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5611天,河南“吳春紅投毒殺人案”當事人無罪釋放,將申請國家賠償,請問能賠付多少錢?

劉凱倫


【每日講法觀點】河南“吳春紅投毒殺人案”近期再審法院已撤銷原來生效法律文書,並作出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而根據媒體報道,吳春紅本人也含冤入獄時間長達5611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吳春紅肯定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每日講法認為,具體賠償金額需要根據吳春紅本人實際情況才能確定,目前可以確定的是僅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一項可達1772739.34。



什麼是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其實是國家對公權力行使過程中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我國的第一部憲法就確立了國家賠償的原則。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於1994年正式通過,分別確立了行政賠償、刑事賠償的範圍、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程序、賠償標準、賠償方式等。

國家賠償制度有利於監督公權力機關合法、合理地行使職權,保障公民合法權利,同時給被侵權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刑事賠償提起國家賠償的條件及賠償項目

(一)刑事賠償提起國家賠償的條件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行使偵查、檢查、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受害者有權申請國家賠償,例如吳春紅案是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但是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可以提起國家賠償申請。國家賠償一般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二)刑事國家賠償項目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造成身體傷害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需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3、致人精神損害的,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和間接損失賠償。


吳春紅申請國家賠償可以賠付多少錢?

吳春紅案是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但是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符合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目前可以肯定可以賠償的項目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至於其他項目是否符合賠償條件,目前無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公佈了2019年5月15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標準為每天315.94元。

因此吳春紅申請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的數額為315.94元\\天*5611天=1772739.34元。


總結

吳春紅投毒案,是經過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但是其本人已經被羈押了5611天,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吳春紅符合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

雖然一般國家賠償的項目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侵害公民身體造成的損害賠償、侵害公民財產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但是吳春紅投毒案,是否有上述全部賠償項目的損失,目前沒有更多信息。

因此謹慎起見,吳春紅案目前可以肯定申請的國家賠償項目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的標準為每天315.94元,吳春紅被羈押5611天,因此吳春紅可以獲得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合計1772739.34元。


每日講法


河南省“吳春紅投毒殺人案”最終以當事人無罪釋放,下一步吳春紅將會申請國家賠償的問題。若問能獲得多少賠償?

1、請看《國家賠償法》第33條中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吳春紅於2020年4月釋放,按照2019年新執行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計算。賠償金是5611(天)x315.94=1772739.34元。

2、請看《國家賠償法》第35條“有本法第3條或者第17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參考河南曹紅彬“傷妻案”改判無罪釋放,曹紅彬獲得人身自由賠償金1731035.2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0元,共計2331035.26元。

曹紅彬獲刑15年,精神損害撫慰金占人身自由賠償金比例為34.7%,同理,按著這個比例,可以推算出吳春紅獲得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615140元。

兩項合計共:1731035.26+615140=2346175.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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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吳春紅2020年4月1日被宣佈無罪釋放,被羈押了15年之多。按照2019年新執行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計算(國家標準)。

吳春紅應獲得國家賠償:

5611(天)x315.94

=1,772,739.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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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巜國家賠償法》,參照二〇一八年河南省職工人均日工資收入(一九年未公佈),應得賠償金額約1767465元人民幣,詳細準確數額要等權威統計部門公佈二〇一九年人均工資後另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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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吳春紅是2020年4月釋放的,因此應當按照2019年新執行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計算。

這樣的話賠償金是5611(天)x315.94=1772739.34元,也就是177萬多元。

另外,按照慣例,吳春紅一般還可以要求進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假定按上述標準的30%估算,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53萬元。

以上兩項合計,177+53=230萬元左右。

除了以上項目,當事人還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主張其他相關賠償項目。

例如:

造成身體傷害的,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
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下邊兩條);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當然了,以上只是估算,具體給多少,還要看吳春紅的律師提出的賠償理由、項目以及賠償機關的態度。如果爭取的好,賠償義務機關配合,還有可能多主張一些。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這是一種法律的健全也是一種改革,又一天每個人都需要律師了那麼百姓也不會那麼害怕打官司了,加油我的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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