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看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真相背後的三大隱憂

▐ 撰文/陳亞東

11月2日,重慶萬州長江二橋上公交車突然衝破護欄墜江事故終於有了結果,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視和國家應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的指導下,重慶市、萬州區兩級黨委、政府組織公安、應急、海事、消防、長航、衛生等部門晝夜奮戰,讓我們及時得知了事故的真相。

為了避免摘錄出現錯誤,在此原文展示官方公佈的調查結論:

10月28日9時35分,乘客劉某在龍都廣場四季花城站上車,其目的地為壹號家居館站。由於道路維修改道,22路公交車不再行經壹號家居館站。

當車行至南濱公園站時,公交車駕駛員冉某提醒到壹號家居館的乘客在此站下車,劉某未下車。當車繼續行駛途中,劉某發現車輛已過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車,但該處無公交車站,駕駛員冉某未停車。

10時3分32秒,劉某從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駕駛的冉某右後側,靠在冉某旁邊的扶手立柱上指責冉某,冉某多次轉頭與劉某解釋、爭吵,雙方爭執逐步升級,並相互有攻擊性語言。

10時8分49秒,當車行駛至萬州長江二橋距南橋頭348米處時,劉某右手持手機擊向冉某頭部右側,10時8分50秒,冉某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側身揮拳擊中劉某頸部。

隨後,劉某再次用手機擊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擋並抓住劉某右上臂。10時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並用右手往左側急打方向(車輛時速為51公里),導致車輛失控向左偏離越過中心實線,與對向正常行駛的紅色小轎車相撞後,衝上路沿、撞斷護欄墜入江中。

15個鮮活的生命瞬間消逝,教訓極其慘痛。痛定思痛,事故背後的三大隱憂讓人著實揪心:

第一,吃瓜群眾難道真的都在“吃瓜”嗎?

根據調查的事實顯示,公安機關對22路公交車行進路線的36個站點進行全面排查,通過走訪事發前兩站下車的4名乘客,均證實當時車內有一名中等身材、著淺藍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劉某,因錯過下車地點與駕駛員發生爭吵。

法律人看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真相背后的三大隐忧

我們無疑會責怪乃至痛恨劉某,她的衝動撒潑和無理取鬧要了自己的命,還害了另外14條無辜的生命。

但同時我們不禁要問,既然早早發生了乘客劉某與駕駛員爭吵的情況,在這約5分鐘的時間裡,車上的其他乘客在幹什麼?沒有人阻止?沒有人理會?全都在幹嘛?

相比今年4月20日發生在京珠高速的客車上乘客搶奪駕駛員方向盤事件,有諸多類似之處,幸好那次客車上有一名乘客見勢不對,一腳將奪盤乘客踹開,避免了嚴重後果。

法律人看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真相背后的三大隐忧

這次悲劇的背後,令人隱憂的不僅是劉某的暴戾,還有眾人的冷漠。若其餘十三人都是老弱病殘則另當別論(從目前報道來看,已確定有兩名嬰孩),反之,這些無辜的生命,是不是正在用生命為自己的冷漠埋單。

我不知道提前下車的乘客,此刻是何感受。我真的很擔憂,這樣悲劇還會不會重演。

第二,公交車駕駛員怎麼隨便就捱打了?

乘客指責駕駛員、與駕駛員爭吵,駕駛員解釋、爭執,乘客持手機兩次擊打駕駛員……從這個過程可見,一旦乘客想採取語言或暴力攻擊駕駛員,並不是一件很難的事。

法律人看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真相背后的三大隐忧
法律人看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真相背后的三大隐忧法律人看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真相背后的三大隐忧

打開百度搜索一下“乘客搶奪駕駛員方向盤”“乘客與駕駛員爭執”的信息,相關案例不勝枚舉,釀成事故、追究刑責的也很多。引發事故的原因千差萬別,其中乘客坐過站的還為數不少。

既然已經發生了這麼多事故,我們的公交車(包括所有大型客車)駕駛位是不是應該改進一下?

比如設置必要的護欄或透明隔板將駕駛員位置相對隔離,既保障駕駛員不受乘客或其他情況干擾,又能確保乘客對駕駛員的駕駛行為進行監督。

法律人看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真相背后的三大隐忧

從駕駛員座位設計和製造上給予完善,成本應該不高,卻能給駕駛員更多保護。在發生突發情況時,能讓駕駛員集中精力採取措施,或許能避免很多事故。

第三,案件定性真的準確嗎?

我們再來看一下本案調查的結論:乘客劉某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與正在駕車行駛中的公交車駕駛員冉某發生爭吵,兩次持手機攻擊正在駕駛的公交車駕駛員冉某,實施危害車輛行駛安全的行為,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

冉某作為公交車駕駛人員,在駕駛公交車行進中,與乘客劉某發生爭吵,遭遇劉某攻擊後,應當認識到還擊及抓扯行為會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行車安全,將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劉某,後又用右手格擋劉某的攻擊,並與劉某抓扯,其行為嚴重違反公交車駕駛人職業規定。

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之間的互毆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後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因此,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

根據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本文假設當事人未死亡,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我相信這是一個比較全面、客觀的調查結論,也是一個理性、專業的定性分析。但我覺得,有兩個問題沒有說清楚:

一是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誰的過錯大、誰的過錯小

首先,顯然劉某是事件的引起者。冉某作為駕駛員,提前提醒了到壹號家居館的乘客在此站下車,劉某未下車,坐過了站,責任在劉某。

其次,常識告訴我們,不能干擾正在駕駛的公交車駕駛員,劉某卻與駕駛員爭吵、持手機擊打駕駛員,於法於理,都錯在劉某。有的新聞媒體用“女子與司機互毆”作為報道標題,這樣的概括實在是欠妥的。

再次,基於“一個巴掌拍不響”的事實,劉某確實應當冷靜、妥當處理,但不能苛求駕駛員“罵不還口打不還手”,也不應當帶著性別歧視般要求駕駛員“好男不跟女鬥”。換位思考一下,當我們受到劉某這樣的干擾和攻擊,會作出怎樣的反映?當然,駕駛員的特定職業應該對其有比“常人”更高的職業要求,但再高也不能違背對“人”的要求。

所以,我認同“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之評判,但責任大小是應當區分的。

二是對劉某和冉某適用什麼罪名?

調查結論只談到“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沒有說明具體涉嫌哪一個罪名。

翻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適用於本案可能涉及兩個罪名,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罪名不同,刑罰也相差很遠——雖然劉、冉二人都已去世,但如何定性關乎二人身後名譽和家屬感受,準確認定也有助於類案的公正處理。

如果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造成了嚴重的生命和財產損失,應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若認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認為,應當認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可能會面臨這樣的疑問:

➤ 第一,明明二人都是故意爭執、故意互相攻擊,怎麼就是“過失”了?

我認為,雖然爭執、攻擊是故意的,但二人主觀上對造成如此嚴重的後果是反對的,沒人希望把自己的命都搭進去,所以也不宜認定間接故意。

從二人的年齡和基本社會閱歷來看,應當遇見這樣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但是二人因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樣的結果,結合《刑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認為是一種過於自信的過失(當然,也可能存在本案二犯罪嫌疑人系“疏忽大意的過失”、二人過失的內容各不相同乃至本案屬於故意犯罪之分歧)。實踐中這樣的判例也不少。

➤ 第二,二人共同的行為造成危害後果,系共同犯罪,怎麼能定過失犯罪,《刑法》哪有共同過失犯罪的規定?

一般而言,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從客觀實踐來看,確有多人基於過失而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事例;所以從刑法理論來看,也肯定了共同過失犯罪的存在,只是在處理上按照各自的罪行分別處罰。

最後,事實查清,讓我們懸著的心終於可以落地。解決好這三大隱憂,或許才能讓悲劇少一些,再少一些。

法律人看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真相背后的三大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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