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部門主管手握職權大肆索賄 上任僅兩年斂財數十萬

“想要維持代理權、開發新客戶就得付出一筆不小的代價”,松江區某材料公司部門主管憑藉著自己手中的一點小權力就“劃地稱王”立下了此“規矩”。他利用職務之便,以取消代理權、抬高貨價等方式向多家代理商索賄,直至一封匿名舉報信寄達所屬公司,其醜行才被公之於眾。日前,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對此案進行審查。

2018年5月,材料公司員工代表向公安報警稱部門主管張某利用職務便利,向代理商索賄數萬元,同時出具了一封匿名舉報信。信裡反映:“張某頻頻伸手要錢,令經銷商苦不堪言,甚至無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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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張某出任材料公司部門主管,剛上任沒多久,他就“燒起了三把火”,主動聯繫老經銷商楊某想要談談合作事宜。張某“直言不諱”在電話裡提出要平分楊某的利潤,並“提醒”若不答應他的要求,就會採取一些措施。

案例|部门主管手握职权大肆索贿 上任仅两年敛财数十万

△圖源網絡

楊某知道部門主管掌握進貨價、客戶分配等權力,不敢怠慢,只能同意利潤對半分成。但即使遠在外地的楊某“乖乖聽話”上繳了6次利潤,張某還是採取了措施,擅自將楊某自己挖掘的多個客戶調配給了其他經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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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面對本地的經銷商,張某則親自前去“洽談”,依然以手中的職權相威脅迫使經銷商妥協。平時他對經銷商不聞不問、漠不關心,但一旦想要“收租”他就會直接來到經銷商的辦公室裡“坐坐”。“張某一來便是要錢”,這已經是經銷商眼中的“鐵律”,有的經銷商只敢怒不敢言,拱手將一半利潤交於張某,有的經銷商則拒絕向其“進貢”。對於不聽話的經銷商,張某公報私仇,直接將進貨價格上調1元,擠壓其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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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被索取錢款的幾家經銷商外,為了獲得較低的進貨價格以及保留自行開發客戶的權力,也存在主動向張某“投誠”的經銷商。在北京就有一家經銷商主動提出與張某平分公司利潤,在張某未參與實際經營的情況下,該經銷商通過轉賬方式先後給予他數十萬元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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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張某利用職權以取消代理權、抬高貨價等方式威脅經銷商索取錢款,另非法收受經銷商錢款數十萬元,其行為已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將其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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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就形式而言,收受賄賂有直接收取,也有間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後收受。索取賄賂或收受賄賂是本罪行為的兩種不同的表現方式,無論何種行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構成本罪,如同時具有兩種方式應以一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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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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