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不到半年,被告知「此房不租了」,損失誰來賠?

开业不到半年,被告知“此房不租了”,损失谁来赔?

本想租家店鋪好好開店,結果剛開業不到半年,就被原房主告知此房不租了。這樣的消息,讓店主很上火,難道30多萬元的費用就這麼白白地扔掉了嗎?到底咋回事?10月29日,大慶晚報記者對此事進行了採訪。

开业不到半年,被告知“此房不租了”,损失谁来赔?

開店不到半年被告知“房子不租了”

事情的起因是,家住高新區的孫某,一直想找個投資項目,經過多方考察,他決定加盟一家連鎖粥鋪。項目選好後,接下來就是選店鋪的位置。幾經選擇,孫某看好了位於高新區的一處商服樓。

該一樓原來是開燒烤店的,現在正在轉讓。孫某聯繫了店主趙某,得知該房屋的房主並不是趙某,但他和原房主有租房協議,趙某可以將燒烤店物品及房租轉讓給孫某。之後,孫某和店主趙某商談後,於2017年9月中下旬,雙方簽訂了轉讓協議。協議約定:趙某將位於高新區的這家燒烤店轉兌給孫某,並保證孫某享有趙某在原有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原合同簽訂的租賃期限至2021年6月9日止。協議同時約定,如發生原房主不繼續租賃給趙某使用或趙某中途收回店鋪的問題,趙某將會承擔全部轉讓費用。

轉讓協議簽訂後,孫某按協議約定,分兩次給付趙某轉讓費23萬元。2017年9月30日,趙某正式將店鋪交付給了孫某。孫某接手後,立即和連鎖粥鋪達成了協議,支付品牌使用費、技術轉讓費38800元,品牌管理費每年3000元。後按照公司要求進行裝修併購買相應用品,花費近14萬元。

一切準備就緒後,2017年11月8日,孫某的粥鋪正式營業,經營狀況一直良好。然而,讓孫某沒想到的是,2018年3月末,孫某突然接到原房主的通知,稱不再將房屋出租給孫某的轉租人趙某,要求孫某於2018年5月10日前搬出。

孫某得知,原房主不租給趙某房屋的原因是,由於趙某將涉案房屋二、三樓轉租的承租人不再租賃房屋,趙某也一直沒有找到承租人,同時自己也不想繼續承租,現整棟商服的租金無法交納給原房主,導致原房主不再將房屋出租給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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粥鋪黃了損失誰賠

收到原房主的通知後,孫某立即聯繫了當初和自己簽訂協議的轉租人趙某。孫某的態度是:2018年5月10日前可以搬走,但趙某要履行當初簽訂的協議,趙某必須退還23萬元的轉讓費,並賠償損失13萬餘元以及違約金27834元。對於孫某的說法,趙某並不同意,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孫某隻好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趙某辯稱,由於原告孫某未在2018年5月10日前繳納下一年度的租金,並向原房主明確表示不再續租;如原告孫某確實無法繼續承租涉案房屋,那麼,責任也應當由他自行承擔。因為當時他們曾說過,原告需對外宣稱其店內有被告的股份,如發生原房主不繼續租賃給被告使用或被告中途收回店鋪的問題,由被告承擔全部轉讓費,但前提是原告必須履行了對外宣稱店內有被告股份的義務。合同約定,如果原告沒有宣稱上述內容所導致的後果,被告不負責。

另外,原告孫某受讓涉案店鋪後,由原告代替被告向房東履行涉案房屋每年年租金22萬元。被告將涉案店鋪轉讓給原告時,店內現有的硬裝、軟裝、裝飾品、廚房設備及家用電器等全部交給原告無償使用,說明原告簽訂協議時,初衷是想使用被告店內的現有設備及裝修,沒有另行裝修的意圖。該協議中沒有約定原告需要對涉案房屋進行重新裝修,並徵得被告和原房主的同意,其產生的與裝修相關的費用不應該由被告承擔。相反,因原告擅自裝修,搬離房屋時沒有恢復原狀,給被告造成的損失,他們還將另行主張。

开业不到半年,被告知“此房不租了”,损失谁来赔?

應返還原告轉讓費23萬元

雙方各說各的理,那麼,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近日,高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對協議的效力予以確認,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現由於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不能繼續租賃涉案房屋,故被告應當按照協議約定返還原告的全部轉讓費用23萬元。

而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而損失中亦要求被告返還全部的轉讓費用,法院認為,既然為實際損失,依據公平原則,原告使用租賃房屋期間的費用應當從轉讓費用中予以扣除。經計算,如扣除房屋使用期間的費用,應返還95833元,加上其主張的損失全部賠償數額少於23萬元,法院認為,按照雙方約定履行,合理、合法。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趙某應返還原告孫某轉讓費23萬元。

審核:程英華 代寶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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