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由玉林市檢察院檢察長張景源出庭支持公訴的一起未成年人搶劫、非法持有槍枝案一審公開宣判!

“無期徒刑!”由玉林市檢察院檢察長張景源出庭支持公訴的一起未成年人搶劫、非法持有槍支案一審公開宣判!

11月9日,由玉林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呂某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搶劫、非法持有槍支案,在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玉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二級高級檢察官張景源出席法庭執行職務。

“無期徒刑!”由玉林市檢察院檢察長張景源出庭支持公訴的一起未成年人搶劫、非法持有槍支案一審公開宣判!

經審理,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呂某某犯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呂某某以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無期徒刑!”由玉林市檢察院檢察長張景源出庭支持公訴的一起未成年人搶劫、非法持有槍支案一審公開宣判!

“無期徒刑!”由玉林市檢察院檢察長張景源出庭支持公訴的一起未成年人搶劫、非法持有槍支案一審公開宣判!

“無期徒刑!”由玉林市檢察院檢察長張景源出庭支持公訴的一起未成年人搶劫、非法持有槍支案一審公開宣判!

搶劫的犯罪事實

“無期徒刑!”由玉林市檢察院檢察長張景源出庭支持公訴的一起未成年人搶劫、非法持有槍支案一審公開宣判!

2017年8月7日21時許,被告人呂某某從陸川縣溫泉鎮安寧村的家中騎電動車搭載一名朋友到陸川縣城玩。到達縣城後,呂某某萌發了搶劫念頭,於是搭載其朋友在縣城一小路處停車後,呂某某從電動車座桶取出一個雙肩揹包(內有改裝的射釘槍、子彈、口罩等物品),換上黑色T恤,找藉口讓其朋友將電動車騎回家。呂某某則步行到陸川縣汽車總站物色搶劫對象。當晚22時許,呂某某租乘被害人藍某(男,歿年36歲)駕駛的車牌號碼為桂KTY329的兩輪摩托車至陸川縣溫泉鎮安寧村"打石坑"路段時,呂某某以要小便為由讓藍某停車,遂用改裝的射釘槍威脅藍某實施搶劫,隨後開槍擊中藍某頭部,致藍某當場死亡。之後,呂某某駕駛藍某的摩托車(價值400元)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藍某系槍彈擊中頭部導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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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呂某某逃至國道G321線廣東省肇慶市鼎湖區路段時,被陸川縣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民警當場從呂某某身上繳獲其隨身攜帶的作案用的非軍用槍支。經鑑定,該射釘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

宣判後,被告人呂某某當庭表示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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