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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編第十一章)
第二編 分則
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或者其他相類似關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校對∣車金宇
審核∣李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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