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在公交車上動手的他們,都被依法判了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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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慶公交車墜江事故轟動全國。該事故相關調查結果提到“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經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而刑法第二章有關內容明確的,正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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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該事故的發生,公交車的公共安全問題再次引起社會熱議。普法君蒐集了幾個類似案例,以此提醒大家,切記遵紀守法、文明乘車。

三亞六旬老人腳踹司機致公交車失控

今年1月25日,六旬男子張某某在乘坐公交車時,因買票問題與公交車司機發生口角,一氣之下竟然用腳踹司機的手臂,導致公交車失控撞上路邊圍牆。

此案經海南省三亞市城郊法院一審、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該男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已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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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機案

  • 2017年4月25日晚,遼寧省撫順市清原滿族自治縣居民汲某在瀋陽市乘坐133路公交車時,因下車問題與司機張某發生爭執。汲某對張某進行拉拽,令其偏離駕駛室。最終公交車失控並撞向路邊護欄。

  • 同年8月11日下午,遼寧省瀋陽市居民吳某乘坐105路公交車,當車駛出渾南區文瀾苑車站時,其因未能及時下車與司機劉某發生口角,並猛拽、擊打劉某手臂,造成該公交車失控,與路邊停放的車輛相撞。

  • 同年10月19日下午,遼寧省瀋陽市皇姑區居民李某在乘坐163路公交車時,因下車問題與司機關某發生口角,並拉拽對方。致使公交車急剎車後,車內一乘客摔倒,頭部受傷。

這三起案子中的被告人因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拉拽駕車司機,導致車輛在公共道路上失控,司乘人員受傷,危及公共安全,遼寧省瀋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判定其行為均已構成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此,對汲某、李某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不按規定上車起爭執致公交車失控

2017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雷某在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工業路搭乘番12路公交車,因不按規定從後門上車與公交車司機何某發生爭吵,當該車行駛至番禺區市橋大橋橋面時,雷某某突然將公交車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司機何某頭上並毆打其頭部,導致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突然失控,何某緊急剎車,車輛與市橋大橋護欄發生碰撞後停下。

廣州市番禺區法院一審以被告人雷某某犯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公交車上罵司機還動手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多

2015年11月25日中午,被告人楊某在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中山大道東珠江村BRT車站,因上車時的瑣事與駕駛B5公交車的司機劉某發生爭執,楊某上車後,無視劉某正在駕駛車輛,身系全車乘客人身安全的現狀,持續辱罵以及毆打劉某,致使該車無法正常行駛,被害人劉某被迫將車輛停駛在路中,並報警將被告人楊某抓獲。

廣州市黃埔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楊某辱罵毆打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司機,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雖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鑑於楊某是累犯,且另有前科,對其從重處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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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守法 警鐘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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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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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起以上的案例,湖北省武漢市一名男乘客面對其他乘客的“武鬥”,挺身而出,果敢制止,及時避免了一場公共安全事故的發生。

據《武漢晚報》報道,2016年5月27日,武漢一輛公交車行駛在武漢長江二橋總部時,一名中年女子突然去搶奪司機手中的方向盤。司機在緊急停車的時候,一名男乘客衝上前,死死抱住正在搶方向盤的女子並將其拖離駕駛室,隨後警方到場處理。男乘客的行為,得到當地公交公司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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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廣東省,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九條,鼓勵公民採取適當、有效方式實施見義勇為的行為就包括“制止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市民如果及時制止他人使用暴力干擾司機,可以由自己或近親屬、有關單位向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等提出見義勇為申請或舉薦,當地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將對其進行調查核實,一旦確認屬於見義勇為,將進行相關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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