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机关怠于履职系违法

权力机关怠于履职系违法

【案情概览】

陈先生系浙江省湖州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2012年8月22日,陈先生的房屋被不明人员强拆,致使房屋完全毁坏和屋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012年至2016年间,陈先生通过信访、与政府协商等方式。希望解决此事,但没有人出面解决问题。2016年陈先生辗转找到圣运律师助其维权。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信息公开得知陈先生房屋所在地早在2010年就已被浙江省政府批准征收。

2017年3月1日,陈先生向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申请查处,吴兴分局将查处申请转交给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7年3月9日,陈先生收到开发区分局作出的不登记立案说明,开发区分局认为,该申请事项与该局在2016年8月份办结的陈先生财物被故意毁坏一案属于同一事项,故对陈先生申请的查处事项不再立案。

律师认为,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6年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查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但是,没有犯罪事实不等于没有违法行为。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部门应当对房屋遭到偷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不法分子的法律责任。

2017年4月22日,湖州市公安局收到陈先生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但直至2017年7月11日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仍未收到市公安局的任何回复。

陈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确认市公安局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违法,并限期作出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市公安局作为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对陈先生提出的复议事项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依法应当在60日内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作出复议决定。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湖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点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论房屋是遭遇强拆还是偷拆,一旦发现房屋及财产遭受损失,都应该立即报警,报警的作用并不局限于当时是否解决了问题,而是为后续的法律诉讼奠定基础。

本案中,陈先生的房屋因政府的征收行为遭到不明人员强拆,致使房屋完全毁坏、屋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陈先生向区公安分局申请查处,区分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明显属于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先行办理。”区公安分局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将此案按照行政案件程序办理,而不是简单的称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

同时,市公安局对区公安分局的不作为不做任何调查,且不给予陈先生任何答复的行为明显违法。

接到报警出警是人民警察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所以,人民警察接到报警,具有及时出警的义务。

遭遇违法强拆报警的目的——很多被征收人认为报警后,警察出警应该阻止违法强拆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报警其实更是保存证据的一个过程。

当违法强拆来临,房屋被拆已经是改变不了的事实,那如何能最大的弥补自己的损失呢?那就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起诉至人民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但这个过程需要证据支持。

报警后不出警如何维权——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也可设立110接诉台,直接负责接受和处理投诉。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律师提醒大家,是否报警、警方是否作为,对于后期维权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换句话说,报警是在为我们未来的维权铺路。

一来,警方的出警记录是认定强拆主体、时间的重要依据。二来,倘若警方不作为,后期也能提起诉讼。因此,强拆时或者强拆后,当事人一定要马上报警,将现场交给警察处理,并保留好报警的电话记录。

【典型意义】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具有维持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安全的作用,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预防、制止和侦查的职责。但是。在拆迁案件中,有时会出现报警后不出警,或者“蜗牛式”出警的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该保留好证据,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复议或者检举,由上级主管部门及时纠正下级的违法行为,很多被拆迁人往往因为不懂法律或者胆小而错失寻求法律救济的方向,有了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方能在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面前游刃有余,积极应对,以达到很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效果。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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