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客户直接给现金没有进对公账户,这样合法吗?你怎么看?

雅君668


给客户开发票,客户直接给现金,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1、如果有真实的合同,实实在在的交易,并且正常交税了,就不违法,但是不太合情理。一般来讲,有真实的交易都是通过银行账户公对公转账,有好多管理严格的公司,要求必须对公转账,对公收款,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2、如果没有真实的买卖交易,就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买卖发票,最常见的结算方式就是用现金收付款。



另外,收到现金后在财务账上如果处理不好,还会存在纳税问题。

比如,这笔钱在财务账上显示借给公司老板或股东了,那么年末就要收回来,否则会按分红处理,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建议最好将款项存入公司账户,现在银税联合,对个人账户监控很严。我们不仅要做到合法,同时也要合理。


税会工作室


对于现金,国家是有现金管理制度的。比如规定以下的情形可以用于现金结算:

  • 职工工资,津贴

  • 个人的劳务报酬

  • 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

  • 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其他应用于个人的支出,比如抚恤金,退休金,职工生活困难补贴

  • 收购单位向个人支付的价款,比如废旧收购,农产品价款等

  • 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

  • 结算起点(1000)以下的零星支出

  • 其他现金支出,比如交换不方便,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等。


一般来说,销售超过结算起点的应该用银行转账来支付。
银行转账回单,本身就是资金流向的证明,从安全性和便捷性来说都有很大的优势。但是现金结算并非不合法,毕竟现实的生活中超过结算起点的现金结算也较为常见。从安全性来说,不如银行转账,可能会收到假钱,购货方在携带的过程中也不是很安全。需要注意的是,现金结算,收款方应该提供加盖财务章的收款收据给对方,并注明收款理由。如果是金额较大,还是用银行比较好。

简净轩语


非请自来。

“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客户直接给现金没有进对公账户”这是几个意思?恕我笨,横看竖看,也没看懂是什么意思。

一般的销售流程是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开具发票,最终收回款项。按您的描述,只有开票与收款项这两项,不好判断是否有发出商品,款项最终是否归入企业。具体分析如下:

①合法的情形

如果发出商品、开了发票,收取现金后,按规定及时存入企业账户,这是标准的处理流程,当然合法。

②不规范做法

若题意中存在真实的销售行为,收取客户以现金支付款项,这并不违法;只是未及时存入企业银行账户,不符合现金管理规范。

另,如果此笔业务的账务处理显示现金长期挂账,有挪用企业资金之嫌。

③违法的行为

如果没有真实销售行为,只是开了发票,还对应收取现金,此情形属于虚开发票,违法!

以上,您可以自行判断,祝工作顺利。


龙门账


这个题主表达的意思是开了专票,钱未到公帐,是现金或支付宝类收了。这种情形是财务不规范,如果金额超五万是会引起税务部门监控,涉嫌偷税,倒卖发票等。正确做法是开了发票后由客户把钱打到对公帐号,五万以上更要如此,偶尔有一,二笔也可以进行财务处理。希望你能明白。


海豹71261868


税法并未规定收货款不允许收现金,也没有规定提供专票就必须对公转账,零售行业不就经常收现金嘛。所以不存在违法。

进一步分析,如果提供专票给对方,金额少,比如只有几十几百几千,收取现金是合理的,也不违反银行对企业现金使用的规定。但如果金额较大,明显不合理。


岑詮


客户直接给现金,没进对公账户,这其实没什么,并不能就说是三流不一致,只要回到单位后,把现金交到财务就可以了。只要双方的交易是真实的,并且双方都完成了自己的义务,一般就是合法的,在日常中,很多小额的交易都是用现金结算的,支票虽有支付下限,但并不是说超过支付下限的就一定要用支票。

综上所述,只要双方的交易是合法的,用现金支付也是可以的。当然,如果交易额比较大,还是从对公账户走更安全,正确,企业的风险也较小!

如有错漏,请大家指正!谢谢。


天涯随风嘌


可以的 对纳税人购进的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作出限制性规定。而且一般纳税人填报表的时候有增值税补充申报表就有填以现金形式收取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含税收入的。仅个人观点,不对还望指教。


浅夏ゞ写卟完的殇749


你不麻烦,开入账单把这笔钱自己存到公账就行了,倒是对方必须要你方开的加盖财务章的正式现金收据才能把账做平


Athate


问题涉及的核心应该是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虚开?其实在交易中只要是真实的,有发票,物流和资金流,就不属于虚开。至于收款是银行转账还是现金,并不影响定性。

当然,收现金不入公司公账,可能会涉及挪用或者侵占的问题。


陈少华税务律师


从法律角度来说,肯定是违法的,但是可以想办法走账走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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