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建議書,服務和保障一家企業發展

一份建议书,服务和保障一家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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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檢察機關的建議,我被取保候審,這是對我的寬大,我真心感謝司法機關的幫助和教育……我被限制人身自由後,對我的企業造成巨大影響,企業一時群龍無首,人心惶惶,生產經營秩序一度混亂。回來後,建立了學習法律知識的制度,使整個企業在法律的規範下運轉……”這是陝西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寫給遠在湖北省應城市檢察院的一封“思想彙報”信。

劉某公司主要經營化工產品的開發、研製、生產、銷售及技術諮詢服務等。2009至2013年期間,劉某為了讓其公司研製的新型防結塊劑在應城某化工公司的生產線進行實驗,並讓該公司多采購、使用自己公司生產的產品,多次嚮應城市某化工公司多名工作人員行賄。因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執行逮捕,羈押於應城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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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強化對創新發展執法活動的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要求,應城市檢察院黨組成員吳小明,承辦了劉某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經審查認為,該案事實已查清,證據已收集固定,其親屬已退還受害單位全部經濟損失,並取得受害單位諒解,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為保障其公司的正常生產運轉,最大限度地減少企業的損失,該院依法向辦案單位發出對劉某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書。辦案單位採納,及時對劉某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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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應城市檢察院黨組成員吳小明(右)

與綜合檢察部主任周勁松研究案情

劉某在取保候審期間,應城市檢察院對劉某進行跟蹤監督,不定期聯繫,瞭解其工作、思想動態。現瞭解到,該企業已經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一度停止的新產品的研製和開發工作,也已經進入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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