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承擔

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承擔

根據《擔保法》第5條第2款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採取了“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它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形式、責任範圍的依據。按過錯責任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8、9條具體規定了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擔保人的權利救濟路徑。

一、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自身無效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7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債權人無過錯,是指債權人對擔保合同的無效既無過錯,也不知道擔保合同存在無效原因,此時無過錯的債權人可以獲得與擔保有效時相當的賠償。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是指債務到期後,債務人仍有能力清償的,仍應先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應以債務人方便執行的財產是否受執行為標準,方便執行的財產已經受執行的,債務剩餘部分即為不能清償的部分。

“二分之一”是“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作為上限只要求不超過二分之一,具體數額則由法官根據擔保人和債權人的過錯大小,由法官進行裁量。

二、 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根據《擔保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法解釋》第8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擔保人無過錯,是指擔保人對主合同的無效原因不知也不應知,或不存在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為中介等情形。此種情形下,無效的結果由債權人和債務人承擔,擔保人免於賠償責任。

2、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擔保人有過錯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或者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者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此時擔保合同的無效是主合同無效所致,因此擔保人的責任原則上不應當超過主合同當事人的責任。對債權人的損失,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作為三方,按照責任均分的原則,擔保人承擔責任份額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三、擔保人的追償權

《擔保法解釋》第9條明確了擔保人因承擔無效擔保合同責任後的追償權。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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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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