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千媒所指的鴻茅藥酒,這回「凶多吉少」了?

就在前兩天,譚秦東譚醫生終於從涼城看守所出來了,近100天的牢獄生活,讓這個醫學博士變成了“農民工”的形象,他不禁感慨:自由的感覺真好啊!

被千媒所指的鴻茅藥酒,這回“凶多吉少”了?

圖自網絡 圖為譚醫生

然而事件的另一主角鴻茅藥酒,此刻仍處於千媒所指的風口浪尖之中。從不遠千里赴廣州逮捕了在網上撰文稱鴻茅藥酒是“毒藥”的醫生譚秦東,到被媒體揭露種種歷史違規劣跡,遭到網民竭力聲討。就在4月19日,又被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責令其將近五年來被各地監管部門處罰的虛假廣告情況及產生原因、不良反應發生等情況向社會作出解釋和公開,督促企業對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作出解釋。鴻茅藥酒,這次還能挺過去嗎?

導火索:一篇《鴻茅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的文章

去年12月, 廣州醫生譚秦東在網上發了一篇題為《鴻茅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的帖子,稱在老年人群體中熱銷的“鴻茅藥酒”,實際上是酒劑類中藥,成分中含有多種毒性中藥材。

本來一篇點擊量2000多的小文章,並不足以激起多少浪花,根本撼動不了鴻茅藥酒“保健品銷量皇冠”的地位。可偏偏鴻茅藥酒方面急了,這不,事發1個月後,內蒙古涼城縣公安局就以譚某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為名義連夜跨省對其實施抓捕,一關就是三個月。聲勢之浩大,令人唏噓。

隨後,此事經由“紅星新聞”“春雨醫生”等媒體和自媒體報道和披露後,引起了廣泛關注。

跨省抓捕,鴻茅藥酒這回是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雖然譚醫生文中“毒藥”一詞的確有失依據,可文章作為學術方面的討論和質疑也合情合理,並不存在故意抹黑的嫌疑。即使譚某的部分說辭確實存在“損害商品聲譽罪”,但與鴻茅藥酒公司所稱的“造成了140餘萬的退貨損失”究竟是否有確當的因果關係?光是動動嘴皮子說侵權未免有些牽強。沒有確鑿的證據,何以動用刑事手段,啟動國家機器,直接限制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

據不完全統計的結果顯示,鴻茅藥酒廣告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如此“光輝”的歷史記錄,卻連夜跨省追捕一個醫生,鴻茅藥酒的底氣何在?公眾不禁會想:若不是心裡有鬼,何須如此大動干戈?

被千媒所指的鴻茅藥酒,這回“凶多吉少”了?

互聯網時代,輿情管理、危機公關和媒體應對,都是每家知名企業必學的一課,再有錢有勢的主,都不能漠視任何一個決策帶來的道德、法制和輿論的影響力,也不能忽視媒體的“蝴蝶效應”和“發酵效應”。這樣看來,鴻茅藥酒的抓捕行為貌似是給自己挖了個“大坑”,搬起石頭卻砸到了自己的腳。

損害商品聲譽罪有明確規定,且難以鑑定

不得不說,對於公眾來說“損害商品聲譽罪”一詞相對冷僻,而且該罪名蒐集證據也較為困難。

刑法中規定損害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觸犯這項罪名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言論必須是捏造的虛偽事實,如果是實事求是地客觀評說某類商品顯然就不符合定罪條件;其二是即便言論是捏造的虛偽事實也要能證明言論散佈與損害或其他嚴重情節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成立要有符合刑事證據規則的完整證據鏈,也就是認定的導致損害或其他嚴重情節的原因具有絕對排他性;

其三就是要能夠合理公正地認定什麼是“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除了固定的經濟損失標準還可能有主觀上的感覺與推測,如果只能從主觀層面進行判斷那必然不靠譜。如此看來,認定損害商品聲譽罪確是非常困難的。

被千媒所指的鴻茅藥酒,這回“凶多吉少”了?

不可否認,無論是根據《憲法》還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眾都有質疑和批評某類商品的權利,法律雖然保護合法商品的聲譽,但絕不意味著公眾不可以對商品的品質進行探討或批評,合理地批評商品與故意損壞商品聲譽有著嚴格的區別。廣州醫生譚某的言論究竟是合理的批評建議,還是民事範疇內的侵權,抑或是刑法意義上的犯罪,仍然需要更多的事實證據來證明,希望司法機關能夠最大限度地依法依規公開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面對輿論關於該案件的重重質疑,筆者認為所有的爭議都應該止於法理,無論是“明星企業”還是“地方保護主義”等元素都不能成為左右司法的因素,同理,公眾在譴責和聲討時也應就事論事,不能以偏概全。相信真相與正義遲早會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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