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业主遭强拆开车撞拆迁队致1死9伤,家属称事发前肇事者曾遭殴打,你怎么看?

薛文康


表明个人观点:目前家属方面的陈述并未得到证实,而且网上流传的拆迁户先行被殴打之后情绪失控开车撞人的视频存在剪辑的成分不足以采信,对于此仍然有待进一步的调查结果,但是该起案件也反映了当下拆迁流程当中容易诱发的社会问题。

案件事实中的部分事实有待考证,不应着急立下判断

目前网上流传出的部分视频存在断章取义的嫌疑,对于网传司机显示被殴打然后驾车撞向拆迁队的说法并不属实,网传的视频内容系司机驾车撞人之后工人出于愤恨才对其进行围殴,所以究竟司机在驾车撞人之前有没有被殴打,是不是因为情绪失控才发生的故意驾车冲撞拆迁队伍的事实,不应该着急立刻做出判断。

肇事驾驶人妻子王琴回忆,当时她的丈夫对拆迁人员说,没有手续不能进行拆迁,却遭到拆迁人员殴打。“二三十人就围攻他,他们拿了军大衣将我丈夫蒙起来打,摁在地上打。”她说,丈夫随后从人群中挣脱,上车准备开车走,但遭到多人用砖块石头打砸车辆,并将挡风玻璃击碎。

但是对于该部分事实目前还未得到印证,但是我个人认为该案件中必定存在诸多不合规范的地方,否则一般拆迁过程中不会发生驾车故意冲撞拆迁工人的恶性刑事案件。唯一的合理解释就是驾驶人确有可能遭遇过不合理不合法的待遇情况下,才会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

如何让拆迁规范化才是该起案件值得深思的地方

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并不少见,往往都是因为拆迁的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矛盾加剧,工人面临工期的要求,而拆迁户在赔偿事宜没有谈好的情况下,自然不愿意拆迁,据此诱发拆迁队伍和拆迁户之间的矛盾扩大。

但是按照现行的拆迁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拆迁过程中的诸多赔偿事宜均是有法可依,并不存在谁吃亏谁占便宜的事实,在此种情况下即应当保证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更要耐心对被拆迁人进行耐心的劝导和法治教育才是。数年前因为强拆诱发的跳楼,自焚等社会焦点问题层出不穷,近些年来随着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开化,透明化已经逐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该起案件当中为何发生如此恶劣的故意驾车冲撞他人的行为?

我想根本原因无非还是可能因为拆迁过程中存在政策未说明清楚、拆迁补偿标准未能及时进行解读造成诸多误会引发。

目前毋庸置疑的是驾驶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一死九伤,结合其故意驾车冲撞的行为来看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无论如何定性结合目前的案件结果以及过程来看,男子的刑责也是在所难免。

具体的调查结果让我们拭目以待吧,也希望诸多拆迁户能够引以为戒,合理维权,切勿冲动之下犯下弥天大错。


麋鹿说法


从目前已知的情况来看,该业主是在忍无可忍之下才开车撞人的。

据报道,10月15日早上7时左右,江苏扬州杭集镇中心广场附近,一黑色车辆撞向人群。扬州市委宣传部发布通报称,事件造成1死9伤。
那么,他为何要开车撞人呢?真实情况尚不明朗,我们先看看他的妻子是如何回应的。肇事者韦某和他的妻子王某有一处房子正待拆迁,但他们和拆迁部门尚未谈拢,相关手续还没走完。

但是,事发当天上午六点,拆迁队突然出现开始强拆他们的房屋,他们上前阻止反遭拆迁队殴打。不光如此,拆迁队还强迫他们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他们拒绝签字就遭到一顿毒打,手机和包包都被打坏了。韦某反复给拆迁队说没有手续就不能强拆,恼羞成怒的拆迁队就用军大衣把他蒙起来群殴。韦某艰难地逃到车上准备离开,反而被他们围着车疯狂打砸,连挡风玻璃都打碎了。这时候,忍无可忍的韦某就开车撞人了。
如果
王某所述确实属实,那么韦某确实是在被逼急了的情况下才开车撞人的,对此我表示非常同情。

根据官方通报,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委托扬州市广陵区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拆除违建。但即使是违章建筑,也应当给违建主人一个自己履行拆除义务的合理期限。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拆除义务还要对他们进行催告,催告之后仍不履行的,才能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而据肇事者妻子所说,拆迁队是在相关手续还没完成的情况下突然强拆的,并没有给他们一段合理的履行期限,更没有对他们进行催告。也就是说,即使他们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这种直接突然强拆的做法也是违法的。

不光强拆行为是违法的,打砸抢烧的强盗行径更是违法的,应当受到相应制裁。当然,韦某开车撞人的行为也是犯罪,他也同样逃不了法律制裁。目前整件事情还处于调查阶段,希望最后能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冰焰


强拆事件官方的第一次通报


第一次通报整个事件并不明晰,并且通报发出后,即有媒体发生称撞人者“韦某”的妻子王某称“丈夫系被殴打后,才开车撞人的。”
肇事驾驶人妻子王琴回忆,当时她的丈夫对拆迁人员说,没有手续不能进行拆迁,却遭到拆迁人员殴打。“二三十人就围攻他,他们拿了军大衣将我丈夫蒙起来打,摁在地上打。”她说,丈夫随后从人群中挣脱,上车准备开车走,但遭到多人用砖块石头打砸车辆,并将挡风玻璃击碎。

强拆事件官方16日进行了第二次通报


通报里提及了“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于2018年7月5日发布公告,要求侵占河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坝头由业主5日内自行拆除;2018年7月7日,向韦刚户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2018年8月13日,再次向韦刚户下达清除告知书。但该户始终不予配合。”
这里提及一下,不是通报一下说是下达了通知书就是下达了,而是要求是否有韦刚户的签字确认等。另外有人怀疑说“所谓的侵占河道”不属实,官方也应该给出答复。
第二次通报里并没有规避韦刚被殴打的事实的,但是称是“殴打”发生在撞人之后,到底是撞人之后,还是撞人之前,相信公安会给一个更准确的警情通报和调查结果。
媒体社会,舆论反转太快,不如等待最后的官方结果再做定论。

秘语相传


双方说的都不信,静待警方公告。不管是家属说的,还是官方的声明,都有着一些矛盾的地方。所以希望能够看到完整的现场视频。


首先我希望知道房屋的性质。这个房屋既然在小运河疏浚范围,那它到底是违章建筑,还是合法建筑?如果是违章建筑,为何这么多年没人管?如果是合法建筑,那么拆迁公司有什么权利强拆呢?如果这房子有房产证,那我认为拆迁公司才是事件的始作俑者。

第二我希望知道当时的状况。如果在人家家里没人的情况下,搬走家具开始强拆。我觉得拆迁公司可称得上粗暴二字。更重要的是,家属声称韦某被殴打,车辆被石块砸,挡风玻璃被砸碎。这是将来考虑对韦某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

第三韦某到底是在怎样的状况下开车撞人呢。是精神紧张踩错油门还是故意撞人,这个在将来的量刑中很重要。不管如何,无辜群众死伤总是一场悲剧。


律师独角兽


在事情还尚未明朗之前,不管是官方还是肇事者家属一方,现在任何一方的陈述都不能完全相信,因为他们在表达和陈述上难免会带着强烈的主观意志,选择利已的方面去说,所以还是静待后续还原真相比较妥当,最好是全面完整的还原现场视频。

不过,在这个事件当中,有两个关键的事情是已经发生的,后果已经形成。一是强拆无疑,二是肇事伤人已经发生。这两个问题又涉及诸多疑问。

关于强拆。肇事者是否存在违建现象,之前与当地的沟通和赔偿情况如何?对于拆迁是否有正规合法的手续,是否经过授权。当然,即使是手续合法合规,也不能进行强制拆除,这是有法律法规支持的。也就是说,不管肇事者是否耍赖和无理,都不能成为强拆的理由和借口。

关于撞人。事发前,强拆人员是否与肇事者有强烈的冲突,甚至发展成群殴现象,到底是哪一方先动的手,肇事者是不是在被激怒的情况下做出的破坏式反击?这是一个关键问题,都需要后续详尽完整的调查。同时,参与拆迁的公司是否具有资格?是否取得当地的拆除认可,是不是存在过暴力恐吓等行为,这都将影响未来案件的判决。


元芳有看法


拆迁,牵一发而动全身。此次肇事者是否是传说中的“钉子户”并不不清楚,不妄加评论。但拆迁中都很多人信奉“会叫的孩子有奶吃”。更有人觉得“软的怕硬的,硬的怕横的,横的怕不要命的。”无理闹三分要到钱才是硬道理。

我家经历过平房动迁。我们属于老实的人家,按照补偿标准补偿乖乖拆迁走了。而有几户人家就是不肯搬,拆迁队来了。就有人站在机器前不让动,拆迁队找几个人拦住户主家人,就将房屋拆了,屋里的东西通通砸毁照价赔偿。

但还是有一户没敢动,怕惹出人命,敢跟拆迁队抗衡的也是“背景”人。

他不肯搬狮子大开口的要求一平方住宅面积补偿一平方门市房。而开发商根本不会支付给他,如果给他这么支付,附近的邻居岂不出来抱怨双重标准了?

后来围边的楼都盖起来了,整个小区只有他一栋平房立在中间影响整个小区的规划。这时离当初的动迁已经过了五六年了。

扬州强拆的建筑并非合法合规住宅而是违章建筑。何为违章建筑呢?印象中一些人为了私己的利益,私搭乱建,影响到建筑的统一规划,建筑区呈无序状态非法建筑。


正常情况下,这种建筑应该是没有房照或者是房照的面积不符,甚至影响到公共区域利用。

违章建筑往往一“违”很多年,在肇事者韦某的心中早已是“存在即是合理合法”。无补偿强迁自然会跟你“玩命”,有补偿,没有达到预期依旧不会善罢甘休。


而拆迁队呢,就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工作职能就是执行拆迁。肇事者韦者意图制止,拆迁队没理会,韦某一冲动……

只是韦某你所撞的人是来干活的和来观望的人,并不是有决定权的人。韦某简单粗暴冲动伤及无辜百姓的解决方式并不值得推崇和同情,此事影响恶劣,涉事人员必须严惩以儆效尤。

事情尚未调查清楚,等待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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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悠然



这件事的源头就是矛盾没有解决,有矛盾才会产生冲突,发生了冲突就会使矛盾进一步地激化,就会出现流血事件,这种恶性循环何时休啊,事件的双方没有把问题解决,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去拆迁,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强拆 ,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你为什么要强拆呢?



据肇事人妻子王琴说的,事先没有告知拆迁期限,肇事人与拆迁队理论时,被拆迁人员殴打,于是出现了驾车撞人事件,造成了1死9伤,这又是一起强拆带来的血案,业主与拆迁方矛盾没有解决之前,拆迁方不应该去强拆,这是冲突的根源,而驾车撞人者是冲动所为,固然是不对的,在受到了殴打的情况下,心生愤怒甚至于失去理智,以驾车撞人报复解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



这件事对于拆迁方来说,强拆是祸害,对于业主来说,冲动是魔鬼,双方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如果把矛盾化解了再去拆房,就不至于发生这样的事,整件事的过程是,冲突的另一方受到了伤害,心生愤怒,驾车撞了拆迁队人员,造成了1死9伤,现在只有等待调查结果。


知多乎


自已的房子价钱给的不如意,不同意拆迁,,这是法律允许的,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被强迁人员所欧打,这属于冶安案件,被拆迁人激怒了,失去理制,开车撞人,并直接造成一死九伤,,不属于交通肇事,而纯属于故意杀人罪,你前边再有理,也不致促使你故意杀人,你开车撞人是你个人行为,一切后果自负,


山头16


如何定性需要尊重事实,在事实的基础上认证分析,依法而定,猜测往往会产生臆断,会对普通旁观者造成误解! 首先基于河道梳理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宪法规定有权征收相应设施,但需要给予补偿!这种情况下基于公共利益,个人是需要服从的,但这种拆除需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除了临时性,比如洪水来了来不及和物权人沟通而紧急征用也需要事后给予补偿,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平时的拆迁是不可以今天下个通知明天就拆的,而且强拆执行需要是法院! 另外,如果是合法拆除,也就是所有拆除流程均合法,物权人在拆除前也得到了相应补偿,物权人再阻碍拆除则属于违法行为,法院也有权强制拆除! 而该事件征收拆除附带刑事,需要综合考量各个法律条款的适用,目前还不能简单依据某一条法律法规就进行定性! 以上就是我们根据多年拆迁诉讼实践结合该实践做的浅层分析,具体结果还需要拭目以待!


楹庭征地拆迁律师团


法海一粟认为,这是一个敏感的话题。

1、官方通报。2018年10月15日上午6时许,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扬州市广陵区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场施工,对裔庙村车五组韦刚户侵占小运河河道的阻水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拆除的法律依据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即:“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等规定。通报称,在拆除前, 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于2018年7月5日发布公告,要求侵占河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坝头由业主5日内自行拆除;2018年7月7日,向韦刚户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2018年8月13日,再次向韦刚户下达清除告知书。但该户始终不予配合。

2、“谁设障,谁清除”中的“障”是否包括房屋。从《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来看,其调整的范围是“阻水障碍物”。那么,被拆除的房屋是否属于“阻水障碍物”呢?广义上来看,应当包括。因为“阻水障碍物”的概念实在太大了。但是,法海一粟认为,这里的“阻水障碍物”应当属于一般概念,虽然包括房屋,但是,对于房屋,则应当适用关于房屋管理方面的规定。就是说,这里的房屋能否拆除,应当按照另外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而不能按照《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因为,房屋是特别概念,并且,法律对于房屋管理有着特别或者具体的规定。从“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角度,应当适用关于房屋管理方面的规定,而不能适用河道管理方面的规定。

3、违章建筑、违法建筑。关于这两概念之间有无区别,法海一粟无法说明。从法律角度,没有合法建造手续的建筑,都是违章或者违法建筑。但是,对于违章或者违法建筑的处理,却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换句话说,并非所有的违章或者违法建筑都应当予以拆除。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可见“消除影响,限期改正”也是处理违章或违法建筑的一个手段。

3、行政权的“外包”。本案中,显然存在行政权“外包”的情况。行政处罚权能否“外包”,当然不能。因为,这在我国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既然行政法中没有关于“外包”的规定,那么,“外包”就是违法。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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