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參保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以下其中一種辦法來處理自己的養老保險關係。
辦法一:繼續參保繳費。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即2011年6月30日前)參保的、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差額年限至繳費滿十五年時,辦理退休手續。如果是《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即2011年7月1日後)參保的,則只能逐年繳費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才能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辦法二: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參保人員可以申請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入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其相關規定參保繳費,待達到領取條件時,申請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辦法三: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退費。
參保人員若不願意繼續參保繳費、又不願意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可以書面申請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退費。社保局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參保人員本人後,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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