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辞职报告,员工父亲却就辞职提起诉讼,单位为啥败诉?

彭某2004年7月14日入职某供电公司,2014年6月23日,彭某提交《辞职申请》,单位未予批准。2014年7月14日,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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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日,彭某再次向原告提交书面辞职书。2015年4月2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日期为当日。

然而,此后彭某父亲为其辞职,多方奔走,并起诉单位,要求确认辞职无效,这究竟为何呢?

辞职背后的隐情

原来彭某于2009年9月起在某精神卫生中心及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心境障碍”、“情感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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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彭某的人际交住及社会功能出现明显受损表现,所以在2015年4月28日彭某与其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一波三折的鉴定

2015年8月5日,彭某父亲提出特别程序申请,要求宣告彭某在辞职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5年8月11日,法院委托武汉市××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彭某的病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彭亮为情感性××(伴有××性症状抑郁症),辞职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16年1月19日,法院判决宣告彭某在2015年辞职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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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0日,单位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2016年1月19日法院关于彭某的民事判决书。2016年9月9日法院召开听证会,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彭某多次门诊接诊医生刘某为第一鉴定人,其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2017年4月24日,法院宣布撤销原判决。

2017年10月11日,彭某父亲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鉴定彭某写辞职申请书、签解除劳动合同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彭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2018年4月9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依法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彭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2015年4月28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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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0日,经彭某父亲申请,法院作出(2018)鄂****民特*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被告在2015年4月28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彭某父亲为其监护人。

彭某及其父亲申请仲裁

请求确认2015年4月2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仲裁支持了彭某的诉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公司诉称: 2014年6月23日,彭某提交《辞职申请》,未予批准。2015年2月2日,彭某再次向原告提交书面辞职书。

为谨慎了解被告意图,公司专门请被告当时任职单位的法律顾问与其进行谈话,制作了谈话笔录,摄制了视频资料,确认被告辞职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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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次挽留无果的情形下,2015年4月28日,双方达成一致,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彭某在整个辞职过程中,充分表明了彭某辞职时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在劳动法序列的法律法规中,对诸如解除劳动关系等的法律行为效力问题尚未作明确规范,故本案因彭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缺失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效力认定问题,应适用普通法序列法律规范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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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彭某在2015年4月28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不具有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故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

综上,判决如下:确认供电公司与被告彭某于2015年4月28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

案例点评

本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平时不太听到的概念,就是向法院提出特别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彭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这个角度最终维护彭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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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曾撰写案例《和精神病患者解除合同,真实有效吗?如果没进行离岗体检呢?》,当时案例主人公吴某在2016年1月7日签订《解聘协议》3个月前被诊断患精神分裂症而住院治疗25天,但未举证证明其在2016年1月7日仍患精神分裂症,亦未举证证明其当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未举证证明吴某的妻子当天未在场。

最终法院并未支持吴某的请求,如果吴某了解本文特别申请,或许会增加胜诉的可能。

平心而论,单位还是做得不错的,彭某2009年开始发病,2014年单位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最终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也比较慎重,但最终依然败诉,实属无奈。不过作为彭某而言,如果最终不能治愈,依然无法胜任工作的,当医疗期满之后,公司还是可以解除和彭某的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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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疾病也越来越引起大家重视了,最近上映的《你好,之华》,开篇就是由周迅主演的之华,参加姐姐之南的葬礼,而之南是因为不幸的婚姻,最终导致抑郁而自杀。据刚刚收到到的消息,就在11月19日上午,辽宁瓦房店市人社局长徐某,精神恍惚,从人社局7楼小会议室跳楼身亡。

而在一些大企业中,有企业员工心理援助计划(项目),也称为企业EAP(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是由企业为员工设置的一套系统的、长期的福利项目,这套项目通过专业心理学工作者对企业的诊断和建议,以及对员工和直系亲属提供的专业咨询、指导和培训,旨在帮助和改善企业的环境和氛围,解决员工及亲属的各种心理和行为问题,提高员工在企业中的工作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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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期待每一个人都拥有健康的心理,快乐的生活,也希望大家能对有心理疾病患者多些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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