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車頂遭限高杆削頭,司機、孩子、路政、交通,責任該如何劃分?

狂嗨之後的寂寞


出現了事故就有責任劃分:

1.有個標註沒看清楚,這個限高杆是多高,如果是2.6米,請問夠不夠2.6米,如果標註是2.6米,而實際只有1.9米或者2米,則限高杆的責任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2.如果限高杆是標準的2.6米,前面有涵洞高度是2.8米,那麼出現這樣的情況車輛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任何交通參與者都不得在道路上做有違人身安全的行為.

我們可以反推一下,如果沒有限高杆,這個熊孩子人身就是安全的嗎?再假設前面連涵洞也沒有,孩子就安全了?在這樣的快速路上,不要說限速80,就是限速60,這力有多大,如果是塵土迷了孩子的眼睛,孩子會不會摔下來?如果前車帶起一粒石子打中了孩子,孩子還是安全的?

不要怨後車的冷漠,也不要怨限高杆的合理性,怪只怪熊孩子的家庭教育導致孩子的驕橫跋扈張揚任性.任何法律不是讓你用來碰瓷的.法不容情!雖然你有喪子之痛,這個結果是你罔顧法典,漠視生命,驕縱子女所致,這裡我只能說一句節哀!


騰格里易麥


首先我們要理清這起事故屬於什麼性質的事故,其次劃分哪些人屬於責任人。

從視頻中瞭解到,小孩身體隻身小車天窗外,車輛運行中,通過“限高杆”時小孩發生了意外,儘管在道路上發生的事故,但他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因而不構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所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是指因機動車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過失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產生對受害人賠償責任而引發的爭議,本起事故顯然不符合這類情形。

那麼它構成什麼樣的糾紛呢?視頻已經清晰的反映了,小孩是受到“限高杆”撞擊而亡,因而構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路政、交通部門是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部門,司機是保障安全駕駛人員。從視頻中來看,小車並沒有違反道路交通法規,事故是因“限高杆”而發生的,因而“限高杆”的設置部門是直接責任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即使設置部門有明確的提示標誌,因無專人看守超出國家規定的‘’限高杆‘’,未能有效阻止法律允許一定高度範圍內運行的車輛通行,“限高杆”部門仍不能推脫全部賠償責任。


塔雲


肯定是自負全責了,不過按著現有法律,只要去鬧那麼就可以獲得法律規定的百分之十的無責任賠償,這筆賠償將由路政的來掏錢,並最終轉嫁到養路費道路使用費上面去。按著國家規定在現有的每升燃油費用裡就有一塊一的錢是在給養路修路上面交稅。這也是為啥國外原油在降價我們的還在漲價,那整天修不行的路就是最大的吃油鬼與吸血鬼。

其次,在此次事故當中,轎車成員私自探出車外已經屬於嚴重違反交規,交通法裡有規定,人員私自探出車外造成人員人身傷亡的後果自負,並且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而造成其他車輛間接傷害的則需要根據責任認定對其他車輛進行相應的賠償,此為保險公司賠償範圍;由於此次事件並沒有損壞其他人的車輛,對限高欄也沒有相應的損壞,因此賠償給予免除。


優己


不論法律規定,駕駛員違法,路政部門出於何種原因考慮,這次事故應該引發以下思考:

1.這個限高欄幾米限高?在主路上設置限高,防範的對象是什麼?

2.限高欄的設置與警示配套問題?道路上有標誌麼?在安全距離內有提示麼?

3.限高欄的設置如果被違法者無意闖入,必須要付出血的代價嗎?甚至是生命的代價麼?如果是貨車是不是也要車毀人亡麼?

4.道路管理者,在制定該限高問題的管理措施的時候,人性化的部分是否考慮進去?

5.當所有人都在強調司機監護責任不到位的時候,換你,你會想到80碼限速的道路攔這個限高欄麼?如果是一級限高是軟限高呢?那結果又會咋樣?

6.關於限高欄,橡膠條減速帶這兩個道路安全工具,與當前文明發展是否真的匹配?


無沙——眼


這個悲劇本應不該發生。

首先,駕駛員未遵守交通規則應承擔主要責任。

作為以為一名守法的駕駛人員,乘客必須系安全帶,肢體不應伸出車體作為常識\\作為規定,必須嚴格遵守。

因為駕駛員首先違反駕車交通兩項規定,後因疏於觀察,未預料前方限高杆和坐在車頂的孩子有直接安全關聯,直接導致了本起傷亡事故,可認定駕駛員安全意識薄弱,故意違反交通規則。作為本次傷亡事件應負主要責任

其次,公路建設方及交通管理部門也可能承擔公路建設、驗收,日常巡查疏漏的責任。

公路建設有國家建設標準,新聞中的這條公路既然開通使用,一定通過了驗收。根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14),公路淨空不應低於4.5米。


從相應的視頻中可推測:該限高杆絕對沒有達到4.5米的高度。由於事件仍在調查中,以下幾項應為調查的重點:

1、限高杆由誰安裝的? 公路整體驗收時限高杆是否存在?

2、限高杆安裝的準確時間是何時?是否在整體驗收後安裝?

3、交通管理部門日常巡查的頻次,是否應及時發現限高杆的隱患?

以上幾點問題搞清楚以後,才能最終判斷本起事故的責任到底有幾方。

作為本起事故的唯一受害人,那個13歲的孩子,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沒有事故責任的。


但願悲劇不再重演。


老包有時不在線


請不要使用道德綁架。



蛋炒飯一碗


誰都沒有責任,孩子都爸爸負全責,路政、交通、根本不用搭理你,這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你明明知道這是存在風險的,為什麼不制止,作為家長你對本次事件負全責。

設置限高是有道理的,比如前方有涵洞,只能過2.5米高的車,所以會提前設置限高標誌,如果這個過不去,不要往前走,也過不去,你想告路政和交通什麼啊 ,難道告他們私自設置限高裝置嗎?無理。

鐵路部門這樣的限高裝置更多,到處都是,大家都能很好的遵守,沒有誰提出異議,今天你把孩子撞死了,告訴我誰的責任,難道是交通和路政嗎?你認為是不是應該設置成感應的,真人經過的時候自動升高,無聊。

孩子這樣乘車是明顯的危險,大家都知道,怎麼你就不明白呢?你是不是感覺特別榮耀,告訴大家車是我的,招搖過市,這是明顯的拿安全當兒戲,責任自付,如果你用一條繩子拉著電動車結果出事了,騎電動車的撞死了,難道應該路政和交通負責嗎?你告他們監管不嚴嗎?告他們不作為嗎?人只要想死攔是攔不住的,只有隨他去吧!

今天居然問路政和交通負責什麼責任,責任怎麼劃分,不用劃分,也不用搭理你,我想知道你以什麼理由告他們,告他們私搭亂建嗎?那麼多年一直這樣,這是規定,符合要求,前方肯定有指示牌,只是你忽略了,今天的悲劇你負全責,建議你好好料理孩子都後事吧!什麼都沒有用,這是咎由自取。


大海傳媒


路政也該負責。第一宜麼好的路已經開通為什麼限高?有沒有什麼法規支持你限高?第二,限高前一公里為什麼沒有限高標誌?地面也沒有減速帶。?,第三限高杆製作為什麼不做活動的柔軟的帶有反光燈光標誌。要知道很多地方限高杆撞上就會打開不會造成傷害就像沒鎖的門一樣一推就開。


李洋港


輿論一邊倒,熊孩子!真心是熊孩子,而且付出了慘痛的代價~但是,限高欄是有標準,這個請問合乎標準不?有誰可以給我一個答覆~不用指責太多~因為兩個家庭都已經很痛苦了~



瓜子蛋


這起事故非常不幸!

可能是司機的責任佔了大頭。既然是駕駛員袁某開車載著13歲的乘車人鍾某,那麼毫無疑問袁某的責任是很大的,起碼是沒有提醒孩子坐到座位上去,不能在高速行駛的時候將頭探出天窗。而且,袁某在看到限高杆時,也沒有減速停車,這個可能也是一個疑點。而且在高速行駛的時候,將頭伸出天窗外邊,風很大應該很迷眼的,而且也沒有什麼好看的了。

10月28日16時58分許,江西新餘。袁某駕駛一輛小轎車在行駛中,車上有一13歲孩子將身體探出天窗,當通過道路限高杆時,身體與限高杆發生碰撞,當場死亡。

總的來說,孩子肯定是有責任的,絕對不應該將身子探出天窗外邊,但是袁某作為駕駛員可能是沒有提醒孩子不要在行駛中探出天窗外邊。另外,在車輛高速行駛時沒有關閉天窗,這時候風噪很大,有可能孩子也聽不到袁某的提醒,這個也是一個疑點。

路政和交通部門一般都是為了保護道路,而採用限高杆的,肯定是道路修好後為了避免大貨車通過把公路壓壞了,這才使用了限高杆來限制大貨車等重載車輛的通過。從這個道理上來說,路政和交通部門沒有責任的。

開車需謹慎,開車一定要遵章守紀。開車的時候,乘車人一定不能將身體部位探出車外去的,萬一發生突發情況,可能就是致命的事故。

綜合來說,司機袁某駕駛車輛造成的事故,可能是應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而鍾某,13歲孩子肯定是不應該違反交通規則,將身子探出天窗外邊,肯定也是要負一定責任的。路政和交通部門正常使用限高杆限制大貨車等重載車輛通行應該是沒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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