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由玉林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景源出庭支持公诉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公开宣判!

“无期徒刑!”由玉林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景源出庭支持公诉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公开宣判!

11月9日,由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吕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张景源出席法庭执行职务。

“无期徒刑!”由玉林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景源出庭支持公诉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吕某某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吕某某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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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的犯罪事实

“无期徒刑!”由玉林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景源出庭支持公诉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公开宣判!

2017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从陆川县温泉镇安宁村的家中骑电动车搭载一名朋友到陆川县城玩。到达县城后,吕某某萌发了抢劫念头,于是搭载其朋友在县城一小路处停车后,吕某某从电动车座桶取出一个双肩背包(内有改装的射钉枪、子弹、口罩等物品),换上黑色T恤,找借口让其朋友将电动车骑回家。吕某某则步行到陆川县汽车总站物色抢劫对象。当晚22时许,吕某某租乘被害人蓝某(男,殁年36岁)驾驶的车牌号码为桂KTY329的两轮摩托车至陆川县温泉镇安宁村"打石坑"路段时,吕某某以要小便为由让蓝某停车,遂用改装的射钉枪威胁蓝某实施抢劫,随后开枪击中蓝某头部,致蓝某当场死亡。之后,吕某某驾驶蓝某的摩托车(价值400元)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蓝某系枪弹击中头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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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吕某某逃至国道G321线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路段时,被陆川县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吕某某身上缴获其随身携带的作案用的非军用枪支。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宣判后,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表示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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