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裝卸時造成人傷保險拒賠

□ 法制日報記者 戰海峰

法制日報通訊員 夏建飛 劉婧

機動車在停駛裝載貨物過程中造成他人受傷的,能否要求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第三者責任險賠付?

曾某在煤場協助運煤的車輛裝車,由車方給付約定的勞務費。2016年10月8日19時許,楊某駕駛貨車到煤場裝煤,該貨車掛靠在某公司運營,並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楊某與曾某二人約定,曾某在協助裝煤完成後由楊某給付其勞務費20元。在裝完煤後關閉貨車貨廂後門時,由於楊某先放手,曾某被車門扣壓傷右手食指。

曾某受傷後到醫院住院治療26天,經鑑定,曾某右手受傷為十級傷殘、後續醫療費為5000元、護理時限為出院後60天。因雙方對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曾某於2017年12月1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掛靠公司、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9萬餘元。

保險公司認為,本案事發時車輛為靜止狀態,不屬於交通事故,不屬於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範圍,且第三者責任險只對超出交強險的損失進行賠償,本案所有損失未超過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因此保險公司不應賠償第三者責任險。

法院對此案一審後認為,本案事故與道路通行沒有關聯,並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的範圍,故曾某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於法無據,不應支持,判決楊某、掛靠公司根據其過錯連帶賠償曾某各項損失近兩萬餘元。一審宣判後,曾某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重慶市五中院對此案終審後,以機動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賠付並不以發生交通事故為前提為由,終審改判保險公司賠付曾某相關經濟損失4.7萬餘元。

三者險中的意外事故不限於交通事故

■以案釋法

對於該案,重慶市五中院審理後認為,楊某所有並掛靠在某公司運營的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險,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責任保險條款的記載,適用該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情形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該“意外事故”並未限定為交通事故,故曾某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的理由並無不當,賠償範圍為除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外的應由楊某承擔的部分。

本案中,曾某和楊某在關貨廂門過程中,未能通過互相提醒有效避免出現意外,均有過錯。楊某未顧及曾某年齡較大、身材較小、力量較弱的客觀情況,先放手導致曾某受傷,應當承擔較大責任,酌情確定為60%。據此,法院終審判令由保險公司賠償曾某第三者責任保險金4.7萬餘元,即曾某全部經濟損失7.8萬餘元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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