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大家: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差别巨大,这个亏我们不能吃!

文|360度拍案说法/时时拍案说法,全文1710字,阅读全文3分48秒。

【案例一】订立“生死状”的劳动合同无效

王某与某建筑施工队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有“发生死伤事故建筑施工队概不负责”的条款。由于王某家境比较困难,又自恃年轻力壮,遂抱着侥幸心理在合同上签了字。第二年冬天,由于工地上缺乏必要的保护设备,王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当即身负重伤,虽经医院抢救脱险,但生活不能自理。王某家属找到建筑施工队要求支付医疗费。施工队则以劳动合同中规定有“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支付王某的医疗费,王某家属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案件,关键在于劳动合同中规定这种“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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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首先应当明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劳动法领域,一方面强调劳动关系的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经过平等协商;另一方面为保护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又作出详尽的规定,以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建筑施工队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建筑施工队的做法似乎就有了依据,可以对因公负伤的王某“概不负责”,而“理直气壮”地对其置之不理。其实不然,这份劳动合同中有关"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王某的合法权益。虽然合同上有王某本人的签字,但不能认为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建筑施工队与王某约定的"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建筑施工队不仅应负担王某的医疗费,还应支付医疗期内的工资、护理费等。王某的家属仅仅索要医疗费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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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企业应当遵循订立劳动合同的上述四条原则,不得违反其中任何一条,否则其劳动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案例二】订立有效劳动合同的事倍功半

小王新入职深圳一高科技公司,公司发给了小王两份空白劳动合同,要求小王填写好后交给公司,小王仔细看了劳动合同的条款,发现公司制定的劳动合同中有一个违约金条款,条款约定:如乙方小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小王向律师咨询该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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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必备条款,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内容公平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强势地位压制劳动者而制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3.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出于自愿而签订。

4.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合同条款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得强迫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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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社会基本道德原则,为人处世均应当遵循该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欺诈对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本案中用人单位设置违约金高达20万元,违反公平原则、诚信原则,该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无约束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认为,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中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来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可确认违约金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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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以上五项基本原则,违反上述五项基本原则订立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损害的,用人单位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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