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違規擬被頂格處罰 三維絲受損股民可做起訴準備

編者按:三維絲(300056)、ST三維(000755)、三房巷(600370),本期"金融315"徵集的民事證券維權信息,都和"三"字有關。其中,三維絲於上月底剛收到證監會下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雖然目前正式的處罰文件還未落地,但領罰基本是板上釘釘的事,因此針對該公司的起訴也可以先做準備。而ST三維和三房巷,則是都已經明確領罰的公司,針對他們的證券民事訴訟,也已經啟動,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在未來的兩年多時間裡可以陸續加入。

本版記者 費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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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違規擬被頂格處罰

三維絲受損股民可做起訴準備

2018年10月30日晚間,A股上市公司三維絲髮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證監會共查出公司四項信披違規行為,擬對其開出六十萬元頂格處罰。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證券為全團隊律師提醒,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可以進行起訴前準備。

未按規定披露有關關聯交易

2018年10月30日,三維絲收到中國證監會廈門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廈證監處罰字〔2018〕3 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主要對三維絲涉嫌信息披露違法的事實認定如下:

一、未按規定在臨時報告及定期報告中披露有關關聯交易;二、2017 年 1 月 18 日披露的《關於重大資產重組相關方承諾事項的公告》存在虛假記載;三、三維絲未對原持有的廈門珀挺20%的股權按照購買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且未確認投資收益 104,264,933.52 元,導致2016 年度一季度報、半年報和三季度報虛減淨利潤 104,264,933.52 元,虛減金額分別佔當期披露淨利潤的1021.92%、145.21%和 125.23%;四、三維絲2016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 9,648.69 萬元,虛增金額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 9.24%,虛增利潤總額 8,387.25 萬元,虛增金額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 33.67%。

上述事項,導致三維絲2016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9, 648.69萬元,虛增金額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9.24%,虛增利潤總額8,387.25萬元,虛增金額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33.67%,並導致三維絲後續在2017年半年報、第三季度報告中披露的信息不準確。

另査明,三維絲收購北京洛卡時,劉明輝、朱利民等人在與三維絲簽訂的《現金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中對北京洛卡2014-2016年度業績作出公開承諾,約定如北京洛卡在承諾期內未實現相關承諾利潤或在承諾期末股權發生減值,應按照協議約定進行業績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三維絲目前的大股東上海中創凌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2017年10月31日開始才正式進入三維絲的,也就是說,他們其實與公司的信披違規行為無關。但是根據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微信:tz315-wh)鄭律師的意見,從國內的司法實踐來看,上市公司實控人的變更,並不會消除公司應負的法律責任。2018年11月5日,三維絲又收到了廈門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8〕29號】,為三維絲未能依法披露公司相關交易情況增加了再一項有力證據。

對此,廈門監管局擬作出以下決定:1、對三維絲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60 萬元。 2、對廖政宗、羅祥波給予警告,並分別處罰款 30 萬元。 3、對劉明輝、張永豐,朱利民和王榮聰給予警告,並分別處罰款 20 萬元。4、對李涼涼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10 萬元。 5、對羅紅花、陳錫良、屈冀彤、耿佔吉、鄭興燦、王智勇、丘國強和陳大平給子警告,並分別處罰款 5 萬元。 6、對張煜、康述旻、彭南京和周榮德給予警告,並分別處罰款 3 萬元。

這些投資者符合索賠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三維絲目前的大股東上海中創凌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2017年10月31日開始才正式進入三維絲的,也就是說,他們其實與公司的信披違規行為無關。但是根據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微信:tz315-wh)鄭律師的意見,從國內的司法實踐來看,上市公司實控人的變更,並不會消除公司應負的法律責任。儘管三維絲目前僅收到了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但並不影響投資者向其提起索賠訴訟。更能增強三維絲投資者索賠信心的是,2018年11月5日,三維絲又收到了廈門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8〕29號】,為三維絲未能依法披露公司相關交易情況增加了再一項有力證據。

而從三維絲的股價漲跌幅上看,三維絲股價從2016年年底開始便進入下跌通道,兩年來從17元以上跌至6元以下,市值縮水三分之二以上,2萬股東流通市值損失20多億元。因此,鄭律師(熱線:020-87658730)提出,依據目前情況而言,證監會最終對三維絲予以行政處罰的概率極高,受此影響較大的投資者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啟動訴訟索賠,要求三維絲賠償股民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和利息。

據悉,此次三維絲的管轄法院為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法院此前已受理過部分股票虛假陳述的索賠案件,其中數額較大的案件為象嶼股份(未重組前為"ST夏新")的虛假陳述案件,該案件最終雙方達成和解,49位股民獲賠101.2萬。目前,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團隊正在徵集下列索賠適格投資者:在2016年4月25日至2017年12月22日期間買入三維絲且在2017年12月23日未全部清倉的投資者可進行索賠。

若有符合上述時間段的投資者,建議儘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適格的投資者應儘快進行索賠登記,藉助專業律師團隊的力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不保護權利的睡眠者","不告不究"是國內證券民事索賠的慣例。當前民事賠償訴訟已成為維護股民正當權益的一種救濟手段,適格投資者切勿在沉默、觀望和不作為中錯過訴訟時效,而白白喪失依法索賠減少損失的權利。

符合索賠條件的ST三維買賣區間

2018年4月20日,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ST三維"證券代碼:000755)公告稱其在2018年4月1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晉證調查字2018002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2018年5月25日,公司收到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晉證監處罰字﹝2018﹞02 號)。

2018年6月22日收到山西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03號),指出2014 年至2017 年,ST三維陸續收到洪洞縣環境保護局出具的七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改正環境汙染行為,涉及罰款金額共計 2,858,448.00 元。同時,其日常生產經營中存在多次排汙超標的情形。但是,ST三維在《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 年度報告》《2015 年半年度報告》《2015 年度報告》《2016年度報告》《2017 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的環境保護相關內容,與其多次受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事實不符、與其日常生產經營中排汙超標情況時有發生的事實不符。山西證監局認為,ST三維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行為。針對上述違法行為,證監會對ST三維進行了處罰。。

2018年10月10日和11月7日,ST三維分別公告其收到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材料,相關原告認為,公司收到山西證監局【2018】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其是在虛假陳述實施日至虛假陳述揭露日之間購買了公司股票、並在揭露日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遭受了損失,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張律師認為,ST三維在2014年8月13日公告其《2014年半年度報告》,按照證券虛假陳述案件司法解釋規定,可以認定ST三維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4年8月13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8年4月20日。因此,在虛假陳述實施日(2014年8月13日)至虛假陳述揭露日(2018年4月20日)之間購買了ST三維股票,並在虛假陳述揭露日(2018年4月20日)以後賣出或持有ST三維股票的股民,可主張其遭受的投資損失與ST三維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要求ST三維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符合上述索賠條件的股民,可通過020-87658730聯繫專業律師團隊,以免錯失最佳索賠機會。

三房巷索賠案持續徵集中

2018年2月1日,三房巷及公司相關當事人收到了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1號)。江蘇監管局查明,三房巷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14年度至2015年度,三房巷集團及其子公司佔用三房巷股份資金,三房巷股份故意隱瞞,未將上述關聯方資金往來記賬,由此導致三房巷股份2014年度、2015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三房巷股份故意隱瞞,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情況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情形。

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投資者保護部的鄭律師(郵箱:[email protected])依據現有情況,認為在2015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間買入三房巷股票,且在2017年3月9日之後繼續持有或賣出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索賠。若有符合上述時間段的投資者,建議儘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ST尤夫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2018年1月19日,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ST尤夫",證券代碼為002427)公告稱,因公司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 其於2018年1月18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編號:稽查總隊調查通字[180264]號)。同時被立案調查的還有公司實控人顏靜剛及其名下的另一公司富控互動。目前,中國證監會暫未對前述調查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如果證監會認定公司存在信披違規行為並進行處罰,由此造成虧損的投資者可提起索賠。 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吳律師認為,索賠條件初步確定在2018年1月18日(含)之前買入該股票,並在當日收盤時仍持有,具體範圍待調查結果出來後才能進一步明確。

【科普小知識】

在證券虛假陳述賠償糾紛中,有幾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即實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準日和基準價。在具體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中,對實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和基準日的認定,不僅決定哪些投資人有權提起訴訟,而且決定投資人的具體損失金額。(1)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是指作出虛假陳述行為或者發生虛假陳述行為之日。(2)虛假陳述行為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行為在全國範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3)虛假陳述行為更正日,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中國證監會指定披露證券市場信息的媒體上,自行公告更正虛假陳述並按規定履行停牌手續之日。(4)虛假陳述行為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被揭露或者更正後,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範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確定基準日的意義在於,在法律上推定,至該日虛假陳述行為對相關股票價格的扭曲效應已被市場消化,其造成的價格泡沫已經被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後的交易行為所擠淨。(5)虛假陳述行為基準價是指,自虛假陳述行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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