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了辭職報告,員工父親卻就辭職提起訴訟,單位為啥敗訴?

彭某2004年7月14日入職某供電公司,2014年6月23日,彭某提交《辭職申請》,單位未予批准。2014年7月14日,雙方續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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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日,彭某再次向原告提交書面辭職書。2015年4月28日,雙方當事人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解除日期為當日。

然而,此後彭某父親為其辭職,多方奔走,並起訴單位,要求確認辭職無效,這究竟為何呢?

辭職背後的隱情

原來彭某於2009年9月起在某精神衛生中心及某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心境障礙”、“情感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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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彭某的人際交住及社會功能出現明顯受損表現,所以在2015年4月28日彭某與其單位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一波三折的鑑定

2015年8月5日,彭某父親提出特別程序申請,要求宣告彭某在辭職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015年8月11日,法院委託武漢市××醫院司法鑑定所對彭某的病情進行鑑定,鑑定結論:彭亮為情感性××(伴有××性症狀抑鬱症),辭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2016年1月19日,法院判決宣告彭某在2015年辭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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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0日,單位向法院提出異議,要求撤銷2016年1月19日法院關於彭某的民事判決書。2016年9月9日法院召開聽證會,合議庭經評議後認為:彭某多次門診接診醫生劉某為第一鑑定人,其應當迴避而未迴避,鑑定結論不具有客觀性。2017年4月24日,法院宣佈撤銷原判決。

2017年10月11日,彭某父親向法院提出鑑定申請,要求鑑定彭某寫辭職申請書、籤解除勞動合同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法院於2017年10月16日依法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彭某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鑑定。

2018年4月9日,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依法作出鑑定意見:被鑑定人彭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2015年4月28日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時應評定為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目前應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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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0日,經彭某父親申請,法院作出(2018)鄂****民特*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宣告被告在2015年4月28日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書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彭某父親為其監護人。

彭某及其父親申請仲裁

請求確認2015年4月28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無效。仲裁支持了彭某的訴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公司訴稱: 2014年6月23日,彭某提交《辭職申請》,未予批准。2015年2月2日,彭某再次向原告提交書面辭職書。

為謹慎瞭解被告意圖,公司專門請被告當時任職單位的法律顧問與其進行談話,製作了談話筆錄,攝製了視頻資料,確認被告辭職系其真實意思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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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次挽留無果的情形下,2015年4月28日,雙方達成一致,簽署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彭某在整個辭職過程中,充分表明了彭某辭職時有民事行為能力。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在勞動法序列的法律法規中,對諸如解除勞動關係等的法律行為效力問題尚未作明確規範,故本案因彭某的民事行為能力缺失導致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效力認定問題,應適用普通法序列法律規範予以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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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生效判決已經認定彭某在2015年4月28日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時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其不具有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故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無效。

綜上,判決如下:確認供電公司與被告彭某於2015年4月28日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無效。

案例點評

本案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平時不太聽到的概念,就是向法院提出特別申請,請求法院宣告彭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從這個角度最終維護彭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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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號曾撰寫案例《和精神病患者解除合同,真實有效嗎?如果沒進行離崗體檢呢?》,當時案例主人公吳某在2016年1月7日簽訂《解聘協議》3個月前被診斷患精神分裂症而住院治療25天,但未舉證證明其在2016年1月7日仍患精神分裂症,亦未舉證證明其當天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未舉證證明吳某的妻子當天未在場。

最終法院並未支持吳某的請求,如果吳某瞭解本文特別申請,或許會增加勝訴的可能。

平心而論,單位還是做得不錯的,彭某2009年開始發病,2014年單位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在最終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時也比較慎重,但最終依然敗訴,實屬無奈。不過作為彭某而言,如果最終不能治癒,依然無法勝任工作的,當醫療期滿之後,公司還是可以解除和彭某的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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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疾病也越來越引起大家重視了,最近上映的《你好,之華》,開篇就是由周迅主演的之華,參加姐姐之南的葬禮,而之南是因為不幸的婚姻,最終導致抑鬱而自殺。據剛剛收到到的消息,就在11月19日上午,遼寧瓦房店市人社局長徐某,精神恍惚,從人社局7樓小會議室跳樓身亡。

而在一些大企業中,有企業員工心理援助計劃(項目),也稱為企業EAP(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是由企業為員工設置的一套系統的、長期的福利項目,這套項目通過專業心理學工作者對企業的診斷和建議,以及對員工和直系親屬提供的專業諮詢、指導和培訓,旨在幫助和改善企業的環境和氛圍,解決員工及親屬的各種心理和行為問題,提高員工在企業中的工作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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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期待每一個人都擁有健康的心理,快樂的生活,也希望大家能對有心理疾病患者多些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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