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吃完卤鸡腿后中毒?禅城一老板被判刑!

有时候,家里没菜了,很多人都会选择购买鸭脖、鸡腿、卤肉等熟食制品。然而,这些卖相味道俱佳的熟食制品真的都安全卫生吗?

男子吃完卤鸡腿后中毒?禅城一老板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初,王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赁禅城区某市场一铺位经营熟食制品店。在铺位内,王某将从他处购入的冰鲜鸡腿、猪耳朵、鸭腿等肉类,用自行调制的卤汁卤制后出售。4月14日17时许,被害人田某食用了其亲属从王某处购买的两只鸡腿后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经送医院治疗,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田某经洗胃等治疗后脱离了生命危险。经鉴定,从王某铺位内提取的卤鸡腿中检验出亚硝酸盐含量2.0*10^4mg/kg,从被害人食用后剩余的鸡骨中检验出亚硝酸盐含量6.0*10^3mg/kg,这些含量均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关于“酱卤肉制品类的亚硝酸盐含量≤30mg/kg”的规定,其中卤鸡腿、鸡骨含量分别超出标准要求限量的667倍、200倍,同时检验出王某自制的卤汁(不允许含有亚硝酸盐)也含有大量亚硝酸盐。2018年5月1日,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田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年6月25日9时许,王某经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8年9月27日,公诉机关以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对此,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一人食物中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归案,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男子吃完卤鸡腿后中毒?禅城一老板被判刑!

禅法君寄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公众的生命健康,不管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应该承担起该有的社会责任,共同维护好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禅法君提醒,生产者在生产食品过程中,要保证所用的材料均有正规进货渠道,不添加有毒有害的物质或者不过量添加国家明令禁止超标的添加剂。另外,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选择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的商家,不购买流动摊贩食品,不购买“三无”食品;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纠纷时,应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