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律師,追求的到底是真相背後的“公平正義”,還是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劉國東


法海一粟認為,根據律師法(2017年修正)的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1、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律師是本質的工作。如果律師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麼,律師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不過這裡必須要提出的是,準確地說,律師所維護的是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就是律師自己的客戶。律師不會去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這與律師的職業道德和職業倫理相悖。如果律師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麼,律師豈不是成了吃裡扒外的叛徒。

2、律師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採用的是法律所允許合法手段。就是說,律師維權手段,一定是法律所允許的,如果是法律禁止的手段,律師當然不得使用。比如,法律禁止偽造證據,那麼,律師當然不得通過偽造證據的方法去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律師依法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是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這裡,法律是底線,任何人都不得越過法律底線,去追求自己的利益。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從律師的執業屬性來講,律師應該要做的就是維護自己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最近,網上熱熱鬧鬧的有一些關注度極高的案子,律師們也被推到風口浪尖,成為熱議話題,比如江歌案、比如杭州保姆案等等。

作為同行,我真的不太願意評論自己的同行對與錯,只要是不違法不違規,每個人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無可非議。但是,有個前提,你想紅也好,想出名也罷,不能有損你當事人的利益,更不能以損害當事人的利益而獲取自己想要的利益。

當然了。每個人會隱藏自己的目的,對外說的很高調,什麼口口聲聲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打著“公平正義”的大旗,這些都是表面現象,要看實質他做了什麼?

律師是個自由職業,可以選擇自己的客戶,可以放棄不想做的業務。選案子和當事人的時候,要慎選,要仔細掂量,你到底能不能做好這個業務?你能否駕馭得了這個當事人和案件?尤其是熱點案件。說實話,當律師的誰不想紅?誰不想辦熱點案件?可是,你接受了案件以後,就應該認認真真瞭解案卷情況,幫助當事人梳理證據、調查取證,儘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高調炒作,利用網絡“搞事情”,我真的看不起這樣的律師。

真正專業的有責任感的律師,首先自己做到不違法、不違規,然後才有可能最大限度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你自己都做不到合法合規,都把自己至於險境,如果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呢?

總結來說,律師就是為自己的客戶提供法律服務的,在法律框架內盡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要拋棄這個前提去追求所謂真相背後的“公平正義”,不要本末倒置,不要打“公平正義”的名義實則為自己博出位博出名,這樣對當事人沒什麼好處。誠然,人人都要公平正義,若是能夠在合法合理原則下做到推動這個公平正義,那是皆大歡喜的。律師最首要應該做的,就是在接受委託以後,在法律框架內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劉輝律師


對於這個問題,我倒真是忍不住想說幾句:我不是法律工作者,所以我說的,也就是外行從情理上分析要說的話,律師工作的意義本質就是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打官司請律師要花錢,當事人花錢請來律師就是讓他為自己說話,所以說白了律師從事法律工作不是執法,他們是從當事人的利益出發,找出當事人輕罪、小罪、無罪、受害的依據,千方百計為當事人辯護。試想假如你是當事人,你請的律師為你辨護,結果是他站在法律和公平正義的立場說話而不為你辯護,你願意嗎?當然,這個問題的提出有最近北京律師將正當防衛說成故意殺人的背景,那麼只能這樣說:別把律師看得多麼神聖,律師的工作就是在法律框架內拿人錢財替人消災,所以個別律師顛倒黑白、混淆是非,太平常了。


我說無名


真相背後和公平正義。作為律師是站在什麼樣的角度上看了,就拿周立波在美國的第一任律師莫虎來舉例子,他知道事件的真相,為了公平正義沒法為周立波做無罪辯護,最後讓胡潔換了,而且回中國後利用網絡平臺指責莫虎,說吃了原告吃被告,這才引發莫虎告周立波誹謗。而周立波請的第三任律師利用了法律上的漏洞,因為周立波不懂英文,而認定警察取證有瑕疵,結果是撒訴。其實真相大家都知道,周立波不是完全聽不懂英文,在事發現場周立波還用英語說明他自己的身份。之所以周立波拖延了一年多時間一定讓律師幫他脫罪,即便這樣,第三任律師還是沒有做到法庭宣判無罪,只能做到取證有瑕疵,撒訴。在這裡要說明一點的是取證有瑕疵和證據有瑕疵是有著本質上的區別的,有些別有用心的人,偷換概念,自認美國法庭宣判周立波無罪。無稽之談。莫虎作為一個知名律師,絕對不會為了明知真相的情況下,去做違反法律法規的事,也真因為是律師,他的做法是非常公正的,之少在這件周立波的案件上。現在再來解釋一下,為什麼周立波回中國後一定要講自己是被陷害的是無辜的,原因就在這裡,美國法庭沒有給出一個完整的答案,留下了N多的伏筆,而中國的各大電視臺不再和周立波簽約,因為現今中國各大知名電視臺都有自己的專業的律師團隊,而這些團隊裡的律師素質都非常高的,所以跳樑小醜再怎麼努力的表演,都是無濟於事的。


AnneLou


我國的律師是法律工作者,不同於資本主義國家的自由職業者。律師執行職務的工作機構是律師事務所,是國家的事業單位,律師開展工作要受司法行政機監督指導,不同與資本主義國家的私人律師事務所。我國律師主要任務,是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提供法律幫助,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堅持公平正義是律師堅強基石。律師無論是接受當事人委託進行刑事辯護或進行民事代理,都要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礎上,最大限制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公平正義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不可分割的,是統一的。最近網上有人說,律師專們為壞人辯護,維護壞人的利益,這種觀點是極其錯誤的。任何一個犯罪嫌疑人,在沒有經過法院審判,都不能認為他是罪犯。律師通過對案件的調查,運用豐富的法律知識,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使案件更清晣,罪刑更相適,更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最大限制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鐵雪龍73546702


現在從事律師行業的隊伍裡,確實存在著良莠不齊,什麼樣人都有。

在這些律師裡面,有些時候,有些所謂的律師,滿嘴胡說八道,顛倒黑白,幫助犯罪分子做無理狡辯,喪失了做為一名律師對法律最起碼的忠誠,同時也喪失了做人最基本的良知。

這些不良律師,表面是為弱者和當事人辯護,而實際背後,是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說白了,就是貪財,是在為金錢辯護,為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而辨護,完全丟棄了律師自身的神聖職責是維護法律的公平與正義,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主持公道,維護法律尊嚴,保證公平正義審判得到實現的這一根本宗旨。這些不良律師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干擾和破壞了國家法律的正常實施,攪亂了法院的正確審判,貽害無窮。國家司法機構,應當設立專門機構,對全國律師職業,實行有效監督,督察和管理,對律師資格實行定期考核,對每個律師每年參予辯護的案例加以考評。對於律師隊伍裡一些不合格,或有不良傾向的濫竽充數的人,及時,極早清除律師隊伍,以保證律師隊伍的純潔,真正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與尊嚴,保證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正確實施,從而,真正做到好人不被冤,壞人受到法律應有制裁。這才是國家司法工作實行律師辯護的根本目的。


碧雲6


古人云:”拿人錢財,替人消災。”

律師的職責就是保障委託人的利益,不管這個利益是否合法,律師都會想方設法為它辯護,讓它合法。從這個角度去看,律師眼裡只有錢財,只有利益,根本沒有”公平公正。”。

看過香港警匪片的人都知道,犯罪分子作惡累累,惡貫滿盈,很多證據明明擺在那裡,卻由於律師的能言善辯,巧舌如簧,最後,往往以證據不足,無法給犯罪分子定罪而無罪釋放。至使犯罪分子有恃無恐,更加囂張地危害社會。從這個角度去看,律師就是助紂為虐,和法律作對。

律師是一個特殊的職業。法律賦予了它這種權利。所以,即使是狡辯,只要站得住腳,不被對方所駁倒,法官也會認可這種狡辯。所以,打官司,很多時候律師講的都是橫理。所謂”橫講官司豎講理”就是這個意思。

讀過《威尼斯商人》的人都清楚,本來是一場輸定了的官司,最後因為律師講橫理反敗為勝。


開心快樂206821601


律師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本身也是一種“公平正義”。

很多人將兩者對立起來,這是因為一種認識上的誤區。

比如說,律師為一位殺人嫌疑犯辯護,他/她自然要維護這位殺人犯的合法權益。

因為在法庭上,被告人和公訴人的地位是不對等的,法律知識是不對等的,庭審技巧是不對等的,如果律師不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其合法權益有可能被侵犯。

有人說,為罪大惡極的嫌犯辯護,如果最終讓其脫罪,律師的良心不會痛嗎?

這種觀點,其實是混淆了律師和法官的職能和定位;

公正判決是法官的職責,律師的“公平正義”,其實是幫助法官實現公正判決。

即使真的嫌犯因此而脫罪,那也只能說明,公訴方並沒有掌握充分和過硬的證據;

沒有充分和過硬的證據,就要判人重罪,

這是非常可怕的,你一定不想嘗試吧。

而律師,就是起到這個作用的。



洋楊大觀


作為律師,接案子後維護自己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在某種意義上沒有錯!但沒有受委託人的委託的時候,應該從哪個方面去看待案子?運用學到的法律知識給社會怎麼的宣傳引導?比如說崑山砍人案件吧,有心胸寬廣、富有正義感的律師,首先看到這個案件的正義方、正能量在哪裡,並從中根據法律引導社會民眾維護法律尊嚴、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不放過一個壞人,但也不冤枉一個好人的原因!而心理不健康的律師則先入為主,以人死為大入手,採取有罪推定論,拋開正義、公證、職業操守的基本理念,運用法律部分條款斷章取義,大肆誤導民眾砍人者是故意殺人……,造成民眾價值觀混亂,正能量、正義感缺失不能伸張的等嚴重後果……這樣的律師就是社會的毒瘤!


手機用戶50299693176


追求事實真相的正義和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二者之間並不是對立的。

法律應當保護弱者。只有弱者才需要公共救濟,需要依靠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強者通過“協商”就能保證自己的利益。

保護弱者利益要在公平的前提下,符合正義的原則。法律不應該偏袒任何一方。

不偏袒就要查明事實真相。至於有些律師故意歪曲真相,是做不到的。這裡就涉及到一個法律術語——事實真相。

法律上的事實是根據證據復原的事實。因為真正的事實、實際發生的事實,除了當事人,其他人是不知道的。所以法律不能根據當事人經歷的事實,而是根據當事人認定、描述的事實,和證據還原實際情況。這個法律事實和真實的事實之間可能會有差距。這個是無法避免的。

比如南京彭宇案。老太太和彭宇也許都不知道當時的實際情況是什麼。他們的說法有一部分也是事後推斷。比如感覺被人撞了一下,等回頭看,只看見彭宇。她只能肯定是彭宇撞到她。誰看見撞她的那個人了?沒有人看到。彭宇說自己撞了人。但是上下車碰到是正常的,特別是擁擠的時候。等他回頭,看見老太太躺在地上。是他撞的嗎?也許是,也許不是。因為不是在眼前身邊撞的,就無法確定。也許碰到了沒在意,走了幾步才發現有人倒了。

如果沒有監控,當時的事就是一個黑箱。

真實情況無人知曉。

有些律師故意不說對自己不利的證據,確實是隱瞞真相。當事人否認對自己不利的情況,是經常發生的。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特別是涉及到鉅額賠償金的時候。

法庭不相信沒有證據的真相。也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因為只要有規則存在,就會有人惡意利用規則。所以規則都儘量中性化,既能讓正當的人利益最大化,又能讓惡意的人利益最小化。

律師惡意利用規則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和法律追求法律真相是不矛盾的,也是規則許可的。但他不會一直佔便宜的。

要相信,正義不會缺席,只是會遲到。

從律師的執業屬性來講,律師應該要做的就是維護自己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最近,網上熱熱鬧鬧的有一些關注度極高的案子,律師們也被推到風口浪尖,成為熱議話題,比如江歌案、比如杭州保姆案等等。

作為同行,我真的不太願意評論自己的同行對與錯,只要是不違法不違規,每個人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無可非議。但是,有個前提,你想紅也好,想出名也罷,不能有損你當事人的利益,更不能以損害當事人的利益而獲取自己想要的利益。

當然了。每個人會隱藏自己的目的,對外說的很高調,什麼口口聲聲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打著“公平正義”的大旗,這些都是表面現象,要看實質他做了什麼?

律師是個自由職業,可以選擇自己的客戶,可以放棄不想做的業務。選案子和當事人的時候,要慎選,要仔細掂量,你到底能不能做好這個業務?你能否駕馭得了這個當事人和案件?尤其是熱點案件。說實話,當律師的誰不想紅?誰不想辦熱點案件?可是,你接受了案件以後,就應該認認真真瞭解案卷情況,幫助當事人梳理證據、調查取證,儘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高調炒作,利用網絡“搞事情”,我真的看不起這樣的律師。

真正專業的有責任感的律師,首先自己做到不違法、不違規,然後才有可能最大限度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你自己都做不到合法合規,都把自己至於險境,如果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呢?

總結來說,律師就是為自己的客戶提供法律服務的,在法律框架內盡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要拋棄這個前提去追求所謂真相背後的“公平正義”,不要本末倒置,不要打“公平正義”的名義實則為自己博出位博出名,這樣對當事人沒什麼好處。誠然,人人都要公平正義,若是能夠在合法合理原則下做到推動這個公平正義,那是皆大歡喜的。律師最首要應該做的,就是在接受委託以後,在法律框架內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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