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牽出“案中案” 司機老闆無證運送危險物質獲刑

正義網漳州11月13日電(通訊員黃從餘)無牌貨車與醉酒人員駕駛的無牌摩托車相撞後,摩托車駕駛員當場死亡。這是一場看似案情結構簡單的交通肇事案,然而,該案中的無牌貨車竟藏著一個大秘密——車上裝有危險化學品,且涉案金額巨大。歷經一年,近日,該案由該福建省長泰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危險駕駛罪,數罪併罰,判處林某強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至此,這起案中案畫上了句號。

案情經過起伏不斷

2017年7月28日0時25分許,林某超駕駛不符合標準的無牌小型貨車無證運輸危險化學品途徑漳州市長泰縣,期間,林某超自長泰縣江都村往石橫村方向行駛於道路左側路面,當其途經江都村鄭厝後路段時,與交會方向行駛過來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該摩托車為連某醉酒後駕駛的無牌摩托車(後載連某昌),事故造成連某當場死亡,連某昌受傷。經認定,林某超是本事故的主要過錯方;連某是本事故的次要過錯方。

從案情看,這似乎是一起案情結構簡單的交通肇事案,公安機關也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審查逮捕。接手案件後,長泰縣檢察院經辦檢察官有了新疑問:“林某超駕駛的並不是普通的車輛,其車上裝有危險化學品,其是否具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資質?如果沒有,林某超和其老闆都可能涉嫌危險駕駛罪。”

帶著這個疑問,檢察院辦案人員聯合公安機關進行補證。經調查,辦案人員發現,林某超的老闆林某強作為車輛所有人,且明知該車輛無危險化學品運輸相關手續及林某超無運輸危險化學品相關資格,仍僱傭林某超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2017年8月10日,長泰縣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捕林某超,同年8月11日,該院依法建議監督公安機關對老闆林某強的行為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同月22日,公安機關對林某強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進行立案偵查。林某強於2017年9月21日自行到案。2017年11月30日,經該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林某超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歷時1年案中案宣佈完結

2018年1月16日,公安機關將林某強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查,2017年4月起,林某強未經許可,在不具備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資格的情況下,向某製氧廠購買氧氣罐34340瓶並銷售給板材廠等客戶,且合計銷售總額為人民幣75.2萬元,共獲利人民幣6.9萬元。

經鑑定,其經營的物品屬於《危險化學品名錄》列明的“氧(壓縮的或罐裝的)”危險化學品;同時,為經營氧氣罐的需要,林某強從外地購買一部不符合運輸危險貨物安全技術要求的無牌貨車,後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氧氣罐,在未辦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證》且未配備押運員情況下,僱傭明知未取得“爆炸品運輸”類的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林某超多次在林墩工業區運輸氧氣罐(內裝高壓氧)。

此時,經辦檢察官又從中發現林某強未經許可,在不具備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資格的情況下,向某製氧廠購買氧氣罐並銷售給板材廠等客戶。經鑑定,其經營的物品屬於《危險化學品名錄》列明的“氧(壓縮的或罐裝的)”危險化學品。因此,該院認定林某強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同時,也涉嫌非法經營罪。

2018年7月6日,該院在起訴林某強危險駕駛罪的同時,追訴林某強非法經營罪,以其未經許可經營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非法經營,情節嚴重;僱傭他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在道路上運輸危險化學品為由,以非法經營罪、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併罰,提起公訴。

近日,法院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危險駕駛罪,數罪併罰,判處林某強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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