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
侵蝕你的生命
毀滅你的家庭
可總有人抵擋不住誘惑
害人害己
黃某陽
被告人
曾因吸毒分別於2014年9月2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於2014年12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於2014年12月17日被責令社區戒毒三年;於2015年12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7年5月10日
黃某陽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刑事拘留
近日,福鼎法院對該案做出宣判
2017年5月9日晚,蔡某敏(已判決)打電話給被告人黃某陽,欲向黃某陽購買約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轉賣給林某波(另案處理)。隨後黃某陽便自行聯繫王某新(另案處理),並在福鼎市山前街道路邊向王某新購買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其後,被告人黃某陽攜帶部分毒品甲基苯丙胺與蔡某敏進行交易。
次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黃某陽將毒品交給蔡某敏,蔡某敏隨即轉賣給林某波。後三人被福鼎市公安局偵查人員當場抓獲,偵查人員從蔡某敏身上查扣毒品甲基苯丙胺8.9247克。
法院經審理,最終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黃某陽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
普法小課堂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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