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地方法院有幾個級別?各自審理什麼案件?

我國地方人民法院分為三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我國的地方法院有幾個級別?各自審理什麼案件?

1、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法院是在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設置的法院。除了法律規定由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餘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在稱謂上,基層法院名稱為“某縣(某事或者某區)人民法院”,而不出現“基層”字樣派出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相當於法院的一個庭室,具有審判職能。

基層人民法院由一個院長,若干個副院長和審判員人組成,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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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是設立在省、自治區內的地區和自治州,設區的市以及直轄市內的人民法院,它的上級是最高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哪些案件?

一是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是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三是對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或抗訴的第二審案件;

四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的第二審案件。

我國的地方法院有幾個級別?各自審理什麼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設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是省一級的最高審判機關。高級人民法院設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審判庭等,並設審判委員會。其上級人民法院為最高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有哪些職責?

第一,審判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第二,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和

第三,提審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下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

第四,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和部分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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