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縣市文物局原局長購房變相「索賄」,涉案贓款65.4萬元

▶2017年11月13日,從河南省檢察院傳出消息,新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輝縣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輝縣市文物局原局長張有新(副處級)決定逮捕。

▶2018年7月11日,裁判文書網刊發了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法院(2018)豫0711刑初10號刑事判決書。其表明,張有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涉案贓款65.4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輝縣市文物局原局長購房變相“索賄”,涉案贓款65.4萬元

資料圖

東方今報·猛獁新聞記者 路治歐

利用職務之便受賄65.4萬元 如今變成“階下囚”

資料顯示,張有新 ,男,1952年生,輝縣市南寨鎮小西川村人。1970年參加工作。1986年畢業於河南電大中文系,1987年結業於河南大學歷史系。曾任輝縣豫劇團音樂創作員,輝縣市博物館副館長、館長,輝縣市文物局副局長、局長(代)。副研究員。

2004年至今任輝縣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1993年至2002年當選為新鄉市第八屆、九屆人大代表;2002年2月當選為河南省第十一屆人大代表。2003年被授予“河南省文物系統先進工作者”稱號。出版有專著《共城史話》。

2017年9月19日,因涉嫌受賄罪,經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被新鄉市公安局衛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賄罪,於2017年9月26日經新鄉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被新鄉市公安局衛北分局逮捕。

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檢察院以新牧檢未檢刑訴[201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有新犯受賄罪,於2018年1月9日向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月25日,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法院下發刑事判決書:張有新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索取他人賄賂43.4萬元(房款),收取他人賄賂22萬元,在收取勘探費用、承攬工程、招收職工方面給予幫助,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涉案贓款65.4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購買房產索要“優惠” 否則就使“把戲”影響房產建設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張有新在購買孟電花園C9樓301室房子時,要求河南孟電集團恆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給予優惠,總經理孫某同意為其減免了29萬元房款;被告人張有新在2011年購買孟電花園25號樓B棟401室房子時,要求給予優惠,2011年1月19日經總經理孫某同意,為其減免了14.4萬元房款,張有新在徵收文物勘探費以及開發用地文物勘探發掘方面為該公司提供幫助。

孟電集團恆達房地產公司總經理孫某的證言證實,第一套房是文物局副局長王某找其當面說他們局長張有新在其公司買了套房,價款讓其少收點,之後其通過銷售部門瞭解到他只交了12萬定金,還剩29萬尾款一直不交,並且在銷售部門給他打電話催交尾款的時候,文物管理局就把勘探工作停下來,影響其公司的工程進度,沒辦法,孫某就安排公司後勤不再向張有新追要剩餘的尾款。第二套房過程也是這樣,14.4萬的尾款被迫給他免了,其他手續及合同按原價辦理。

“如果不給他減免,文物局會把勘探進度放慢或者直接停了,影響其公司工程施工進度,增加成本,並且具體交多少土地勘探費也是文物局自己定的,為了能少交費用,不讓他們為難其公司,所以才不得不給他減免房費。”公司副總經理張某稱。

據瞭解,房產建設用地的文物勘探和發掘由文物局管轄,並按面積收費。張有新作為局長,當然能影響到房產建設工作。

八個工程直接定下讓同學幹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張有新利用擔任文物管理局副局長主持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孟電花園兩次非法收受河南省興龍古建園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韓某感謝費共計10萬元,併為韓某承攬文物修繕工程提供幫助。

張有新供述稱,韓某是其同學,他是搞建築的,其讓韓某幹了文昌閣修繕、白雲寺修繕、共城城址標誌牌等八個工程。他乾的這些工程除了修繕白雲寺工程進行了招投標,其他幾個工程均沒有進行招投標。白雲寺工程招投標那次,其讓馮某想辦法讓韓某的公司中標,最後韓某如願中標了。另外七個工程都是其召開班子會,在會上其提出來想讓韓某幹其單位的工程,然後讓大家表決,因其是副局長主持工作,算是一把手,所以其提出來沒有人提出異議,就決定讓韓某承攬了工程。

此供述與證人證言相符。

收了賣書錢,書卻沒人拉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張有新利用擔任副局長主持工作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本單位職工冉某7萬元現金,並幫助將其兒子的人事關係辦到了輝縣市文物管理局。

張有新利用擔任副局長主持工作的職務便利,以賣書為名,非法收受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發展部經理高某5萬元,併為其公司辦理文物勘探相關手續提供幫助。

該公司發展部經理高某稱,2011年年中,他通過他人認識了張有新,辦理了公司的正常文物勘探手續後,張有新提出自己出了本書,希望其公司購買。當時沒立即答應他,說其需要向公司彙報。過了大概兩個月,張有新在此期間反覆催促其公司購買,後總經理安排其支付了張有新5萬元現金用於購書,但錢給張有新後書籍並未送達其公司,張有新也未提供任何票據,因為他是文物局領導,房地產開發都需要經過他們文物局文物勘探才能開工,其公司不想得罪他,所以其公司也就沒找他要。

而在張有新看來,這批書只是“一直沒有來人拉”。

另查明,被告人張有新退繳涉案贓款30萬元扣押於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檢察院,訴訟中被告人親屬退繳涉案贓款35.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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