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看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真相背后的三大隐忧

▐ 撰文/陈亚东

11月2日,重庆万州长江二桥上公交车突然冲破护栏坠江事故终于有了结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的指导下,重庆市、万州区两级党委、政府组织公安、应急、海事、消防、长航、卫生等部门昼夜奋战,让我们及时得知了事故的真相。

为了避免摘录出现错误,在此原文展示官方公布的调查结论:

10月28日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

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公交车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

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

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

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15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教训极其惨痛。痛定思痛,事故背后的三大隐忧让人着实揪心:

第一,吃瓜群众难道真的都在“吃瓜”吗?

根据调查的事实显示,公安机关对22路公交车行进路线的36个站点进行全面排查,通过走访事发前两站下车的4名乘客,均证实当时车内有一名中等身材、着浅蓝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刘某,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

法律人看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真相背后的三大隐忧

我们无疑会责怪乃至痛恨刘某,她的冲动撒泼和无理取闹要了自己的命,还害了另外14条无辜的生命。

但同时我们不禁要问,既然早早发生了乘客刘某与驾驶员争吵的情况,在这约5分钟的时间里,车上的其他乘客在干什么?没有人阻止?没有人理会?全都在干嘛?

相比今年4月20日发生在京珠高速的客车上乘客抢夺驾驶员方向盘事件,有诸多类似之处,幸好那次客车上有一名乘客见势不对,一脚将夺盘乘客踹开,避免了严重后果。

法律人看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真相背后的三大隐忧

这次悲剧的背后,令人隐忧的不仅是刘某的暴戾,还有众人的冷漠。若其余十三人都是老弱病残则另当别论(从目前报道来看,已确定有两名婴孩),反之,这些无辜的生命,是不是正在用生命为自己的冷漠埋单。

我不知道提前下车的乘客,此刻是何感受。我真的很担忧,这样悲剧还会不会重演。

第二,公交车驾驶员怎么随便就挨打了?

乘客指责驾驶员、与驾驶员争吵,驾驶员解释、争执,乘客持手机两次击打驾驶员……从这个过程可见,一旦乘客想采取语言或暴力攻击驾驶员,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

法律人看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真相背后的三大隐忧
法律人看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真相背后的三大隐忧法律人看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真相背后的三大隐忧

打开百度搜索一下“乘客抢夺驾驶员方向盘”“乘客与驾驶员争执”的信息,相关案例不胜枚举,酿成事故、追究刑责的也很多。引发事故的原因千差万别,其中乘客坐过站的还为数不少。

既然已经发生了这么多事故,我们的公交车(包括所有大型客车)驾驶位是不是应该改进一下?

比如设置必要的护栏或透明隔板将驾驶员位置相对隔离,既保障驾驶员不受乘客或其他情况干扰,又能确保乘客对驾驶员的驾驶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人看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真相背后的三大隐忧

从驾驶员座位设计和制造上给予完善,成本应该不高,却能给驾驶员更多保护。在发生突发情况时,能让驾驶员集中精力采取措施,或许能避免很多事故。

第三,案件定性真的准确吗?

我们再来看一下本案调查的结论: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

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根据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本文假设当事人未死亡,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相信这是一个比较全面、客观的调查结论,也是一个理性、专业的定性分析。但我觉得,有两个问题没有说清楚:

一是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谁的过错大、谁的过错小

首先,显然刘某是事件的引起者。冉某作为驾驶员,提前提醒了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坐过了站,责任在刘某。

其次,常识告诉我们,不能干扰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刘某却与驾驶员争吵、持手机击打驾驶员,于法于理,都错在刘某。有的新闻媒体用“女子与司机互殴”作为报道标题,这样的概括实在是欠妥的。

再次,基于“一个巴掌拍不响”的事实,刘某确实应当冷静、妥当处理,但不能苛求驾驶员“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也不应当带着性别歧视般要求驾驶员“好男不跟女斗”。换位思考一下,当我们受到刘某这样的干扰和攻击,会作出怎样的反映?当然,驾驶员的特定职业应该对其有比“常人”更高的职业要求,但再高也不能违背对“人”的要求。

所以,我认同“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之评判,但责任大小是应当区分的。

二是对刘某和冉某适用什么罪名?

调查结论只谈到“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没有说明具体涉嫌哪一个罪名。

翻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适用于本案可能涉及两个罪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罪名不同,刑罚也相差很远——虽然刘、冉二人都已去世,但如何定性关乎二人身后名誉和家属感受,准确认定也有助于类案的公正处理。

如果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造成了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若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认为,应当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可能会面临这样的疑问:

➤ 第一,明明二人都是故意争执、故意互相攻击,怎么就是“过失”了?

我认为,虽然争执、攻击是故意的,但二人主观上对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是反对的,没人希望把自己的命都搭进去,所以也不宜认定间接故意。

从二人的年龄和基本社会阅历来看,应当遇见这样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二人因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样的结果,结合《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认为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当然,也可能存在本案二犯罪嫌疑人系“疏忽大意的过失”、二人过失的内容各不相同乃至本案属于故意犯罪之分歧)。实践中这样的判例也不少。

➤ 第二,二人共同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系共同犯罪,怎么能定过失犯罪,《刑法》哪有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

一般而言,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从客观实践来看,确有多人基于过失而共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事例;所以从刑法理论来看,也肯定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只是在处理上按照各自的罪行分别处罚。

最后,事实查清,让我们悬着的心终于可以落地。解决好这三大隐忧,或许才能让悲剧少一些,再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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