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包工頭領罪獲刑又罰款

明明拿到了數百萬元的工程款,卻遲遲不肯支付14名農民工40餘萬元的工資,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工人的應得工資,最終迎來了身陷囹圄追悔莫及的結局。2018年8月15日,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被告人沈某因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沈某系一名包工頭,2013年10月沈某從蕪湖某公司承包了蕪湖經開區某公租房工程,2014年上半年被害人胡某分包的鋼筋共組進入工地作業,2015年上半年工程主體竣工,沈某拖欠包括胡某在內的7名民工共計13餘萬元的工資未予支付。2014年中旬陳某負責的瓦工班組進入工地作業,2016年12月工程結束,沈某拖欠包括陳某在內的7名民工工資20餘萬元未付。2017年1月至11月,沈某陸續收到幾百萬元工程款。2018年1月上旬,蕪湖經開區人社局接到部分民工上訪反映沈某拖欠工資的情況,區人社局遂向沈某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於2018年1月底前付清拖欠的工資。指定期限屆滿後,沈某未向民工支付拖欠的工資。2018年2月9日,沈某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案發後,經被告人與被害人積極協商和解,被害人胡某、陳某等工人對被告人沈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沈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累計在5萬元以上,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經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胡某、陳某等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關於被告人不具備支付能力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自2016年開始拖欠胡某及陳某班組民工工資,而被告人在2017年1月至11月期間,陸續收到幾百萬元工程款,該金額遠超其拖欠的民工工資,屬於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情形。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蕪湖經開區法院 安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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