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不到半年,被告知“此房不租了”,损失谁来赔?

开业不到半年,被告知“此房不租了”,损失谁来赔?

本想租家店铺好好开店,结果刚开业不到半年,就被原房主告知此房不租了。这样的消息,让店主很上火,难道30多万元的费用就这么白白地扔掉了吗?到底咋回事?10月29日,大庆晚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开业不到半年,被告知“此房不租了”,损失谁来赔?

开店不到半年被告知“房子不租了”

事情的起因是,家住高新区的孙某,一直想找个投资项目,经过多方考察,他决定加盟一家连锁粥铺。项目选好后,接下来就是选店铺的位置。几经选择,孙某看好了位于高新区的一处商服楼。

该一楼原来是开烧烤店的,现在正在转让。孙某联系了店主赵某,得知该房屋的房主并不是赵某,但他和原房主有租房协议,赵某可以将烧烤店物品及房租转让给孙某。之后,孙某和店主赵某商谈后,于2017年9月中下旬,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赵某将位于高新区的这家烧烤店转兑给孙某,并保证孙某享有赵某在原有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原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至2021年6月9日止。协议同时约定,如发生原房主不继续租赁给赵某使用或赵某中途收回店铺的问题,赵某将会承担全部转让费用。

转让协议签订后,孙某按协议约定,分两次给付赵某转让费23万元。2017年9月30日,赵某正式将店铺交付给了孙某。孙某接手后,立即和连锁粥铺达成了协议,支付品牌使用费、技术转让费38800元,品牌管理费每年3000元。后按照公司要求进行装修并购买相应用品,花费近14万元。

一切准备就绪后,2017年11月8日,孙某的粥铺正式营业,经营状况一直良好。然而,让孙某没想到的是,2018年3月末,孙某突然接到原房主的通知,称不再将房屋出租给孙某的转租人赵某,要求孙某于2018年5月10日前搬出。

孙某得知,原房主不租给赵某房屋的原因是,由于赵某将涉案房屋二、三楼转租的承租人不再租赁房屋,赵某也一直没有找到承租人,同时自己也不想继续承租,现整栋商服的租金无法交纳给原房主,导致原房主不再将房屋出租给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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粥铺黄了损失谁赔

收到原房主的通知后,孙某立即联系了当初和自己签订协议的转租人赵某。孙某的态度是:2018年5月10日前可以搬走,但赵某要履行当初签订的协议,赵某必须退还23万元的转让费,并赔偿损失13万余元以及违约金27834元。对于孙某的说法,赵某并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孙某只好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赵某辩称,由于原告孙某未在2018年5月10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租金,并向原房主明确表示不再续租;如原告孙某确实无法继续承租涉案房屋,那么,责任也应当由他自行承担。因为当时他们曾说过,原告需对外宣称其店内有被告的股份,如发生原房主不继续租赁给被告使用或被告中途收回店铺的问题,由被告承担全部转让费,但前提是原告必须履行了对外宣称店内有被告股份的义务。合同约定,如果原告没有宣称上述内容所导致的后果,被告不负责。

另外,原告孙某受让涉案店铺后,由原告代替被告向房东履行涉案房屋每年年租金22万元。被告将涉案店铺转让给原告时,店内现有的硬装、软装、装饰品、厨房设备及家用电器等全部交给原告无偿使用,说明原告签订协议时,初衷是想使用被告店内的现有设备及装修,没有另行装修的意图。该协议中没有约定原告需要对涉案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并征得被告和原房主的同意,其产生的与装修相关的费用不应该由被告承担。相反,因原告擅自装修,搬离房屋时没有恢复原状,给被告造成的损失,他们还将另行主张。

开业不到半年,被告知“此房不租了”,损失谁来赔?

应返还原告转让费23万元

双方各说各的理,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现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不能继续租赁涉案房屋,故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返还原告的全部转让费用23万元。

而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损失中亦要求被告返还全部的转让费用,法院认为,既然为实际损失,依据公平原则,原告使用租赁房屋期间的费用应当从转让费用中予以扣除。经计算,如扣除房屋使用期间的费用,应返还95833元,加上其主张的损失全部赔偿数额少于23万元,法院认为,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合理、合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赵某应返还原告孙某转让费23万元。

审核:程英华 代宝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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