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行爲亟待規範

自從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公司法》對股份回購條款的修改之後,A股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熱情高漲。僅10月27日到29日三天,就有逾百家公司發佈股份回購信息。其中29日晚,更有中國平安發佈了千億元級別的股份回購意向。讓整個A股市場都為之一亮。

對於當下的股市維穩來說,上市公司回購熱情高漲是一件好事。這也表明《公司法》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條款的修改確實順應了市場發展的需要。實際上,這次《公司法》對股份回購條件的修改也確實給了上市公司以極大的便利與自主權。不僅增加了股份回購的情形,如員工持股計劃、股權激勵、債轉股、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等;同時將屬於《公司法》規定的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股份回購數量的上限放寬到本公司總股本的10%,並且庫存時間也延長到了3年。此外,屬於這三種情形的股份回購,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不必經過股東大會表決。如此一來,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就擁有了較大的決策權,同時也增加了股份回購的靈活性,從而更好地把握股份回購的時機。

從上市公司回購熱情的高漲來看,上市公司對《公司法》就股份回購內容的修改是熱烈歡迎的。不過,從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發佈的相關回購意向及回購預案來看,上市公司回購事項中,明顯存在一些並不規範的做法亟待監管部門來予以糾正與規範。實際上,在《公司法》對股份回購內容作出重大修改的背景下,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行為作出進一步的規範很有必要。畢竟修訂後的《公司法》在股份回購問題上增加了不少新的內容,相對應的就是在實踐中容易出現一些新問題,因此有必要予以規範。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行為亟待規範

那麼,在《公司法》對股份回購內容作出重大修改的背景下,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在哪些方面是需要予以規範的呢?筆者以為,至少在這四個方面是需要特別予以高度重視的。

首先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在信息披露上的規範問題。規範股份回購的信息披露,這是防止“忽悠式回購”的重要步驟。比如,在目前披露股份回購意向的公司中,有的公司只披露股份回購的上限,而對下限不作出明確的規定,如規定回購的上限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0%。這樣的信息披露就很容易對投資者形成忽悠。因為屆時上市公司只回購0.%,或1%等,都屬於不超過公司總股本10%的範疇。因此,股份回購的信息披露必須明確,包括股份回購的時間、價格區間等,讓股份回購的信息明明白白。

其次要嚴禁股份回購中的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價格操縱等行為。在10月26日《公司法》修正案獲得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後,證監會第一時間表示,依法規範與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行為,將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利用股份回購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信息披露違法、利益輸送、忽悠式回購等違法違規行為。但股份回購中哪些行為屬於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要有明確的規定,以便上市公司明白哪些回購是合法合規的,哪些回購行為是違法違規的。比如,目前公佈回購意向的公司中,有一家公司存在限售股近期解禁的情形,這是不是利益輸送,需要監管部門拿出明確的規定。

其三,股份回購的庫存股要有明確的去向,對於沒有明確去向的庫存股必須予以註銷。庫存股是《公司法》修訂後出現的新情況。《公司法》允許符合三種情形的股份回購收回的股份庫存時間最長可達3年。但對庫存股必須要有明確的去向,比如員工持股計劃,股權激勵等,對於沒有明確去向的庫存股,3年時間到期後必須予以註銷,而不能再由上市公司將這些庫存股拋售到市場中來割投資者韭菜。同時,3年時間內,庫存股不享有表決權與利潤分配的權利。

其四,要有明確的追責機制。對於上市公司股份回購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不能不了了之,必須追責。而相關的追責情形必須明確,讓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一目瞭然。比如“忽悠式回購”的,應視同虛假信息披露來查處。以此來約束上市公司依法合規回購,使股份回購行為規範化,並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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