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實務」給職工報銷電話費如何處理?

一、作為福利費處理的爭議

公司根據自身辦公業務需要,對於員工發生的電話費予以報銷,有些企業在會計處理上列入“職工福利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按照福利費的相關規定準予稅前扣除。

按照這種方式,公司報銷個人電話費金額,只要在福利費的限額內,在做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不需要納稅調整。

也有人認為按照《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企業可對應上述兩種不同方式,分別按企業所得稅法中工資薪金支出及職工福利費規定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二、發票抬頭為個人名字的電話費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徵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的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取得的通訊費發票,抬頭應該為企業的全稱,對於發票抬頭為個人名字的電話費發票不能在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增。

三、電話費處理方式建議

國家稅務總局在2015年5月8日發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建議公司將通訊補貼作為一筆固定的福利性補貼,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這筆支出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直接稅前扣除。

採用這種方式,不需要職工提供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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