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是依法成立的事故調查組對發生在轄區內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的原因、經過、救援、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進行調查,分析事故成因,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的書面意見。


對《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對《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訴訟,涉及到《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法律性質。對此,《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並未明確。從性質上說,《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相似性。

但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法律已經予以明確,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從該條規定看,《交通事故認定書》屬證據。但《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存在不一致之處,從內容上看,一般包括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事故相關情況、事故原因及性質、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吸取事故教訓的建議等部分。所以,《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一是具有證據性。根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事故調查組由有關專家、具有相應知識和專人的人員組成,故《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的分析意見,符合《鑑定意見》的相關要求,其具有證據的屬性。

二是具有建議的性質。事故調查組在綜合分析事故成因的基礎上,需要對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整改措施的建議。該建議不論正確與否,均不屬於終局性,即使經政府批准,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包括行政處罰仍需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非終局性行政行為。

故《安全生產行政複議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2007年第14號)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不屬於安全生產行政複議範圍。雖然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系不同的權利救濟方式,但在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也認為其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但裁判理由不同:

一是事故調查組是臨時工作機構,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不是適格被告。如顏龍與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政府、湖南省婁底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其他行政管理一審行政裁定書(婁中行初字第159號)、西安陝鼓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訴包頭市石柺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及結案通知二審行政裁定書[(2015)包行終字第33號]。

二是《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屬非終局性行為,不具有獨立完整、直接執行的法律效力和行政約束力,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行政處罰)仍需通過其他行政程序、行政決定來完成,故不可訴,當然該行政處罰決定可訴。如顏龍與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政府、湖南省婁底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其他行政管理一審行政裁定書(婁中行初字第159號)

三是《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屬證據,不可訴。如孫忠站、魯好統計行政管理(統計)二審行政裁定書 [(2017)雲26行終22號]。


對《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文書摘要】

1.顏龍與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政府、湖南省婁底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其他行政管理一審行政裁定書(婁中行初字第15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佈的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產行政複議規定》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不屬於安全生產行政複議範圍。

本案中,提交被訴事故調查報告的調查組是臨時工作機構,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該調查報告不具有獨立完整、直接執行的法律效力和行政約束力。而且該被訴調查報告是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參與作出的,依照前述《安全生產行政複議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其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因此,被訴事故調查報告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本案原告的起訴不符合前述法律規定的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訴訟起訴條件。

2.西安陝鼓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訴包頭市石柺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及結案通知二審行政裁定書[(2015)包行終字第33號]

《調查報告》系被上訴人包頭市石柺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有關單位人員成立的事故調查組作出,事故調查組系臨時成立的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

且《調查報告》中關於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等內容,在未經有權機關批覆前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也未產生實際影響。


對《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3.孫忠站、魯好統計行政管理(統計)二審行政裁定書[(2017)雲26行終22號]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是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對發生在轄區內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成立調查組,對事故的發生的原因、經過、救援、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進行調查,以便總結事故教訓,對整改措施等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為以後的處理工作提供一份綜合客觀的證據,其與交警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相同的意義。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佈的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產行政複議規定》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不屬於安全生產行政複議範圍。故也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綜上所述,本案中,提交被訴事故調查報告的調查組是臨時工作機構,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該調查報告不具有獨立完整、直接執行的法律效力和行政約束力。

4.張著明、陳國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管理:質量監督行政管理(質量監督)二審行政裁定書[(2017)粵20行終515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條規定:“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覆;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覆,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訴人所訴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是事故調查組作出的需待批覆才能對外產生影響力的報告,未經人民政府批覆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未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生產實際影響”的情形。

對《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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