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於1元的公司才可實施高送轉

23日,上交所發佈《上市公司高送轉信息披露指引》。按照新規,上市公司實施高送轉,直接與業績增長掛鉤,業績虧損、業績降幅較大等情形的,均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

上市公司在業績增長情況下,出於股份流動性等考慮,用未分配利潤送股或資本公積金等轉增股本,適度擴大股本的行為,屬於企業正常的資本管理範圍。但在A股市場,許多上市公司往往以高送轉為噱頭,送轉股比例遠遠超過公司業績增幅和股本擴張的實際需求,引發市場概念炒作。

上交所: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於1元的公司才可實施高送轉

近年來,許多上市公司偏愛採用高送轉作為分配方式,之前還曾有公司推出每10股送轉30股的超高比例送轉方案。部分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方案後遭遇市場炒作,股價持續走高。

而實質上,高送轉屬於權益內部調整,無法提升公司業績,更無法提升上市公司價值。相反,因為市場對高送轉的炒作,往往還導致相關利益方通過信息合謀操縱、內幕交易等違規行為,以高送轉“借道藏身”,掩護減持套現、對沖限售股解禁壓力等。

上交所: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於1元的公司才可實施高送轉


此次上交所發佈指引,明確高送轉與企業業績增長掛鉤,複合增長率需不低於股本攤薄比例。同時,若公司出現虧損、業績降幅大、送轉後每股收益攤薄過多、主要股東減持或所持限售股解禁前後的一段時間內,均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具體實施上,指引規定了只有最近兩年淨利潤持續增長,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於1元的公司,方可實施高送轉,其送轉比例可以不受淨利潤及淨資產增長率等指標的限制。但為避免股份過度擴張,導致每股收益率降低,透支後續發展空間,新規要求送轉後每股收益不得低於0.5元。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之前A股上市公司頻繁發佈高送轉,主要目的就是搶奪市場關注,跟風炒作股價,以致於高送轉成為小部分人的工具,可能導致大多數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受損。新規實施,給市場創造了一個優勝劣汰的標準,使上市公司送轉股迴歸本源,真正反映公司經營業績和實際股本擴張需求,高轉送以後再也不是垃圾股炒作的題材,而是優秀上市公司才能享受的特權,這有利於市場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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