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寶馬男撞電動車砍人反被殺的一些思考

不結合案情的法律分析都是耍流氓。

本案發生於2018年8月27日21時,事發地點是崑山市震川路與順帆路交口。本案起因系一起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對於路權使用而發生的爭議。其中機動車一方當事人較多,有男有女。非機動車一方只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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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案大致分為四個階段,應當對當事人的行為分情況進行法律評價,如下分析均以當時的現場視頻為依據,具體情況以警方調查為準。

第一個階段為,機動車一方數人對非機動車一方進行了毆打,相信也伴有辱罵,已經構成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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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階段為,機動車一方一名當事人,即本案受害人,持管制刀具對非機動車一方進行恐嚇,毆打,並伴有揮刀砍殺的動作(非機動車一方是否受傷,新聞報道未披露),非機動車一方生命安全受到了嚴重威脅。該種情況下,機動車一方人多勢眾,且已對非機動車一方進行毆打,並伴有管制刀具的威脅,對於非機動車一方的生命安全有直接的危害故意,該種情況對於非機動車一方來說非常之緊急,這種情況下非機動車一方的生命安全已置於非常危險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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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階段為,非機動車一方有權採取正當防衛進行自救的權利,其順勢持有管制刀具,並對非機動車一方的行兇者進行自衛的動作,應當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因此,該階段中,非機動車一方的行為受到法律保護,應當正面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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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個階段為,在機動車一方的行兇者進行逃跑時,非機動車一方的危險境地已經暫時解除,暫時沒有危機生命的危險,但是其仍上前追逐行兇者,並最終致其死亡,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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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也看到,有些網友出主意,認為非機動車一方應當稱自己在這種情況下系害怕行兇者繼續尋找管制刀具或者槍支,而對其進行制服,其行為應當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但是在該階段,非機動車一方的處境並非只能選擇這一種方式進行自救,即第四階段的不法侵害已經消失,其應當選擇躲避未來的或潛在的不法侵害,換句話說,繼續追逐砍殺行兇者並不是非機動車一方的唯一選擇,而非機動車一方選擇了繼續追逐並進行傷害,最終導致行兇者死亡,因此,筆者認為非機動車一方的第四階段行為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的可能性更大!

鑑於視頻並不完整,根據推斷,應當還有第五階段,就是行兇者倒地後,非機動車一方是否還在進行傷害,這個階段的評價應當與第四階段的評價大致相同,此處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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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種情況,我們正確的做法是什麼呢?通過正當防衛接觸不法侵害的急迫危險後,迅速逃離躲避並及時報警。

一句話就是能跑就跑!

不要打架,打架的成本很高,打贏了進派出所,打輸了進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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