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马男撞电动车砍人反被杀的一些思考

不结合案情的法律分析都是耍流氓。

本案发生于2018年8月27日21时,事发地点是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交口。本案起因系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对于路权使用而发生的争议。其中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较多,有男有女。非机动车一方只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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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案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分情况进行法律评价,如下分析均以当时的现场视频为依据,具体情况以警方调查为准。

第一个阶段为,机动车一方数人对非机动车一方进行了殴打,相信也伴有辱骂,已经构成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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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阶段为,机动车一方一名当事人,即本案受害人,持管制刀具对非机动车一方进行恐吓,殴打,并伴有挥刀砍杀的动作(非机动车一方是否受伤,新闻报道未披露),非机动车一方生命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该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人多势众,且已对非机动车一方进行殴打,并伴有管制刀具的威胁,对于非机动车一方的生命安全有直接的危害故意,该种情况对于非机动车一方来说非常之紧急,这种情况下非机动车一方的生命安全已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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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阶段为,非机动车一方有权采取正当防卫进行自救的权利,其顺势持有管制刀具,并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行凶者进行自卫的动作,应当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该阶段中,非机动车一方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应当正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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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阶段为,在机动车一方的行凶者进行逃跑时,非机动车一方的危险境地已经暂时解除,暂时没有危机生命的危险,但是其仍上前追逐行凶者,并最终致其死亡,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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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也看到,有些网友出主意,认为非机动车一方应当称自己在这种情况下系害怕行凶者继续寻找管制刀具或者枪支,而对其进行制服,其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但是在该阶段,非机动车一方的处境并非只能选择这一种方式进行自救,即第四阶段的不法侵害已经消失,其应当选择躲避未来的或潜在的不法侵害,换句话说,继续追逐砍杀行凶者并不是非机动车一方的唯一选择,而非机动车一方选择了继续追逐并进行伤害,最终导致行凶者死亡,因此,笔者认为非机动车一方的第四阶段行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更大!

鉴于视频并不完整,根据推断,应当还有第五阶段,就是行凶者倒地后,非机动车一方是否还在进行伤害,这个阶段的评价应当与第四阶段的评价大致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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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通过正当防卫接触不法侵害的急迫危险后,迅速逃离躲避并及时报警。

一句话就是能跑就跑!

不要打架,打架的成本很高,打赢了进派出所,打输了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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