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包工头领罪获刑又罚款

明明拿到了数百万元的工程款,却迟迟不肯支付14名农民工40余万元的工资,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工人的应得工资,最终迎来了身陷囹圄追悔莫及的结局。2018年8月15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沈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系一名包工头,2013年10月沈某从芜湖某公司承包了芜湖经开区某公租房工程,2014年上半年被害人胡某分包的钢筋共组进入工地作业,2015年上半年工程主体竣工,沈某拖欠包括胡某在内的7名民工共计13余万元的工资未予支付。2014年中旬陈某负责的瓦工班组进入工地作业,2016年12月工程结束,沈某拖欠包括陈某在内的7名民工工资20余万元未付。2017年1月至11月,沈某陆续收到几百万元工程款。2018年1月上旬,芜湖经开区人社局接到部分民工上访反映沈某拖欠工资的情况,区人社局遂向沈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18年1月底前付清拖欠的工资。指定期限届满后,沈某未向民工支付拖欠的工资。2018年2月9日,沈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经被告人与被害人积极协商和解,被害人胡某、陈某等工人对被告人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累计在5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胡某、陈某等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具备支付能力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自2016年开始拖欠胡某及陈某班组民工工资,而被告人在2017年1月至11月期间,陆续收到几百万元工程款,该金额远超其拖欠的民工工资,属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情形。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芜湖经开区法院 安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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