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三大问题 律师出马成功保住房屋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强势的拆迁方遇到拒不交出土地、也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的老百姓,他们不选择直接强拆,而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比如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书等,让老百姓把房屋、土地尽快叫交出来,这种依法行政手段,让一些“钉子户”问题迎刃而解。

但是,是不是每一纸决定都正确无误的?那不一定,小编建议,当你遇到此类情况时,一定引起重视并咨询专业人士意见,说不定你的境况会有转机。

下面,我们通过盛廷律师亲自代理的一起官司来举例说明。

老百姓遭遇违法征地房屋险不保

张强(化名)是西宁市的某村村民,2015年张强家面临拆迁,因补偿安置标准不合理,张强一家一直没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11月,他便收到征收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书。

找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三大问题 律师出马成功保住房屋

2016年5月,法定的起诉期刚过,征收部门便迫不及待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强的房屋命悬一线。

无奈之下,张强来到盛廷律师事务所,委托翟根才律师帮助其维权。“别的暂且不谈,把房子给我保住再说吧……”张强是这样表示的。

在接受了张强一家的委托之后,翟律师在对相关材料进行细致的分析后发现,《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虽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其没有合法征地批准文件,属非法征地,此官司张强胜诉的几率很大。

于是,翟律师决定提起确认《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无效的行政诉讼。

诉讼维权违法决定被撤销

起诉后,翟根才律师边紧跟着案件进展情况边寻找决定书的违法之处。2016年6月,当张强收到征收方的行政答辩状、证据及信息公开回复后,翟根才律师终于发现此次征收存在的三大违法问题:

找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三大问题 律师出马成功保住房屋

1、 征收属非法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经上级批准,故而此次征收方却没有走征地批准流程,属非法征地,其征地的相关文件依法无效。

2、 越权行事。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此次做出征收决定的园区管委会,非上述行政行为的法定行政机关,属滥用职权。

3、征收方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翟根才律师发现,做出此次征收决定的园区管委会是相关部门下设的工作部门,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此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综上,翟根才律师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不仅主体错误、而且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的行政行为。

掌握这些材料后,翟根才律师在法庭上据理质证,让对方毫无辩驳之言。当年6月23日。被告主动做出决定,撤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至此,张强终于如愿以偿保住了房屋。

编后语:

综合本案件来看,张强一家胜就胜在发现问题不对时,第一时间请专业人士为自己维权,毕竟在证据收集、问题查找方面,专业拆迁律师还是有很丰富的经验的,能从众多的材料中很快找出对方的不足,并由此展开依法依理的维权,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


中央电视台金牌合作伙伴、国内最早转业从事拆迁维权的律所之一。你有拆迁难题解决不了,就交给盛廷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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