本案我們不難看出,案件的起因是因為討薪,但是張先生因為討薪的問題,本來他是一位受害者,但最後打起了官司,咱們的第三人楊某應該說跟本案沒什麼關係,卻因為打人被行政拘留了五天,還有市公安局也被告上了法庭,通過這起案例,你覺得能夠給到各方當事人一些怎樣的啟示呢?

孫立凡法官:對張先生來說,他想通過損壞他人財物的手段來追討欠薪,本身帶有一定的違法性;對於楊先生,以暴易暴,以身試法還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對他們兩個來說。維權是可以但首先手段必須得合法。公安局在辦案過程中難免會有當事人不服或不理解,這不要緊,但必須要做到依法依規,實際上法律是最好的說服工具。

主持人:在本案當中,其實有個亮點就是咱們的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郭向陽是代表市公安局出庭應訴了,通過今天的這起案例,能否也給我們介紹下,近些年我們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這方面的一些變化?

孫立凡法官:在2012年之前,東莞的行政首長出庭,每年可能只有個位數。在之後到現在這些年來,每年有一、兩百件,行政首長出庭而且是積極發言,據理力爭。這些變化來看,東莞行政機關的這些領導們,對法律的認識、理解和重視程度到了一個全新的水平。行政訴訟當中成為被告是一件非常平常的事情,本身並不可怕,也不可恥,關鍵是要正視問題,找到問題所在,要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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