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群眾認為,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法院就要確保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百分之百地實現,否則就是執行不力、就是“執行難”。其實還有一種案件叫“執行不能”,它指的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下面通過一個小案例來認識什麼情況是“執行不能”。
2017年8月16日15時許,莫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搭載其兒子在公路與行人嚴某森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嚴某森重傷,嚴某森住院202天后不治身亡。經鑑定,嚴某森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繼多發器官衰竭死亡,交警大隊認定莫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鬱南縣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2月11日向鬱南法院提起公訴,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嚴某森的三個兒女嚴某洪、嚴某雪、嚴某梅向鬱南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參照《廣東省2017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嚴某森的醫療費用為201584.36元,死亡賠償金為72561元,喪葬費為41433元,再加上其他費用一共363586.87元。而莫某共支付喪葬費、醫療費等共66000元。鬱南法院認為,由於被告莫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主動賠償了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鬱南法院於5月10日作出判決:被告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被告莫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嚴某洪、嚴某雪、嚴某梅297585.87元。
判決生效後,被告莫某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原告遂於6月27日向鬱南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鬱南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莫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立即將判決確定的義務履行完畢。但此時莫某正關押在監獄,並沒有履行賠償義務,鬱南法院遂依法對莫某採取限制消費、失信懲戒措施。7月3日,鬱南法院經向鬱南縣國土資源局、鬱南縣房地產管理局、鬱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鬱南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雲浮鬱南證券營業部及各大銀行調查莫某的財產情況,未發現莫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8月14日,申請執行人向鬱南法院提供了莫某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認為莫某所在的承平村民委員會欖根一村民小組在數年前徵地時,分配了莫某一塊尚未出證的土地作為補償,且該村民小組會不定期向村民發放分紅款,另外得知鬱南縣人民政府可能在近期對其村委開展土地徵收工作,將產生徵地補償款。8月29日,鬱南法院執行人員前往承平村委,向該村委工作人員瞭解情況。村委工作人員告知執行人員該村小組集體近期並沒有款項分給莫某,只在2015年分配了莫某10000元的徵地款,2016年分配了15000元的徵地款,此外並無其他款項。另外工作人員告知執行人員,據其所知,數年前徵地時,該村其他村民均沒有分配土地作為徵地補償,具體莫某是否分配得到土地並不清楚,若莫某真的分配到土地,當時也無需經村委報備。
由於被執行人莫某客觀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且窮盡執行措施也未能執行到任何財產,使得案件陷入了執行不能的局面。
“執行不能”是客觀存在的,“執行不能”雖然從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當事人的義務未能最終實現,但本質上這類案件屬於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
雖然案件暫時陷入執行不能的困局,但並不意味著案件從此被束之高閣,也並非債務消滅意義上的終結執行。當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恢復執行,且該申請不受時間限制。對於終結本次執行的案件,在終本後的5年內,法院每6個月都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案件,法院也會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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