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軍、馬永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著我縣經濟的發展,機動車數量迅猛增加,機動車交通事故日益增多。因道路和非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至我院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但對近年針對我院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也顯露出諸多問題。本文擬通過道路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進行調查研究,對該類案件的概況、存在問題及成因進行逐一分析,研究探索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糾紛機制,以期能對該類案件的審理有所幫助。

一、定邊縣人民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特點:

(一)案件數量呈快速上升趨勢。隨著近年來我縣經濟的迅猛發展,交通事故的次數也逐年上升,且發生事故以後,

當事人大多數起訴至法院解決糾紛。定邊縣人民法院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共計新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為324件,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共計新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為340件,較上一年同比上升4.94%。

(二)訴訟主體複雜、繁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訴訟主體多為兩人以上,即肇事駕駛員、實際車主、車輛掛靠單位、車輛投保保險公司都可能成為被告。在機動車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往往不能嚴格遵守過戶登記手續,對車輛掛靠、租賃、使用等方面管理亦不規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責任主體往往牽扯到登記車主、實際車主、借用人或者承租人、僱傭人等多方人員,因此訴訟主體複雜繁多。

(三)訴訟標的額較大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往往會出現人員死亡或者重傷,且財產損失也較大,針對每年《陝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不斷提升。對受害者的賠償數額也逐年增多,具體體現在:

1.2018年陝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較2017年相比,誤工費(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無法證明的)由155.87元/天提升至236.11元/天,同比增長51.48%.

2.住宿費由80元/天-100元/天,調整為230元/天-320元/天。

3.傷殘賠償金(受害人在60歲以下、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受害人在75歲以上):城鎮居民基數2017年28440元增加至2018年的30810元,農村居民基數2017年9396元增加至2018年的10265元。具體傷殘數額:城鎮居民傷殘基數(除一級傷殘)由2017年的568800元增加至616200元;農村居民傷殘基數(除一級傷殘)由2017年的187920元增加至205300元;

4.喪葬費數額:2017年為28448元,2018年增加至30183元。

5.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在(18週歲歲以下、18-60週歲、60-74週歲、75週歲以上):城鎮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基數由2017年的18464元增加至2018年20388元;農村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基數由2017年的8568元增加至2018年9306元。

(四)城鎮與農村“真假”難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區分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適用不同的賠償標準,同時又提出了農村戶(農轉非)籍參照城鎮標準計算。而城鎮標準與農村標準巨大差異,加之農轉非的認可,導致很多當事人偽造證據已達到增加賠償金額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為獲得更高賠償,偽造證據現象越來越嚴重,而且造假成本低、司法資源有限、處罰力度小更加加劇了偽造證據的問題嚴重性。

1.城鄉賠償差距大

考慮到當前我國城鄉生活水平和消費水平存在的較大的實際情況,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受害人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民居民。而從上文不難看出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各項賠償數額相差較大,在鉅額賠款的引誘下,當事人容易催生貪念,為能參照城鎮標準計算相關賠償款,罔顧黨紀國法偽造證據。

2.造假手段多樣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受害人往往通過偽造居住證明、租賃合同、勞動合同、工資證明、工資條,當事人往往通過關係,或者其他渠道在證據上加蓋印章,而出具證明的單位往往是城鎮周邊的村委會、小型的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 。

3.造假成本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若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在事故發生一年前在城鎮連續生活居住一年以上具有固定收入的,相關賠償項目可以參照城鎮標準計算,針對“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和“有固定收入”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當事人為達成這兩個條價當事人往往偽造居住證明、租賃合同、勞動合同、工資證明、工資條,而這些書面材料在實踐中造假成本低。當事人通過利用熟人人情關係和金錢利誘,到民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偽造各種證據。

4.司法資源有限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的情形:a.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b.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由此可見,人民法院特定情形下才能依職權調取證據。但在司法實踐當中,法官在當事人提供證據存疑的情況下,沒有嚴格根據舉證責任責任進行裁判,由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負擔不利後果,而是選擇依職權主動調查,這也是由於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性導致的,由於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多為傷殘人員或者死者家屬,法官既要體恤受害者的情緒,又要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辨別真偽,導致在該類案件中過多的主動調查,必然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5. 體制上:取消城鄉二元化結構

隨著國家政策變化及經濟飛速發展,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人口流動性也逐年增大,農民工進城務工,獲得的是城鎮的收入,支出的是城鎮的消費,很難界定其屬於農村居民還是城鎮居民。但在農村當前農村居民的純收入和城鎮居民純收入依然相差較大的情況下要求使用同一賠償標準也不見的公平,但在保障人權的概念上,統籌城鄉發展,取消城鄉二元結構,實現同命同價,完善我國侵權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提高農村居民的賠償數額,這也必經之路。

6.加大處罰力度,統一處罰標準

提高罰款的金額,制定統一處罰標準,通過重罰對違反訴訟誠信為予以懲戒,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打壓偽證增長勢頭,彰顯法律尊嚴。

二、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調解難、撤訴率較低,結案方式多為判決,上訴率高

交通事故的發生多為突發性和偶然性,交通事故通常會造成較為嚴重的人員傷亡,一般導致人員傷殘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或其家屬在心理上、感情上受到了極大的傷害,對肇方存在怨恨心理,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較大、死傷者對賠償期望值過高,希望通過訴訟獲得其認為合理的賠償數額,在內心感情上均不願意作出讓步。同時,保險公司內部管理體制原因,到庭參加訴訟的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對人民法院的調解不予承諾,都需要經保險公司同意方能調解,導致案件處理延後,且該類案件,受害者多數申請進行司法鑑定,增長了訴訟週期,增加了訴訟難度。由於保險理賠數額低於造成交通事故所產生實際損失,受害人訴訟請求所涉標的較大與加害人賠償能力之間的差距加大,部分肇事人在事故中往往車損人傷,在經濟上也受到較大損失,有的肇事者經濟困難無力賠償,且在訴訟主體過多時,在同一案件中就責任分配等問題很難達成協議,增加了案件的調解難度。所以該類案件多為判決,一旦判決,當事人便以責任劃分不準,或者賠償數額過,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造成審判資源的極大浪費。

三、案件執行難

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有《交強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但在實踐中往往很多事故責任者未參加保險的司機或是摩托車駕駛人員,案件發生後有些人員責任方逃逸或者下落不明,有些人員在事故發生後自身受傷需要治療,沒有能力對受害者進行賠償,有些案件的賠償金遠遠超過被執行人的能力,有的被執行單位本身無固定資產全靠向掛靠車輛吸收管理費獲取資金,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對外缺乏賠償能力。

解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難的幾點建議

1.加強對車輛掛靠單位的監管。對雖有大量車輛掛靠,但無能力對外承擔賠付責任的空殼車輛掛靠單位,人民法院可向交管、運輸部門發出司法建議,相關管理部門應根據法院的司法建議,依據相關規定對車輛掛靠單位進行處理。

2.規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對交通事故擔保人,交管部門應明確告知其擔保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並對擔保人有無擔保能力作出必要審查。

3.完善保險理賠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理賠範圍中的法律地位,理賠的條件和認定的標準,以及交通事故被害人能否對商業險進行代位訴訟。

四、“網約車”等新類型交通事故案件陸續出現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張,“網約車”開始進入人們的生活。這類車不可避免的會發生交通事故,首先“網約車”作為以家庭自用車輛進行營運的形式,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交強險、第三者商業險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次,網約車駕駛人及網約平臺的營運人應當如何承擔責任;再次乘客在乘坐車輛的過程,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此類案件中交強險的賠付不同於一般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為實現期制度功能和救濟目的,其適用突破了一般的保險合同理論,更側重於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在商業險範圍內,商業三者險則不同於交強險的設立目的和作用,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應當根據保險法及雙方的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車輛作為交通生活的主要主體,其具有高風險的特徵,因此隨著網約車服務發展迅猛,車輛行駛的危險性亦會有所增加,故涉及車輛營運風險的分擔即車輛的保險問題,網約車駕駛員的監管及乘客的安全意識的提高等諸多問題仍亟待解決。

五、對策建議

(一)加大宣傳警示力度,從源頭上降低事故發生的概率,充分利用網絡、廣播、電視、報紙、宣傳欄等形式,教育駕駛員安全駕駛,行人遵守交通規則,提高人民安全意識、法制意識,加強道路安全法規宣傳教育,使人民群眾知法律、明後果,自覺維護正常交通安全新秩序。

(二)加強交通違法行為的治理

作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從源頭治理,尤其是對摩托、電動車等出事率高的車輛,要求銷售商在出售時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併購買相應保險;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主動執法,對違法改裝車、無牌、無照、無證、醉酒駕駛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和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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