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建议书,服务和保障一家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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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检察机关的建议,我被取保候审,这是对我的宽大,我真心感谢司法机关的帮助和教育……我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对我的企业造成巨大影响,企业一时群龙无首,人心惶惶,生产经营秩序一度混乱。回来后,建立了学习法律知识的制度,使整个企业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转……”这是陕西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写给远在湖北省应城市检察院的一封“思想汇报”信。

刘某公司主要经营化工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等。2009至2013年期间,刘某为了让其公司研制的新型防结块剂在应城某化工公司的生产线进行实验,并让该公司多采购、使用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多次向应城市某化工公司多名工作人员行贿。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执行逮捕,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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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强化对创新发展执法活动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要求,应城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吴小明,承办了刘某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已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其亲属已退还受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单位谅解,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为保障其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转,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损失,该院依法向办案单位发出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办案单位采纳,及时对刘某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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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应城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吴小明(右)

与综合检察部主任周劲松研究案情

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城市检察院对刘某进行跟踪监督,不定期联系,了解其工作、思想动态。现了解到,该企业已经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一度停止的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工作,也已经进入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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